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991—1995】鼠疫诊断标准前言根据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鼠疫是首位烈性传染病,同时它又是自然疫源性疾病。据专家的估计,鼠疫自第三次世界大流行之后,其自然疫源地在全世界的分布面积至今并没有减少。由于它的流行有一定的间歇期,往往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鼠疫是一种古老的疾病,今后不会再对人类构成巨大的威胁。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不但历年来世界各有鼠疫疫源地的国家(包括我国,特别是云南)不时发生局部地区的暴发流行。而1994年印度鼠疫大流行更提醒人们,如果忽视了对鼠疫的监测控制,它仍然能给人类造成巨大的危险。目前,鼠疫能不能在人间造成大流行,首先取决于对首发病例的准确诊断。只有早期确诊早期控制,才不致于使它在人间流行。为此,目前我国急需一个科学的,文字准确的,由国家颁发的,具有法令效力的《鼠疫诊断标准》。本标准在撰写过程中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同时参考了前苏联保健部的《鼠疫防治手册》,WHO《鼠疫手册》及美国的《鼠疫诊断》。主要参考的资料还是我国多年行之有效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曾经过了卫生部鼠疫专家咨询组三次讨论,全国有关专家的书面评审,最后由卫生部传染病消毒标准分委会全体委员评审通过。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流行病学微生物学研究所、青海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甘肃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广东湛江鼠疫防治研究所、云南省流行病防治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云鹏、朱锦沁、汪闻绍、俞东征、曾标成、黄坚华。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我国七种类型疫源地内由宿主、媒介和其他染疫动物、动物制品感染的,或与鼠疫实验室及其实验用品接触而感染的鼠疫病例,以及由国外鼠疫流行区进入我国的检疫留验病例,确定诊断之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鼠疫监测及确定鼠疫动物病。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5978—1995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92—1995鼠疫控制及其考核原则与方法3诊断原则3.1患者具有流行病学线索。3.2患者除具有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