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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6-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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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 D C 6 6 7.6 1 涂 料 产 品 的 取 样G B 3 1 8 6-8 2 1 9 8 8 年确认 S a mp l i n g p a i n t p r o d u c t s一一一一一一 本 标准适 用 于色 漆、清 漆和有 关产 品的 取样。目 的是得到 适当 数量 的 代表 性样品。对不 适用于 本标准的产品应按产品说明或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进行取样。本标准参考下列I S O 标准制订:I S O 1 5 1 2 色漆和清漆取样,I S O 1 5 1 3 色漆和清漆试样的检查和制备,I S O 8 4 2 色漆和清漆用原材料取样。1 产品类型 A 型:单一均匀液相的流体,如:清漆和稀释剂。B 型:两个液相组成的流体,如:乳液。C 型:一个或两个液相与一个或多个固相一起组成的流体,如:色漆和乳 胶漆。D 型:粘稠状,由一个或多个固相带有少量液相所组成,如:腻子,厚浆涂料和用油或清漆调制的颜料色浆,也包括粘稠的树脂状物质。E型:粉末状,如:粉末涂料。2盛样容器和取样器械 2.书 盛样容器 应采用下列适当大小的洁净的广口 容器:a 内部不涂漆的金属罐,b 棕色或透明的可密封玻璃瓶,c 纸袋或塑料袋。2 2 取样器械 2.2.1 取样器械应分别具有下述两种功效:2.2.1 1 能使产品尽可能混合均匀。2.2.1.2 取出确有代表性的样品。2.2 2 材质与设计 取 样 器 械 应 使 用 不 和 样 品 发 生 化 学 反 应 的 材 料 制 成。并 应 便 于 使 用 和 清 洗(应 无 深 凹 的 沟 槽、尖锐的内角,难于清洗和难于检查其清洁程度的部位)。2.2.3 种类 2.2.3.1 搅拌器 a 不锈钢或木制搅棒,b 机械搅拌器。2.2.3.2 取样器(见附录A)二Q Y G-1 型取样管,b.Q Y G-II 型取样管,c.Q Y G 一型取样管一一一 国 家 标 准 局 1 9 82 一 0 9 一 0 1 发 布1 9 8 8-0 5 一 0 1 实 施 GB 8 1 8 6 一 2 d.Q Y G-N型取样管,e.Q Y Q 一 I 型贮槽取样器。效果类似的取样器也可采用。3 取样数目 产品交货时,应记录产品的桶数,按随机取样方法,对同一生产厂生产的相同包装的产品进行取样,取 样 数 应“于 浮。是 交 货 产 品 的 桶 数,。取样数建议采用以下的数字。表 1 交 一 气 2AA2-10”一 a2 一 1 1 2 0 I 3 2 1 3 5 I 4 3 6 5 0 I 5 5 1 7 0!6 7 1 一9 0 I 7 9 1 1 2 5 I 8 1 2 61 6 0!9 1 6 1 2 0 0 此后每增加5 0 桶取样数增加14 待取样产品 的初检程序 4.1 桶的外观检查 记录桶的外观缺陷或可见的损漏,如损漏严重,应予舍弃。4.2 桶的开启 除去桶外包装及污物,小心地打开桶盖,不要搅动桶内产品。4.3 对A,B类流体状产品 的初检程序 4.3.1 目 测检查 4.3.1.1 结皮 记录表面是否结皮及结皮的程度,如:软、硬、厚、薄,如有结皮,则沿容器内壁分离除去,记录除去结皮的难易。4.3.1 2 稠度 记录产品是否有触变或胶凝现象。注:色漆和清漆的触变性和胶凝两者都 呈胶冻状,但是触变性样品的 稠度通过搅拌或摇 动会明显降低,而胶 凝的 色漆和清漆经搅拌后稠度不能降低。4.3.1.3 分层、杂质及沉淀物 检查样品的分层情况,有无可见杂质和沉淀物,并予记录。G H 3 1 8 6-8 2 4.3.2 混合均匀 充分搅拌,使产品达到均匀一致。4.4 对C,D类流体状产品及粘稠产品的初检程序。4.4.1 目 测检查 4.4.1.1 结皮 记录表面是否结皮及结皮的程度,如:硬、软、厚、薄,如有结皮,则沿容器内壁分离除去,记录除去结皮的难易。4.1 2 稠度 记录产品是否假稠、触变或胶凝。4.4.1.3 分层、沉淀及外来异物 检查样品有无分层、外来异物和沉淀,并予记录。沉淀程度分为:a 软,b 硬,c 干硬:用调漆刀切割结 块时,使内部容易碎裂。4.4.2 混合均匀 4.4.2.1 胶 凝或有干硬沉淀不能均匀混合的产品,则不能用来试验。4.4.2.2 为减 少溶剂损失,操作应尽快进行。4.4.2 a 除去结皮 如结皮已分散不能除尽,应过筛除去结皮。4.4.2.4 有沉淀的产品 有沉淀的产品,可采用2.2.3.1 的搅拌器械使样品充分混匀。有硬沉淀的产品也可使用搅拌器。在无搅拌器或沉淀无法搅起的情况下,可将桶内流动介质倒人一个干净的容器里。用刮铲从容器底部铲起沉淀,研碎后,再把流动介质分几次倒回原先的桶中,充分混合。如按此法操作仍不能混合均匀时,则说明沉淀已干硬,不能用来试验。4.5 对E 类粉末状产品初检程序 检查是否有反常的颜色、大或硬的结块和外来异物等不正常现象,并予记录。4 二 初检报告 4.6.1 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a 标志所列的各项内容,b 外观,c 结皮及除去的方式,d 沉淀情况和混合或再混合程序,e 其它。与 取样 5.1 贮槽或槽车的取样 对 A,”、C,D 类 产 品,搅 拌 均 匀 后,选 择 适 宜 的 取 样 器,从 容 器 上 部 距 液 面 扭,、中 部(距液 面 融)、下 部(距 液 面 910 ,三 个 不 同 水 平 部 位 取 相 同 量 的 样 品,进 行 再 混 合。搅 拌 均 匀 后,取两 份 各为。.2-0.4 1 的 样品分 别装人 样 品容 器中,样品 容器 应留有 约5 的 空隙,盖 严,并将 样品容器外部擦洗干净,立即作好标志。5.2 生产线取样 应以适当 的时间间隔,从放料口 取相同量的样品进行再混合。搅拌均匀后,取两份各为0.2 0.4 1 G B3 1 8 6 一 Y 一 一一 一 一一 一 一 一 一一一一 一一 的样品分别装人样品容器中,样品容器应留有约5 的空隙,盖严,并将样品容器外部擦洗干净,立即作好标志。5.3 桶(性和袋等)的取样 按本标准规定的取样数,选择适宜的取样器,从已初检过的桶内 不同部位取相同量的样品,混合均匀后,取两份样品,各为。.2-r 0.4 1 分别装人样品容器中,样品容器应留有约5 的空隙,盖严,并将样品容器外部擦洗干净,立即作好标志。5.4 粉末产品的取样 按本标准规定的取样数,选择适宜的取样器,取出相同量的样品,用四分法取出试验所需最低量的四 倍。分别装于两个样品容器内,盖严,立即作好标志。6样品的标志和密封 6.1 标志 6.1.1 标志应贴在样品容器的颈部或本体上,应贴 牢,并能耐潮湿及样品中的溶剂。6.1.2 标志应包括如下内容:e.制造厂名,b 样品的名称、品种和型号,c 批号、贮槽号、桶号等,d 生产日 期和取样日 期;e 交货产品的总数,f 取样地点和取样者。:2 密封 样品容器应予密封。7样品的贮存和使用 样品应按生产厂规定条件贮存和使用。样品取出后,应尽快检查。安全注意事项 8.1 取样者必须熟悉被取产品的特性和安全操作的有关知识及处理方法。二2 取样者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定,必要时应采用防护装置。GB 8 1 8 6 一 2 附录A 五件取样器及搅拌器简图 (参考件)窦出幽十、留霎噩念、I不下!I I I辈 土 卡 寸 QY JQYQ-I rZ99Q Y G-I 取样管Q Y G-II 取样 管Q Y G-II 取样管Q Y G-N 取 样管QyQJ_ d oI7&QYJB-I GB 31 8 6-8 2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工作组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秀敏、杨文纬、潘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