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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3300T
03-2010
藏猪主要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03
2010
主要
疫病
防治
技术规范
ICS 备案号:四 川 省(区 域 性)地 方 标 准 DBDB513300/T032010 藏猪主要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Main Epidemic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ure Practical Standard of Tibetan pig 2010 年 09 月 08 日发布 2010 年 11 月 01 日实施四川省甘孜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省甘孜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发布 食品伙伴网http:/ I 目 次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2 4 疫病防治.2 5 兽药使用.4 6 生产档案.4 食品伙伴网http:/ II 前 言 藏猪系世界上少有的高原型放牧猪种,主要生活在海拔在2800米3500米的半高山地带,由于特殊的生长环境,其肉质具备了安全、质优、营养价值高的特点,为了保障其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施对藏猪饲养过程中的主要疫病防治,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中规定的主要疫病防治、主要疫病防治档案为藏猪疫病的防治提供了技术依据,有利于该品种的保护和规范生产,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要求编写。本标准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畜牧局提出。本标准由甘孜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由甘孜藏族自治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本标准起草人:余劲 曹玉琼 徐林 廖昆 李启明 食品伙伴网http:/ 1 藏猪主要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藏猪的检疫、主要疫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应遵循的兽医防疫技术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藏猪的主要疫病防治。本标准规定了藏猪主要疫病的种类。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DB51/T476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DB51/T4752009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DB51/T948-2009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391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473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 NY/T1392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NY/T472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T471绿色食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食品伙伴网http:/ 2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藏猪 藏猪系世界上少有的高原型放牧猪种。主产于青藏高原,包括云南迪庆藏猪、四川阿坝及甘孜藏猪、甘肃的合作猪,以及分布于西藏山南、林芝、昌都等地的藏猪类群,是经过长期自然选育而成的优良地方品种。在甘孜州藏猪主要分布在雅江县、稻城县、乡城县、巴塘县、九龙县、得荣县、理塘县、道孚县、炉霍县、新龙县、德格县、石渠县、白玉县等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海拔在 2800 米3500 米的半高山地带。3.2 主要疫病 指口蹄疫、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布鲁氏菌病、仔猪副伤寒、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体内外寄生虫等。4 疫病防治 4.1 环境卫生条件 天然草场、人工草地环境卫生质量必须符合NY/T391的规定。棚圈环境卫生质量必须符合NY/T388规定。4.2 主要疫病防治藏猪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实施计划免疫。使用疫苗等生物制品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4.2.1 卫生消毒 建立科学的消毒程序和制度,定期对圈舍、用具、环境消毒。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圈舍和器具消毒。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无公害消毒剂。4.2.2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必须引进藏猪时,应从非疫区引种,按 GB16567 的规定进行检疫,经隔离观察 15-30 天后由县级动物防疫部门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合群饲养。4.2.3 藏猪离开饲养地前,必须按 GB16549 的规定进行产地检疫。4.3 兽药使用 4.3.1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兽药应符合 NY/472、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所用兽药应来自具有兽医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食品伙伴网http:/ 3 4.3.2 严禁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中所列的和其他禁用的药物或人用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作为使用的药物。4.4 疫病控制和扑灭 发生主要疫病时,按照4.5处理。4.5 传染病防治技术 4.5.1 口蹄疫 口蹄疫的防治按照DB51/T476规定执行。4.5.2 猪瘟 4.5.2.1 猪瘟病的防治按照DB51/T4752009规定执行。4.5.2.2 预防用猪瘟脾淋苗或猪瘟冻干苗,疫苗的稀释液及注射剂量、部位严格按疫苗使用说明书进行。4.5.3 猪丹毒 4.5.3.1 预防用猪丹毒弱毒冻干苗,用20%氢氧化铝稀释猪丹毒冻干苗;2月龄以上健康猪,颈部皮肤消毒后,皮下注射1头份剂量。4.5.4 猪肺疫 预防用猪肺疫活疫苗,2月龄以上健康猪,将口服猪肺疫活疫苗冷开水稀释,混入少量饲料内,让猪自服,不论大小猪只,一律口服1头份。4.5.5 仔猪副伤寒 预防用仔猪副伤寒疫苗。消毒过的注射器和针头稀释并吸取菌苗液,耳后颈部皮肤消毒后,再浅层肌肉或皮下注射1头份剂量,该菌苗可口服。但口服菌苗不能用作注射。4.5.6 猪布鲁氏菌病 4.5.6.1 预防用布鲁氏菌病猪2号活疫苗,疫苗使用严格按疫苗使用说明书进行。4.5.6.2 布鲁氏菌病的诊断应符合GB/T18646的规定,淘汰确诊阳性病猪。4.5.7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4.5.7.1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的防治按DB51/T948-2009规定执行。4.5.7.2 预防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疫苗的注射剂量、部位严格按疫苗使用说明书进行。4.6 预防性驱虫 4.6.1 仔猪预防性驱虫:4045日龄内用“丙硫咪唑”或“左旋咪唑”驱虫,方法剂量按该药品使用说明。4.6.2 育肥猪预防性驱虫:生猪在3月龄和5月龄时用“丙硫咪唑”或“左旋咪唑”进行预防性驱虫,剂量、方法均按该药品使用说明。食品伙伴网http:/ 4 4.6.3 种母猪预防性驱虫:驱虫时间为配种前2025天进行(也可与仔猪预防性驱虫同步进行),常用“左旋咪唑”或“丙硫咪唑”驱体内线虫,吡喹酮驱体内细颈囊尾蚴,双甲咪驱体外寄生虫,阿维菌素驱体内外寄生虫,方法与剂量按该药品使用说明。4.6.4 种公猪预防性驱虫:驱虫时间可选在春、秋季进行,驱虫药物、方法等与种母猪预防性驱虫相同。4.7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参照GB16548处理。5 兽药使用 5.1 保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5.2 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凭临床兽医处方用药,都必须严格执行休药期,特别是出栏前的商品猪,达不到停药期的不能出栏。5.3 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疗程等。5.4 所用兽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所列的和其他禁用药物或人用药物,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物。6 生产档案 6.1 应建立主要疫病防治档案,并佩戴耳标,严格录入信息,确保藏猪养殖的可追溯性。6.1.1 建立并保存藏猪的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藏猪的免疫、驱虫的档案记录。包括猪群的编号、使用疫苗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免疫接种时间、接种途径、接种剂量及驱虫药物的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有效成分、生产厂家、用法、用量及使用时间等。6.1.2 建立并保存藏猪全部兽医处方及用药的记录。包括患病猪的编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给药剂量、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的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商品名称、有效成分等。6.1.3 建立并保存藏猪的生产记录,包括采食量、育肥时间、出栏时间、检验报告、出场记录、销售地记录。6.1.4 建立并保存藏猪饲料饲养记录,包括草场放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厂家、出场批号、检验报告、投料数量及使用时间。食品伙伴网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