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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654.2-2002
养殖鱼类种质检验
第2部分抽样方法
GB
18654.2
2002
养殖
鱼类
种质
检验
部分
抽样
方法
I C S 6 5.1 5 0B 5 0署8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T 1 8 6 5 4.2-2 0 0 2养殖鱼类种质检验第 2部分:抽样方法I n s p e c t i o n o f g e r mp l a s m f o r c u l t u r e d f i s h e s-P a r t 2:S a mp l i n g m e t h o d2 0 0 2 一 0 2 门 9发 布2 0 0 2 一 0 5 一 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发 布GB/T 1 8 6 5 4.2-2 0 0 2前言G B/T 1 8 6 5 4 养殖鱼类种质检验 分为下列部分:第 1 部分:检验规则;第 2 部分:抽样方法;第 3 部分:性状测定;第 4 部分:年龄与生长的测定;第 5 部分:食性分析;第 6 部分:繁殖性能的测定;第 7 部分:生态特性分析;第 8 部分:耗氧率与临界窒息点的测定;第 9 部分:含肉率测定;第 1 0部分:肌肉营养成分的测定;第 1 1 部分:肌肉中主要氨基酸含量的测定;第 1 2部分:染色体组型分析;第 1 3部分:同工酶电泳分析;第 1 4部分:D NA含量的测定;第 1 5 部分:R AP D分析;本部分为GB/T 1 8 6 5 4 的第 2 部分。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部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上海水产大学。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忠法、李思发、姚爱琴、何力、周瑞琼。GB/T 1 8 6 5 4.2-2 0 0 2养殖鱼类种质检验第 2 部分:抽样方法范 围 G B/T 1 8 6 5 4的本部分规定了养殖鱼类种质检验抽样的常用工具、器械,抽样方法,样品数量、运输与保存。本部分适用于养殖鱼类种质检验样品的抽样。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 B/T 1 8 6 5 4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 B/T 1 8 6 5 4.1 养殖鱼类种质检验第 1 部分:检验规则工具、器械 与用品抽样常用工具、器械与用品有:渔网(鱼苗网、鱼种网、亲鱼网和抄网);网箱;亲鱼夹;鱼桶;解 剖 器 械;解剖盘;纱布;吸水纸;样品管;鳞片或耳石袋;固定药液;标 签纸;抽样记录纸。特殊试验项 目取样所需的用具见该项 目的检验方法。4抽样规则4.1总则 根据GB/T 1 8 6 5 4.1 规定的检验类型和被检对象的标准规定,确定抽样方案。抽样的总原则应随机抽样。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不得择优或从劣抽样。G B/T 1 8 6 5 4.2-2 0 0 24.2 大水体中抽样 在湖泊、水库、江河、海域等大水体中抽取养殖鱼类的检验样品,应从不同的区域和网次中随机抽样,组合成所需的被检样品。4.3 鱼池中抽样4.3.1 随机确定抽检鱼池或抽检组批。4.3.2 按检验对象,一般采用下列方法:检验亲鱼:用亲鱼网全池拉网,也可半池拉网。在网中随机抽样,分别用亲鱼夹夹住,暂留在原 池中或移至网箱中,组合成被检样品。检验鱼种:用鱼种网全池拉网或半池拉网,也可四分之一池拉网。在网中用抄网随机捞取样品,置于网箱或鱼桶中,组合成被检样品。检验鱼苗:用鱼苗网在鱼池一角拉网,也可用抄网捞取样品,置于鱼捅中,组合成被检样品。4.4 小水体中抽样 在网箱、水泥池或水族箱等小水体中抽样,一般用抄网或鱼碟、鱼盆在鱼类群体中随机捞取,组合成被检样品。4.5 装箱的活鱼产品的抽样 对于包装运输的活鱼产品抽样,也应随机指定箱号、箱数,开箱抽样。对于采用鱼篓、鱼桶等运输的活鱼产品的抽样按 4.4 规定。4.6其他4.6.1 鱼类受精卵的抽样,也应遵循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抽样组批,抽取足够的样品量。4.6.2 特殊检测项 目的抽样,按鱼类种质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执行。取样程序 除耗氧率、临界窒息点测定,以及染色体组型分析项目外,其他检测项目的样品可从生物学性状测定后的样品中随机取样。取样顺序一般为:a)血液;b)鳞片、耳石、鳍条、鳃;c)内部器官与组织;d)肌肉;e)骨骼。6 样 品数.6.1 形态性状溅定的样品数.鉴定检验样品的数量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各代表性年龄组的样品数量不得少于 3 0 尾;中、小型体型亲本的样品数量不得少于 3 0尾:大 型体型(如青鱼、草鱼、牙鲜、东方纯等)亲本的样品数量不得少于 1 0尾。珍稀鱼类(如鳃.胭脂鱼等),视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抽样数量。国外引进数量较少的原、良种的样品数量一般不少于 5 尾;对于引进种的子一代,应增加样品 量,一般不少于 3 0 尾,进行全面检测。6.2 其他检验项目样品数f 其他检验项目的供检试样数量分别按各类试验项目的标准规定执行。G B/T 1 8 6 5 4.2-2 0 0 27 样品运翰与保存按各检测项目的标准规定执行。活体样品不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