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000—1995】HIV/AIDS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前言艾滋病(AcquiredImmunodeficiencySyndrome,简称AIDS)是近10多年来新发生的一种致死性的性传播疾病,其病原至今已知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ImmunodeficiencyVirus,简称HIV)所引起,目前发现有HIV-I和HIVⅡ两型。二者均通过性接触,染有HIV的血液、血制品和注射器及母婴传播,至今尚无特效治疗。感染后是终身带有病毒,病毒很容易变异。血液中抗HIV抗体说明已感染了HIV。一旦发展为AIDS,常因合并各种细菌、病毒、真菌、原虫感染和亚性肿瘤而死亡。HIV感染的窗口期,一般为2周至3个月,艾滋病的潜伏期为8~10年,约5%的病人已存活12~16年。潜伏期长短和感染剂量呈负相关。早期无任何临床症状只是在血中发现抗HIV抗体阳性,称之为HIV感染。如果出现了症状和各种合并症则患者已进入AIDS期了。本标准研制过程中,在参考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的1987年和1993年修订的标准后,尽量结合我国流行病学、临床实践和城乡的条件,以便易于实施和推广。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协和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爱霞。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HIV/AIDS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可作为医务人员对HIV/AIDS病人的诊断、报告和处理的依据。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198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修改的HIV/AIDS的诊断标准,关于CDC1993年修订的HIV感染分类和AIDS的诊断标准(见附录D、E、F)。3诊断标准3.1急性HIV感染3.1.1流行病学史3.1.1.1同性恋或异性恋者有多个性伴侣史,或配偶或性伴侣抗HIV抗体阳性。3.1.1.2静脉吸毒史。3.1.1.3用过进口Ⅶ因子等血液制品。3.1.1.4与HIV/AIDS患者有密切接触史。3.1.1.5有过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等性病史。3.1.1.6出国史。3.1.1.7抗HIV(+)者所生的子女。3.1.1.8输入未经抗HIV检测的血液。3.1.2临床表现3.1.2.1有发热,乏力,咽痛,全身不适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3.1.2.2个别有头痛、皮疹、脑膜脑炎或急性多发性神经炎。3.1.2.3颈、腋及枕部有肿大淋巴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