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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担保
合同
86
范文
2023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范文锦集9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加,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标准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须要留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办公室王秘书为大家整理的担保合同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担保合同 篇1
依据担保法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5种方式。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担当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限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肯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合同 篇2
出质人(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与(下称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合同?(附件1,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为:),约定由债权人向甲方供给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乙方与甲方签订?托付担保合同?(附件2,合同编号为:),并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附件3,合同编号为),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下称主债务)向债权人担当担保责任。
3、一旦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方不能刚好清偿,乙方需按?担保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担当担保责任,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并依法可向甲方追偿。为担保乙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为甲方清偿债务供给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反担保相关事宜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担保范围
1、乙方代甲方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息(含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乙方依据?托付担保合同?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乙方因行使追偿权及质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质物保管费用。
上述担保范围内乙方享有的各项债权或权益统称为乙方债权。
二、质押股权
1、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供给担保的反担保,以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
2、派生权益指质押股权项下应得红利及其它收益,必需解入乙方指定账户,作为乙方债权实现的担保。
3、质押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元。
三、甲方承诺
甲方就以下事项向乙方进行承诺:
1、甲方用于质押的股权为甲方合法持有,并对质押股权拥有完整的全部权和处分权;
2、甲方用于质押的股权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禁止转让或设立担保的情形;
3、甲方已完成质押股权所对应的全部出资,且不存在出资瑕疵;
4、甲方未在质押股权上为任何第三方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
5、甲方向乙方披露的公司财务状况真实可信,就质押股权所供给的一切文件、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
6、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押股权进行任何形式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局部转让、另行出质或设立其他担保);
7、对本合同的签订以及股权质押事项,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甲方已通过相关审批(供给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四、质押登记
1、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工商部门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文件原件交乙方保管。
2、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股权质押事项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向乙方供给相关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五、质权实现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行使质权:
1、乙方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后,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向乙方偿付因代偿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2、乙方依据?托付担保合同?而享有的相关权利未能按合同约定实现;
3、甲方违反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实;
4、甲方出现歇业、解散、被撤销、被撤消营业执照、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峻影响或者可能严峻影响其偿债实力的情形;
5、非因乙方缘由,质押股权价值降低,甲方未按乙方要求供给其他担保;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欲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部或局部转让、再行出质、设立其他担保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处分;
7、非因乙方缘由,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质权实现的情形,甲方不愿或不能供给新的担保。
六、质权实现方式
乙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的一种或几种以实现质权:
1、与甲方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受偿。
2、乙方自行或托付第三方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甲乙双方对质押股权价值无法达成一样的,应当共同托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无法达成一样的,乙方有权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3、干脆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假设质权实现发生在乙方为甲方代偿前,质权实现所得价款应当提存,接着担保乙方债权的实现。
七、清偿依次
甲乙双方一样同意,质权实现所得价款,按以下依次清偿:
1、乙方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2、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乙方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乙方指定的甲方归还代偿资金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3、乙方依?托付担保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4、乙方因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而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质权实现所得价款在乙方债权全部受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局部退还甲方。质权实现所得价款缺乏以实现乙方全部债权的,缺乏局部接着向甲方追偿。
八、特殊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置。经乙方同意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应当就转让或处置所得价款向乙方清偿债务或提存。
2、质押期间,假设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乙方有权确定是否接受。乙方确定接受的,不影响本合同效力。乙方有权确定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位,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3、乙方有权转让其依法对甲方所拥有的债权,转让不需经甲方同意,但需通知甲方。乙方债权转让后,本合同所设立的质权一并转让,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4、主合同、?托付担保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旧有效。甲方以质押股权对于上述合同无效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甲方或乙方自身需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支出的全部费用)担当担保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在以下情形出现时即构成违约:
(1)甲方违反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实;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对质押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
(3)因甲方过错,导致质押股权价值降低,甲方不愿或不能供给新的担保;
(4)因甲方过错,导致本担保合同全部或局部无效,并影响乙方质权实现;
(5)因甲方过错,出现其他情形,并影响乙方质权实现的.。
2、存在上述情形,甲方应按不低于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需赔偿损失。乙方并有权马上行使质权,并就质权实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或提存。
十、质权歼灭
本合同所设质权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歼灭:
1、甲方向乙方清偿全部债务;
2、第三方代甲方清偿全部债务以歼灭质权;
3、质押股权依法被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实现质权;
4、乙方书面同意放弃质权。
前述款1、2、4情形出现导致质权歼灭的,乙方应于质权歼灭后协作甲方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十二、其他
1、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保险、查勘、鉴定、保管、提存、过户等费用均由甲方担当。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时生效(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办理公证或登记,增加相应份数。
4、本合同含以下附件1、?合同?;附件2、?托付担保合同?;附件3、?担保合同?。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样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本合同未约定事项,适用附件中的相关内容。
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探讨分析并有充分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相识一样。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担保合同 篇3
一、合同担保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并不适用于劳动担保合同。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须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由此可见,担保具有特定的法律涵义和特定的适用范围,这种担保的目的是保证交易中债权的实现,其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同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种债权债务具有相对确实定性。而我们这里探讨的劳动担保,其目的不是要实现用人单位的债权,而是要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中不要有违法行为,不损害单位利益,否那么就对其行为给单位所造成的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即要对劳动者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一切经济责任担保,这与?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担保相去甚远。而且,这种担保也不具有一般民事担保所要求确实定性,因为,被担保的所谓“债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既可以是正常履行职务产生的,也可以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产生。这种担保合同事实上是用人单位想将自己因怠于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所带来的风险转嫁给担保人的一种不同等合同,确定其法律效力难有法律依据。
二、意思自治原那么不能完全适用于劳动法领域。
民事法律领域里一个重要原那么就是意思自治,在订立民事合同时应体现和敬重意思自治的原那么和精神。之所以如此,缘由就在于民事合同的主体法律地位是同等的,一方与另一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虽然劳动法律关系从总体上看也属于民事领域,但是,劳动法律关系和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其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劳动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