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988—1995】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群布鲁氏菌病(简称布病)的诊断和疫区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卫生防疫机构。2术语皮肤过敏试验:受布氏菌感染后,再受到布氏菌过敏原刺激,皮肤出现的迟发型过敏反应。布病疫区:凡有新病人发生,或有疫畜检出的自然村(屯)或畜牧场(队)均视为布病疫区。检疫:用特异性的血清学,皮肤试验,分离细菌等方法对人畜布病的检查。淘汰:对查出的阳性畜进行屠宰处理。3布病诊断布病是一种严重地危害人民健康和畜牧业发展的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染疫的家畜是人和畜间布病的主要传染源。3.1流行病学:发病前病人与家畜或畜产品,布氏菌培养物有密切接触史,或生活在疫区的居民,或与菌苗生产、使用和研究有密切关系者。3.2临床表现:出现持续数日乃至数周发热(包括低热),多汗,肌肉和关节酸疼,乏力,兼或肝、脾、淋巴结和睾丸肿大等可疑症状及体征。3.3实验室检查:布病玻片或虎红平板凝集反应阳性或可疑,或皮肤过敏试验后24、48h分别观察1次,皮肤红肿浸润范围有一次在2.0cm×2.0cm及以上(或4.0cm2以上)。3.4分离细菌:从病人血液、骨髓、其他体液及排泄物中分离到布氏菌。3.5血清学检查:标准试管凝集试验(SAT)滴度为1∶100及以上;对半年内有布氏菌苗接种史者,SAT滴度虽达1∶100及以上,过2~4周后应再检查,滴度升高4倍及以上;或用补体结合试验(CFT)检查,CFT滴度1∶10及以上;抗人免疫球蛋白实验(Coomb's)滴度1∶400及以上。疑似病例:具备3.1、3.2和3.3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4或3.5中任何一种方法阳性者。4疫区处理原则4.1核实诊断:对确诊的病人应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核实诊断。4.2检疫和淘汰处理疫畜:对疫区内全部羊,牛和猪用血清学方法进行检疫,检疫后1个月再检一次。凡检出的阳性家畜均应立即屠宰(或隔离饲养)。至少在一年内停止向外调运牛、羊、猪。畜产品均应在原地存放和消毒,暂不外运。4.3消毒:被病畜的流产物污染的场地、用具、圈舍及尚未食用的奶制品均应进行消毒处理。4.4免疫:经两次检疫呈阴性反应的家畜,以及疫区周围村受威害的畜群,应连续3年以畜用菌苗进行免疫,每年免疫覆盖率不应低于90%。4.5临床监测及治疗:对疫区内接触家畜及畜产品的人员进行血清学及皮肤过敏试验,查明人群感染情况,凡确诊的病人均应进行系统治疗。4.6宣传教育:对疫区的居民及职业人群进行布病的危害、临床表现及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