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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 T 665-2007 猪细小病毒病防治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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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 665-2007 猪细小病毒病防治技术规范 665 2007 细小 病毒 防治 技术规范
1)ICS65.020.30 DB51 备案号: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 6652007猪细小病毒病防治技术规范 Prevention and Control Norm for Porcine Parvovirus 2007-05-01 实施 2007-03-17 发布 1)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发布DB51/T 6652007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免疫.1 5 检疫.3 6 监测.3 7 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3 8 诊断.3 9 疫情报告.4 10 疫情处理.4 11 消毒.4 12 无害化处理技术.5 13 净化.5 附录A(规范性附录)种猪场猪细小病毒病净化方案.6 A.1 轻度污染场(病原学检测阳性率 5%以下)的净化.6 A.2 中度污染场(病原学检测阳性率 5%15%)的净化.6 A.3 重度污染场(病原学检测阳性率 15%以上)的净化.6 A.4 综合措施.6 附录B(规范性附录)猪细小病毒PCR检测方法.7 B.1 用途.7 B.2 样品制备.7 B.3 操作步骤.7 B.4 PCR扩增及电泳.7 B.5 结果判定.7 DB51/T 6652007 II 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条文。为规范我省猪细小病毒病防治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猪细小病毒病的发生、流行,保障我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猪细小病毒病防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 GB/T1.1-2000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 GB/T1.2-2002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内容的确定方法要求编制。本标准附录 A、B 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余勇、石谦、张东、马孟根、张永宁、陈斌、李金海、李春、张代芬、郭莉、吴宣、文萍萍、邓永强、邢坤、喻英。DB51/T 6652007 1 猪细小病毒病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细小病毒病的免疫、检疫、监测、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净化技术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从事饲养、加工、经营生猪及其产品,以及从事相关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 16551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NY/T 541 动物疫病实验室检验采样方法 NY/SY152 猪细小病毒病诊断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猪细小病毒病 由细小病毒科细小病毒属细小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繁殖障碍性疾病。以胎儿和胚胎感染及死亡为特征,引起死胎、木乃伊胎、流产、死产和初生仔猪死亡。3.2 疫点 是指患病猪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猪及同群畜所在的畜场(户)或其它相关屠宰、经营单位。病猪在饲养过程中,散养猪以养殖户为疫点,养殖场以病猪所在场为疫点;病猪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病猪在市场以所在市场为疫点;病猪在屠宰加工过程中,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3.3 疫区 以疫点为中心,半径 3km5km 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3.4 受威胁区 疫区周边外延 5km30km 内的区域。4 免疫 4.1 免疫范围及对象 养殖常内所有种猪进行免疫。各地根据当地疫情流行情况,确定重点免疫对象。DB51/T 6652007 2 4.2 疫苗选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选择经农业部批准,适合当地(场)血清型毒株的疫苗。4.3 疫苗运输和贮藏 4.3.1 在运输、贮藏过程中,必须按疫苗保存要求进行运输、贮藏。4.3.2 疫苗的运输和保存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4.3.3 疫苗的入库和发放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记载。4.3.4 疫苗的运输、贮藏和使用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4.4 接种要求 4.4.1 猪只准备 4.4.1.1 接种前的猪临床未见异常,处于安静、舒适状态,并保持猪体表清洁。4.4.1.2 病猪、体质瘦弱猪只暂不接种,待患病猪康复后再按规定接种。4.4.1.3 种猪、仔猪的免疫应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4.4.2 疫苗准备 4.4.2.1 选择针对性强的疫苗品种。4.4.2.2 冻干疫苗应在常温下解冻和使用,接种前将疫苗充分混合均匀。4.4.2.3 疫苗的使用单位应对使用的每批次疫苗留样,并至少保存半年。4.4.3 器械准备 4.4.3.1 仔猪使用 16 号针头,育成猪和种猪使用 18 号针头。4.4.3.2 注射器和针头应洁净,并用湿热方法高压灭菌或用洁净水加热煮沸法消毒至少 15 分钟,严禁使用化学方法消毒。4.4.3.3 灭菌后的注射器与针头应置于无菌盒内。4.4.3.4 灭菌后未开启的注射器、针头超过 1 周,使用前应重新灭菌消毒。4.4.4 接种安全 4.4.4.1 必须使用国家规定许可使用的预防细小病毒病的疫苗。4.4.4.2 色泽异常、瓶内有异物、发霉等的疫苗不得使用。4.4.4.3 超过有效期的疫苗不能使用。4.4.4.4 首次使用的疫苗,应选择一定数量猪(约 30 头)进行小范围试用,无异常反应后,方可扩大接种面。4.4.4.5 紧急接种时,接种顺序应从安全区到受威胁区,最后到疫区。4.4.5 接种操作 4.4.5.1 疫苗在使用间歇中应冷藏、避免日光直射。4.4.5.2 吸出的疫苗不可回注于瓶内;针筒排气溢出的疫苗液应吸积于酒精棉球上,用过的酒精棉球、碘酊棉等应集中无害化处理。4.4.5.3 注射部位须消毒。4.4.5.4 疫苗要注入肌肉内,猪注射部位选择耳根后,注射时要保持针头指向耳根后方,以保证避开耳道。注射时针头与皮肤表面角度为 450。4.4.5.5 注射剂量按疫苗使用说明书规定剂量进行。4.4.5.6 每瓶疫苗开启后,只限当天使用。4.5 免疫程序 根据所选择的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时间和程序以及各养殖场监测结果综合制定免疫程序。4.6 免疫档案 疫苗接种后的生猪应建立免疫档案,免疫档案须填写畜主姓名、免疫日龄、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免疫剂量、时间、耳标编号、防疫员签名、畜主签名等内容。4.7 免疫效果监测 DB51/T 6652007 3 4.7.1 免疫接种后,应进行免疫抗体监测,按照 NY/SY152-2000 进行免疫效果判定。4.7.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种猪场免疫效果进行监测,并指导开展免疫工作。免疫效果监测应记入免疫档案。5 检疫 5.1 种猪调运:应按照 GB 16567 进行,猪细小病毒病实验室检验按照 NY/SY152 进行。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出场(厂、户)种猪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准予出场(厂、户)。种猪进场后,须隔离饲养 30 天,经实验室检查确认为猪细小病毒病病毒野毒感染阴性的,方可混群。5.2 检疫 按GB/T 16551相关规定执行。6 监测 6.1 监测对象 各地根据当地(场)本病流行和发病情况,确定不同日龄猪作为监测对象。6.2 监测方法 采用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方法和病原学方法进行监测。6.3 监测方式 6.3.1 常规监测 6.3.1.1 监测范围及时间 根据各地(场)的实际情况对猪场定期进行监测。6.3.1.2 采样比例 监测时种公猪(含后备种公猪)应100%、种母猪(含后备种母猪)按10%20%的比例抽样;对有流产、产死胎、产木乃伊胎等症状的种母猪100%进行检测。6.3.2 疫点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按照细小病毒病流行病学的调查范围,对受威胁区的种猪群每周1次进行连续30天临床观察,如出现典型的临床症状,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样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病毒鉴定,根据病毒鉴定结果确定细小病毒病猪群。6.3.2.1 疫点封锁解除后的监测 疫点内重新使用的猪舍中,应首先饲养未免疫的5头岗哨猪,进行血清学检测;血清学检测分别在重新饲养岗哨动物后7天、14天和1个月时进行。对血清学阳性猪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如果怀疑或确诊为细小病毒病,按照疫情处置规范执行,如果检测均为阴性可重新恢复饲养。6.4 监测结果处理 6.4.1 监测结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6.4.2 及时对监测结果分析、汇总和报告和提出处置意见和落实情况。7 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 按NY/T 541执行。8 诊断 8.1 诊断指标 8.1.1 流行病学特点 本病胎儿最易感,发生病变和死亡。出生后感染猪不表现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可通过感染母猪阴道分泌物、尿及其他排泄物、感染的公猪精液排毒等 DB51/T 6652007 4 8.1.2 临床症状 母猪感染后常发生重新发情而不分娩,或发生流产、产死胎、弱仔、木乃伊胎和少仔等症状。公猪表现不明显。8.1.3 病理变化 怀孕母猪感染后未有明显肉眼病变,但显微病变可见内皮组织和固有层有局灶性单核细胞聚集,在脑、脊髓和眼脉络膜的血管周围有浆细胞和淋巴细胞形成的管套现象。死亡仔猪病理组织学呈现非化脓性脑膜脑炎变化。8.1.4 实验室诊断 8.1.4.1 病原学诊断 聚合酶链式反应诊断:见附录 B。8.1.4.2 血清学诊断 乳胶凝集实验:按照 NY/SY152-2000 执行。8.1.5 结果判定 根据本病的流行特点、临床特征和病理变化可作出初步诊断,确诊需进一步做病原分离鉴定及血清学试验。8.1.5.1 符合典型临床症状指标,判定为疑似病猪。8.1.5.2 经病原学 PCR 检测呈阳性者,确诊为细小病毒病阳性猪。9 疫情报告 9.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怀疑本病的猪只,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同时禁止猪只移动。9.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确认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10 疫情处理 10.1 发现疑似疫情,畜主应限制动物移动;对疑似患病动物应立即隔离报告。10.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开展实验室诊断。10.3 确诊本病爆发流行后,当地人民政府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组织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10.3.1 封锁 本病呈暴发流行时,要对疫区依法实施封锁。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移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对易感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以及其它限制性措施。10.3.2 隔离 对受威胁的猪群(病猪的同群猪)实施隔离。10.3.3 扑杀:对患病猪全部扑杀。10.3.4 同群猪隔离观察。10.3.5 无害化处理:按照 GB 16548 执行。11 消毒 11.1 设备和用品 11.1.1 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11.1.2 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11.1.3 消毒剂:氧化剂类、氯制剂类等适合的消毒剂。DB51/T 6652007 5 11.1.4 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11.2 预防消毒 种猪场、猪产品加工厂及经营单位建立和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对活猪和猪产品集贸市场的场地和工具进行严格消毒。对农村猪舍结合春秋防疫和高温季节开展消毒、灭鼠工作或日常清粪除污卫生,定期进行预防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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