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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89.2-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4789.2
1994
食品卫生
微生物学
检验
菌落
总数
测定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 标 准食品 卫 生 微 生 物 学 检 验 菌 落 总 数 测 定Mi c r o b i o l o g i c a l e x a mi n a t i o n o f f o o d h y g i e n e De t e c t i o n o f a e r o b i c b a c t e r i a l c o u n tG B 4 7 8 9.2 一 9 4代替G B 4 7 8 9.2-8 41 主肠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菌落总数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食品中菌落总数的测定.2 术语 菌落总数是指食品 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如培基成分、培养温度和时间,p H,需氧性质等),所得1 m L(g)检样中所含菌落的总数。本方法规定的培养条件下所得结果,只包括一群在营养琼脂上生长发育的嗜中温性需氧的菌落总数。菌落总数主要作为判定食品被污染程度的标志,也可以应用这一方法观察细菌在食品中繁殖的动态,以便对被检样品进行卫生学评价时提供依据。3 引用标准G B 4 7 8 9.2 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4 设备和材料4.1 温箱:3 6 士1 0C o4.2 冰箱:0-4 C.4.3 恒温水浴:4 6 士1 C,4.4 天平。4.5 电炉。4.6 吸管。4.7 广口 瓶或三角瓶:容量为5 0 0 ru L,4.8 玻璃珠:直径约5 m m,4.9 平皿:直径为9 0 m m,4.1 0 试管。4.1,放大镜。4.1 2 菌落计数器。4.1 3 酒精灯。4.1 4 均质器或乳钵。4.1 5 试管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郎1 9 9 4 一 0 3 一 1 8 批准1 9 9 4 一 0 9 一 0 1 实施G B 4 7 8 9.2 一 9 41 6 灭菌刀或剪子。1 了 灭菌镊子。月月5 培养基和试荆5.1 营养琼脂培养基:按G B 4 7 8 9.2 8 中4.7 规定。5.2 磷酸盐缓冲稀释液:按G B 4 7 8 9.2 8 中3.2 2 规定。5.3 生理盐水。5.4 7 5%乙醉6 检验程序菌落总数的检验程序如下。了 操作步驻了.1 检样稀释及培养7.1.1 以无菌操作,将检样2 5 g(或m L)剪碎放于含有2 2 5 m L 灭菌生理盐水或其他稀释液的灭菌玻璃瓶内(瓶内预置适当数量的玻璃珠)或灭菌乳钵内,经充分振摇或研磨做成 1 e 1 0 的均匀稀释液。固体检样在加入稀释液后,最好置均质器中以8 0 0 0 -1 0 0 0 0 r/m i n 的速度处理1 m i n,做成1:1 0的均匀稀释液。7.1.2 用1 m L灭菌吸管吸取1,1 0 稀释液I m L,沿管壁徐徐注入含有9 m L 灭菌生理盐水或其他稀释液的试管内(注意吸管尖端不要触及管内稀释液),振摇试管,混合均匀,做成1:1 0。的稀释液。7.1.3 另取1 m L灭菌吸管,按上条操作顺序,做 1 0 倍递增稀释液,如此每递增稀释一次,即换用 1 支1 m l.灭菌吸管。7.1.4 根据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或对标本污染情况的估计,选择2 -3 个适宜稀释度,分别在做1 0 倍递增稀释的同时,即以吸取该稀释度的吸管移1 m L稀释液于灭菌平皿内,每个稀释度做两个平皿。7.1.5 稀释液移入平皿后,应及时将凉至4 6 营养琼脂培养基(可放置子4 6 士1 水浴保温)注人平皿G B 4 7 8 9.2 一 9 4约 1 5 m L,并转动平皿使混合均匀。同时将营养琼脂培养基倾入加有 1 m L稀释液的灭菌平皿内作空白对照。7.1.6 待琼脂凝固后,翻转平板,置3 6 士1 C 温箱内 培养4 8 士2 h,7.2 菌落计数方法 做平板菌落计数时,可用肉眼观查,必要时用放大镜检查,以防遗漏。在记下各平板的菌落数后,求出同稀释度的各平板平均菌落总数。7.3 菌落计数的报告7.3.1 平板菌落数的选择 选取菌落数在3 0-3 0 0 之间的平板作为菌落总数测定标准。一个稀释度使用两个平板,应采用两个平板平均数,其中一个平板有较大片状菌落生长时,则不宜采用,而应以无片状菌落生长的平板作为该稀释度的菌落数,若片状菌落不到平板的一半,而其余一半中菌落分布又很均匀,即可计算半个平板后乘 2 以代表全皿菌落数。平皿内如有链状菌落生长时(菌落之间无明显界线),若仅有一条链,可视为一个菌落;如果有不同来源的几条链,则应将每条链作为一个菌落计。7.3.2 稀释度的选择7.3.2.1应 选 择 平 均菌 落 数 在3 0 -3 0 0 之 间 的 稀 释度,乘以 稀 释 倍数 报 告 之(见 表中 例1)e7.3.2.2 若 有两个稀 释度,其生长的 蔺落数 均在3 0 -3 0 0 之间,则视两 者之比 如 何来 决定。若其比 值小于或等于2,应报告其平均数;若大于2 则报告其中较小的数字(见表中例2 及3),7.3.2.3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大于3 0 0,则应按稀释度最高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中例4)07.3.2.4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小于3 0,则应按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中例5)07.3.2.5 若所有稀释度均无菌落生长,则以小于1 乘以最低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中例6)7.3-2.6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不在 3 0 -3 0 0 之间,其中一部分大于3 0 0 或小于3 0 时,则以最接近3 0 或3 0 0 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中例7)07.3.3 菌落数的报告 菌落数在 1 0 0以内时,按其实有数报告,大于1 0。时,采用二位有效数字,在二位有效数字后面的数值,以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为了缩短数字后面的零数,也可用 1 0 的指数来表示(见表中“报告方式”栏)。稀释度选择及菌落数报告方式例次稀释液及菌落数两稀释液之比菌落总数个/B 或m L报告方式个/H 或.L1 0-1 0-11 0-1234567多不可计多不可计多不可计多不可计 2 7 0多不可计 1 6 4 2 9 5 2 7 1多不可计 1 1 0 3 0 52 04 66 03 1 3 5 01 2;.:1 6 4 0 03 7 7 5 02 7 1 0 03 1 3 0 0 0 2 7 0 1 火 1 03 0 50 01 6 0 0 0 或 1.6 X1 0 3 8 0 0 0 或3.8 X1 0 2 7 0 0 0 或 2.7 X1 0 3 1 0 0 0 0 或 3.1 X1 0 2 7 0 或2.7 X1 0 1 03 1 0 0 0 或3.1 X1 0 G s 4 7 8 9.2 一 9 4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宏道。本标准由 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 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