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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客服:3074922707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4706.1
2005
家用
类似
用途
电器
安全
部分
通用
要求
I C S 1 3.1 2 0。9毯 t日日 半 钧入F e l士t 1 3 1 目习 行汀 峨净 大于 兄希 1 子 竺少、七 枯 多夸 科J I 逛11 鱼 期 勇民 巾不 件主 G B 4 7 0 6.1-2 0 0 5/I E C 6 0 3 3 5-1:2 0 0 4(E d 4.1)代替G B 4 7 0 6.1-1 9 9 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声刁毕 粉 ,、-V 7 r T f aJ盘%AmIJ占 ,州乙二卜 七 里,呀叫r 艺口二11 犷 月卜 I 口V.-I i:从丝 厂口 3七 刁、H o u s e h o l d a n d s i mi l a r e l e c t r i c a l a p p l i a n c e s-S a f e t y-P a r t 1:G e n e r a l r e q u i r e me n t s (I E C 6 0 3 3 5 一 I:2 0 0 4(E d 4.1),I D T)2 0 0 5-0 8-2 6发布2 0 0 6-0 8-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I T/N dI Ir l liJ/Y i lIQ.F IL 7!I lX 4/J发 布G B 4 7 0 6.1-2 0 0 5/I E C 6 0 3 3 5-1:2 0 0 4(E d 4.1)前 勺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 内容为强制性。G B 4 7 0 6 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的系列标准,分为以下几部分:第 1 部分:通用要求;第2 部分:特殊要求。本部分是 G B 4 7 0 6的第 1 部分。本部分等同采用I E C 6 0 3 3 5-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4.1 版(2 0 0 4)。本部分中,有对应国家标准的,参照引用国家标准;暂无对应国家标准的,则参照所列的I E C标准。本部分第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编排顺序与I E C 6 0 3 3 5-1 不同。本部分代替G B 4 7 0 6.1-1 9 9 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本部分与G B 4 7 0 6.1-1 9 9 8 的主要差异如下:1)本部分的第1 4 章为瞬态过电压。G B 4 7 0 6.1-1 9 9 8 该章为空章。2)1 9.1 增加注 5 0 3)1 9.2,1 9.3 增加注释:在第1 1 章试验中动作的控制器允许动作。4)1 9.9 删除注 2 0 5)1 9.1 1 取消了注1 和注3。注2 修改为:通常,对器具和其电路图的检查,将揭示出那些必须模拟的故障情况,以便能把试验限制在预期可能出现最不利结果的那些情况。6)第 1 9 章增加T 1 9.1 1.3 -1 9.1 1.4.7,G B 4 7 0 6.1-1 9 9 8 该章无这些条款。7)1 9.1 3 增加了:如果器具仍然是 可运行 的,器具不应经 历过危险性功能失 效,并且保护 电子 电路应 不得失效。G B 4 7 0 6.1-1 9 9 8 无该项要求。8)第2 9 章增加了该章说明:器具的结构应使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足够承受器具可能经受的电气应力。通过2 9.1.2 9.3 的 要求和试验确定其是否合格。如果在印刷电路板上使用涂层保护微观环境(A类涂层)或提供基本绝缘(B类涂层),附录 J 适用。使用 A类涂层的微观环境 中,1级污染沉积。使用 B类涂层,则对 电气间 隙与爬 电距 离不做要求。G B 4 7 0 6.1-1 9 9 8 无该说明。9)第 2 9 章增加了 2 9.1.1-2 9.1.5,G B 4 7 0 6.1-1 9 9 8 无上述条款要求。1 0)第 2 9 章增加了 2 9.2.3 -2 9.3.3,G B 4 7 0 6.1-1 9 9 8 无上述条款。本部分实施后,将逐步代替G B 4 7 0 6.1-1 9 9 8,因为与本部分结合使用的各种家用电器的特殊要求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全部修订完。在未全部完成前,本部分仅适用于那些能与本部分结合使用的新修订的家用电器的特殊要求。本部分的附录 B、附录C、附录 D、附录 E、附录F、附录 G、附录 H、附录 I、附录J、附录 K、附录M、附录 N、附录 R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A、附录 L、附录 U、附录 P、附录 Q为资料性附录;其中的附录 I、附录Q、附录R为新增附录。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和解释。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G B 4 7 0 6.1-2 0 0 5 八E C 6 0 3 3 5-1:2 0 0 4(E d 4.1)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海尔集团、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广州电气安全检测所、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成都彩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新科电子集团空调器有限公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浙江康泉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惠康(国际)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松下万宝(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西安大金庆安压缩机有限公司、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伊莱电器(杭州)有限公 司、珠海格力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韩作操、马德军、薛守仁、侯全舵、彭咏添、周晓明、陆梅、吴燎兰、徐艳容、郑 崇 开、张 辉、朱 建 军、王 忠 伟、万 华 新、刘 向 东、高 晓 东、欧 阳 娜、贾 伟 强、徐 忠、诸 永 定、王 亚 力 一 谢 晋 雄、郑飞霞、毛斌君。本部分首次发布于 1 9 8 4 年 1 0 月,第一次修订于 1 9 9 2 年 1 月,第二次修订于 1 9 9 8年 1 2 月。G B 4 7 0 6.1-2 0 0 5/I E C 6 0 3 3 5-1.2 0 0 4(E d 4.1)I E C前言 1)I E 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由所有国家的电工委员会(I E 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组织。I E C的宗 旨就是促进各国在电气和电子标准化领域的全面合作。鉴于以上的目的并考虑到其他活动的需要,I E C还出版国际标准。整个制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来完成。任何对此技术问题感兴趣的I E C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参加制定工作。与国际电工委员会有联系的国际、政府及非政府组织也可参加这项工作。根据I E C和I S O两组织达成的协议,它们在工作上有着密切的协作关系。2)I E C有关技术问题的决议或协议是由所有对此问题感兴趣的I E C国家委员会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并尽可能表述对所涉及的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3)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规则的形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各国委员会所承认。4)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 E C希望各国委员会在本国情况允许的范围内采用 I E C标准 的内容作为他们国家的标准。I E C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地区标准有差异的,应尽可能在本国标准中明确地指出。5)I E C规定了表示其认可的无标志程序,但并不表示对某一设备声称符合某一标准承担责任。6)本国际标准中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一些专利权问题,对此应引起注意。I E C组织不负责识别任一或所有该类专利权问题。本标准 由 I E C第 6 1 技术委员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制定。本标准的第四版取代 1 9 9 1 年的第三版及其增补件 1(1 9 9 4)和增补件 2(1 9 9 9)。它构成了一个技术上的修订本。本标准 以下述文件为依据:卜 一丽 FDIS61/1965/FDIS 一 一一 t zk V A61/1998/RVD 本增补件 以下述文件为依据:不FDIS61/2569/FDIS一一一 rJC7UC A61/2639/RVD 有关本标准和增补件表决通过时的全部资料可从上面所示的表决报告中查找。技术委员会决定:本标准通用要求部分及其增补件将实施至2 0 0 6 年,届时标准将被:重 新确认;废止;由修订版代替,或者 增补。本通用要求要与适合的特殊要求结合使用,在特殊要求 中包括了对通用要求 中对应条款的补充和修改,以给出对每种产品的有关要求。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附录 I、附录 J、附录 K、附录 M、附录 N和附录R组成本部分的一个完整的部分。附录A、附录L、附录O、附录P和附录Q仅给出信息。注 1:下述附录包含了对其他 I E C标准的合理修改。一 附录 E 针焰试验I E C 6 0 6 9 5-2-2 G B 4 7 0 6.1-2 0 0 5/I E C 6 0 3 3 5-1:2 0 0 4(E d 4.1)附录 F 电容器I E C 6 0 3 8 4-1 4 附录 G 安全隔离变压器I E C 6 1 5 5 8-1 和 I E C 6 1 5 5 8-2-6 附录 H 开关I E C 6 1 0 5 8-1 附录 J 涂覆印刷电路板I E C 6 0 6 6 4-3 附录 N 耐漏电起痕试验I E C 6 0 1 1 2 附录 R 软件评估I E C 6 0 7 3 0-1 注 2:在本标准中采用下列印刷体:正文要求:印刷体。试验规范:斜体。注释内容:小写印刷体。在第三章中对正文 中的黑体字给出了定义。当定义涉及形容词时,形容词及所修饰的名词也要用黑体字。在某些 国家中存在下列差异:第 3 章:稳态条件已定义(波兰)。-3.4.2:安全特低 电压不应超过 3 0 V(峰值 4 2.4 V)(美国)。5.7:试验环境温度为 2 5 士1 0 0C(日本和美国)。5.1 4:不易带电的易触及金属部件(例如一个金属铭牌或是在一个塑料外壳上的装饰件)不必 接地,易触及的非金属部件只需提供基本绝缘(美国)。6.1.。类和0 1 类器具是不允许的(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捷克、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 牙利、印度、以色列、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新加坡、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国和南斯拉夫)。6.2:对水的有害侵人的防护是通过不同于 I E C 6 0 5 2 9 的方法来确定的(美国)。7.1:I P代码不要求在标志中标出(美国)。-7.6:这些符号中的某一些是不使用的(美国)。-7.8:允许使用另外的方法来识别中性导线端子和接地端子(美 国)。-7.1 2.2:全断开的要求不适用(日本、美国)。7.1 4:使用不同的试验(美国)。8.1.1:此试验不需用 2 0 N的力进行重复(美国)。8.1.1:不要求对灯头带电部件接触的防护(美国)。8.1.2 和 8.1.3:不使用 1 3 号试验探棒和 4 1 号试验探棒(美国)。8.1.5:嵌装式器具、固定式器具和以几个单独的单元来交付的器具,在安装前不要求至少用基 本绝缘来提供防护(美国)。第 9 章:要求电动机具备不烧断快速熔断器而起动的能力(美国)。1 0.1 和1 0.2:要求电热器具的正限值为5%,电动器具的正限值为1 0 0 0,而通常对两者不存在 负偏差(美国)。-1 1.4,1 1.5 和1 1.6:电热器具和组合型器具中的电热电路在额定输人功率或额定电压下工作,两者中取较严酷者。所有其他的器具和电路则在额定电压下工作(美国)。-1 1.8:表 3:某些材料的温升限值有差异(美国)。1 3.2:试验 电路和一些泄漏电流的限值有差异(美国、印度)。1 3.3:某些试验电压值随额定电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美国)。1 3.3:使用一个5 0 0 V A的试验变压器(美国)。1 5.l.1 和 1 5.1.2:不使用 I P系统,而且试验也不同(美国)。1 5.3:此试验在相对湿度 8 8 士2,温度为 3 2 士2 下进行(美国)。-1 6.2:此试验在标称电源电压下进行,而且一些泄漏电流值也有差异(美 国)。G B 4 7 0 6.1-2 0 0 5/I E C 6 0 3 3 5-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