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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06.4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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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06.4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4706.41 2005 家用 类似 用途 电器 安全 便携式 电热 工具 及其 器具 特殊要求
I CS 9 7Y 6 30 4 0巧黔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4 7 0 6.4 1-2 0 0 5/I E C 6 0 3 3 5-2-4 5:2 0 0 2 代 替 GB 4 7 0 6.4 1-1 9 9 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H o u s e h o l d a n d s i mi l a r e l e c t r i c a l a p p l i a n c e s-S a f e t y-P a r t i c u l a r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f o r p o r t a b l e h e a t i n g t o o l s a n d s i m i l a r a p p l i a n c e s(I EC 6 0 3 3 5-2-4 5:2 0 0 2,I DT)2 0 0 5-1 0-1 0 发布2 0 0 6-0 9-0 1实施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国 家质 量监督 检验 检疫总 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发 布GB 4 7 0 6.4 7-2 0 0 5/I E C 6 0 3 3 5-2-4 5:2 0 0 2目次前言 4 ,二山I E C前言 ,w弓!言 ,V l1 范围 ,、-,一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飞3定义 -,24 一般要求 ,35 试验的一般条件 .,.36 分类 ,37标志和说明 ,48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49 电动器具的启动 .41 0 输人功率和电流 ,.41 1 发热 ,一41 2 空章 ,、,一51 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S1 4 瞬态过电压 ,.、.51 5耐潮湿,】,1 1,】1 ,1,1 1 1 1 、一51 6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一,.51 7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51 8耐久性,51 9 非正常工作 、,、,1,1,1,一,.一 62 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62 1 机械强度 。62 2 结构 ,、,-72 3 内部布线 。,。,。,。,。,一82 4 元件 4 二 82 5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82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82 7接地措施,、,82 8 螺钉和连接 ,、.,92 9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93 0 耐热和耐燃 ,.、二93 1 防锈 ,1 ,93 2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9附录 ,1 0参考文献 ,.,1 1GB 4 7 0 6.41-2 0 0 5/I E C 6 0 3 3 5-2-4 5:2 0 0 2月9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 B 4 7 0 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分为以下几部分:第 1 部分:通用要求;第 2 部分:特殊要求。本部分是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部分。本部分等同采用 I E C 6 0 3 3 5-2-4 5;2 0 0 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代替G B 4 7 0 6.4 1-1 9 9 8 家用和类似 用途电器的安 全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 要求。本部分应与 G B 4 7 0 6.1-2 0 0 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配合使用。本部分是通过增补或修改 GB 4 7 0 6.1-2 0 0 5 形成的。G B 4 7 0 6.1 中具体条款未在本部分中提及的,表示 G B 4 7 0 6.1 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 G B 4 7 0 6.1中的相应条文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代替”的部分,则以本部分的条文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 G B 4 7 0 6.1 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文。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对 I E C 6 0 3 3 5-2-4 5:2 0 0 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a)“第一部分”一词改为“G B 4 7 0 6.1 ;b)用小数点.代替用作小数点的逗号,。本部分应与 G B 4 7 0 6.1-2 0 0 5(等同采用 I E C 6 0 3 3 5-1:2 0 0 1 及修改件 1)配合使用。如果由于版本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本部分使用出现问题,应参照相应版本的I E C原文标准。而 G B 4 7 0 6.4 1-1 9 9 8 与G B 4 7 0 6.1-1 9 9 8 配合使用 本部分新增加了附录A.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本部分起草人:黄文秀、凌宏浩 本部分委托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部分首次发布于 1 9 9 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GB 4 7 0 6.41-2 0 0 5/I E C 6 0 3 3 5-2-4 5:2 0 0 2I E C前言1.I E 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由各国家电工委员会(I E 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世界性标准化组织 I E C的宗旨是促进在与电工和电子领域标准化有关问题上的国际合作。为此目的,I E C除了开 展其他活动之外,还出版国际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是委托各技术委员会来完成的。I E C的成 员各国家委员会,只要对制定的标准感兴趣,均可参加其制定工作。与 I E C联络的国际、政府和 非政府组织亦可参加标准制定工作。I E C和世界标准化组织(I S O)遵照双方协议规定的条件密 切合作。2.I E C对有关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尽可能表达了对所涉及的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因 为所有感兴趣的国家委员会都参加3.这些正式决议或协议具有推荐给国际上使用的形式,以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报告或导则的形式 出版,并在此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所接受。4 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 E C各国家委员会应明确地、最大限度地将 I E C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 或地区性标准。I E C标准和相应的国家或地区性标准之间如有任何差异应在国家标准或地区 性标准中清楚地注明。5.I E C并未制定任何认可标志的程序,当某一设备宣称其符合 I E C的某一项标准时,I E C对此不 负任何责任。6.要注意本国际标准的某些成分可能是专利权的对象。I E C应没有责任确认任何或所有这样的 专利权。I E C 6 0 3 3 5 的 本部分标准由I E C第6 1 技术委员 会:“家 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制定。本标准第三版废止并替代 1 9 9 6年出版的第二版。它构成一次技术修订。I E C 6 0 3 3 5 的 本部分标准的正文以 下述文 件为依据:最后的国际标准草案表决报告6 1/2 2 1 9/F DI S6 1/2 2 9 4/RVD 有关本标准表决通过的详细资料,请见上表所列的表决报告。本第二部分与 I E C 6 0 3 3 5-1的最新版本及其修正件一起使用。本标准是在 I E C 6 0 3 3 5-1 第四版(2 0 0 1 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注 1:本标准中提到的“第一部分”是指 T E C 6 0 3 3 5-1 0 本标准对 I E C 6 3 3 5-1的相应条款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将其转化成 I E C标准: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安全要求。凡第一部分中的条款没有在本标准中特别提及的,只要合理,即应采用。本标准写明“增加”、“修改”或“替代”时,第一部分中的有关内容须作相应修改 注2:采用下述编号系统:从 1 0 1 开始编号的条款、表格和图是对第一部分增加的;除在新条款中的注或第一部分涉及的注外,注都从 1 0 1开始编号,包括被替代章或条款中的注;增加的附录以字母 A A旧B等编码。注3:采用下列字体 一要求正文:罗马字体;一一试验技术规范:斜体字;-一 注释:小罗马字体。I VGB 4 7 0 6.41-2 0 0 5/I E C 6 0 3 3 5-2-4 5:2 0 0 2 正文中用黑体印刷的词在第 3 章中给出定义。当一个定义涉及一个形容词时,则该形容词和相关的名词也是黑体字。委员会已经决定本出版物的内容在 2 0 0 4年前保持不变,到2 0 0 4年时,本出版物将被 -重新确认 废止 一 一 被修订版替代,或 -一一被修正 在下述国家存在着下列差异:一 一 3.1.9:对于焊枪和塑料切割工具,正常工作的条件不同(美国)。-6.1:允许 0 1 类器具,如果额定电压不超过 1 5 0 V,则允许。类器具(日本)。-6.1:如果额定输人功率不超过 1 8 W,则允许 0 类焊接烙铁(波兰)。6.1:允许 I 类除角工具。如果额定电压不超过1 5 0 V,且仅用于室内,则允许。类器具(美国)-1 1.7:点火机试验不同(美国)。-1 1.8:修改不适用(美国)。-2 1.1 0 1:跌落试验不同(美国)。-2 4.1.3:开关试验操作 6 0 0 0次(加拿大和美国)。-2 5.7:允许较轻的软线(美国)。-2 5.7:修改不适用(日本)。-2 5.8:对于1 1 类除角工具允许较短的电源软线(芬兰)。本 出版物的双语版本将随后 出版。GB 4 7 0 6.4 1-2 0 0 5/I EC 6 0 3 3 5-2-4 5:2 0 0 2引言 在起草本部分时已经假设,本部分内容的实施是委托有适当资格及有经验的人来执行。本部分承认国际上认可的对器具在考虑到制造商的使用说明的条件下正常使用工作时所带来的诸如电气、机械、热、着火及辐射等危险的防护水平。本部分还覆盖了在实际中可预期的非正常情况。本部分尽可能地考虑了国家标准 建筑物电气装置 的要求,以便在器具与电源连接时符合布线规则 如果本部分范围内的器具还含有 C U B 4 7 0 6系列第二部分的另一个部分所覆盖的功能,则该相关的第二部分标准只要合理应分别适用于每个功能。如果适用,一个功能对其他功能的影响也应考虑 本部分是一个涉及器具安全的家用产品标准,并在覆盖相同主题的同一水平和类别的标准中处于优先地位 符合本部分正文的器具在进行检查和试验时,如果发现其具有的其他特性会损害这些要求所覆盖的安全水平时,则未必认为其符合本部分的安全原则 使用不同于本部分要求规定的材料或结构形式的器具,可以按照这些要求的意图来检查和试验,如果发现实质上是等效的,则可以认为其符合本要求G B 4 7 0 6.4 1-2 0 0 5/I EC 6 0 3 3 5-2-4 5:2 0 0 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范 围 G B 4 7 0 6.1 的 该章由 下述内容 代替:本部分涉及的是额定电压不超过 2 5 0 V的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安全。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以构成危险源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轻工部门及农场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不在本部分的范围之内。也可以安装在支架上使用的器具,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注 1 0 1本部分范围内的器具如:烙印工具;烙 笔;导管焊接工具;除角工具;脱焊烙铁;一 点火机,一一喷胶枪;热 风 枪 一 家用薄膜熔接器具;一涂漆剥除器;塑料切割工具;焊 枪;焊接烙铁;_ 剥线钳;热塑导管焊接工具 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的。然而,一般说来本部分并未涉及: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幼儿玩 耍器具 的情 况。注 1 0 2:注意下述情况 一一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在许多国家,附加要求由国家卫生保健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的部门和类似部门来规定 注 1 0 3:本部分不适用于:手持式电动工具(GB 3 8 8 3);一可移式电动工具(GB 1 3 9 6 0)一 仅打算作为工业用途的器具;一打算用在特殊场所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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