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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675 86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国 家 标准U D C 6 8 8.7 :6 1 4 二 玩 具 安 全G B 6 6 7 5-8 6I C T I-8 0 S a f e t y o f t o y s 一 般 说 来,玩 具 是 为 特 定 年 龄 组 的 儿 童 设 计 和 制 造 的,其 特 点 与 儿 童 的 年 龄 和 发 育 阶 段 有 关。玩具的使用以一定的适应能力为前提。除 某 些玩具固 有的 和显而易 见的 危险 外(如踏板车的 不 稳定 性、缝纫玩 具中 的 尖针等),只 要 是 按预定的 方 式使用玩 具,它们对 于预 定供其 玩 耍的一 定年 龄范围 的儿 童来 说是 不会 有任 何危 险 的。事 故的 发生 往往 是由 于儿 童使用 了不 适 宜于他们的 玩具或 玩 具的使 用不符 合设 计目 的而 造成 的。因 此,在 选择玩 具和 游戏时要,/L%谨慎,要考 虑使用 玩具的儿 童的 智 力、体力的 发展和 性格。符 合 本标准的要求,并不意 味着就可解除父母和教育者在儿童使用玩具时照料他们的责任。为 适 应新玩 具的 各项要 求,已 考 虑到安全 装置能 经得 起一 定的磨 损和撕 拉,这样照 料儿 童的 人员可以放心,放手让儿童使用玩具。总之,玩具不应破裂和产生本标准所禁止的危险。第一篇机械和物理性能1 范围 这部分标准提出了制造玩具时,所必须考虑的机械与物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以保证使用者按指定方式使用玩具时的安全。其目 的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对儿童来说是不明显的危险,但不包括那些对儿 童或照料儿童的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固有的危险。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不排除制造厂、进口商和零售商符合有关国家法定的规则。2 应用领域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玩具,儿童年龄以1 4 岁为限,同时还包括对预定供 3 岁以下和 8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特殊要求。这部分包括下述所有玩具:a 专为儿童设计的机动玩具、科学玩具、手工玩具(如简易建造模型、成套木工或其他手 工工具)b 公园使用的玩具(如秋千)、玩具运动器材(如玩具网球拍)。下列用品不受本标准制约:a 赛璐路乒乓球,b 圣诞节装饰品,c 集体使用于运动场,或个别用于训练项目的运动器材,d 游乐场上集体使用的器材 e 可用于深水的水上器材,f 足以承载儿童的充气或其他的小艇,9 压缩空气武器;国家 标准 局1 9 8 6-0 8-1 3 发 布1 9 8 7-0 2-0 1 实 施 GB 6 6 7 5 一&6 h 烟火具,乞 内 燃机车辆,1 比例模型,k 投石器的弹弓 二射击用空中飞靶 m.假座高 度大于6 3 5 m m 的自 行车。本标准适用于:首次出售的玩具,如果是由儿童组装的玩只,这些要求适用于组装零件,如果是由成年人组装的玩具,这些要求应适用于组装后的玩具。3 技术要求 3.1 材料 3.1.1 软性塑料薄膜 无任何衬里的软性塑料薄 膜(例如用 作围裙的),当面积大于l 0 0 m m x l o o m m 时,其厚度不得小寸-0.0 3 8 mm。3.1.2 木材 木材外观不得有任何蛀孔,任 何木节不应松动。树皮只能用于民间玩具(即供装饰用的)。此要求不适用于软木。木制玩具的表面和边缘不应粗糙到当与皮肤摩擦时能造成伤害的危险程度。3.1.3 玻璃 供 3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结构中,不应含有玻璃。但摇动声响玩具中的小珠,实芯玻璃眼睛和弹 r-可例外。供 3 岁以上 儿童使用的玩具结构巾,只有对其功能来说必不可少时方可采用玻璃(如光学玩具)。成 套 科 学 玩 具 和 比 例 模 型 玩 Y i 可 含 有 小 玻 碑 容 器,凡 用 于 加 热 的 容 器,必 须 采 用 硼 硅 酸 盐 玻 璃。在使用玻璃处,其边缘要磨钝,必要时要加以保护,但显微镜的载玻片和盖玻片例外。3.1.4 填充料 必须采用全新或经消毒的填充料。软性填充料,!,不得含有任何坚硬或尖锐物质,如:金属碎屑、钉、针和碎木片、碎玻璃或碎塑料等,并且不得含有任何来自昆虫、鸟类和啮齿类动物的不卫生物质。尺寸小于或等于 3 m m的颗粒填充料,应将其包裹在内胆中,而不得直接装人玩具外壳内。3.2 结构 3.2.1 一般要求 3.2.1.1 边缘 玩具的可触及边缘,在设计时应减少伤害危险。对厚度小于0.5 m m的金属片可触及边缘,应采用下述方法:a 可将边缘折叠、卷边或卷曲(如图1),6c 导 中 毕 折叠边缘(小 F-2 7 0)卷边的边缘(在2 7 0 一3 6 0 之间)卷曲边缘(大于3 6 0)a m a x二 0.7 m m 6 m。二 二 1.5 m m c 值无限制 图 1 GB 6 6 7 5 一 8 6 b 边缘可用塑料层加以防护,c 边缘可涂漆。除了小于0.5 m m的金属薄片外,金属和塑料玩具的边缘不得有容易引起伤害的毛刺。供 3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应无可触及的锐利边缘,供 3 岁至8 岁儿童使用的玩具,若有功能所必需的锐边,则应设有告诫标记。金属和玻璃的锐利边缘,应按美国试验方法标准C F R 1 5 0 0.4 9 供8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他物品的金属或玻璃锐利边缘测试技术要求进行检验(见附录A).3.2.1 2 搭接 卡 特爷一 图 2 当金属薄片相邻表面之间的间隙大于0.7 m m 时,金属片的 边缘应符合3.2.1.1 的规定。3.2.1.3 紧固件 制造玩具所用的钉、螺钉和类似紧固件,其尖端不应可触及,各紧固件可触及部分不得有毛刺。沉头螺钉的头部不得突出于成品外表面,平头或圆头木螺钉应有适当的沉孔。如 果将玩具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试验,无论是试验前还是试验后,均应符合上 述要求。3.2.1.4 尖端和金属丝 供3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应有可能触及的危险尖端。所谓“危险尖端”是指儿童在正常使 用时可能刺伤和划破儿童皮肤的尖端。尖端试验应按美国试验方法标准C F R 1 5 0 0.4 8 供 8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他物品的锐利尖端测试技术要求进行(见附录B)o 供3 岁至8 岁儿童使用的玩具,若有功能所必须的尖端,则应设有告诫标记。构成玩具部件的金属丝,若容易变得可能触及,则应具有圆的、钝的或其他保护的端部。可能被儿童弯曲的金属丝按4.1 试验时不得折断。3.2.1.5 管件和类似刚性元件 突出于玩具主 体的管、棒、杆或其他类似的刚 性元件,凡按照其结构、直 径、长度来看,在玩具处于静止状态而可能伤害跌倒在该玩具上的儿童时,都应加以保护。若保护装置由可分离元件组成,则按4.2 试验时,该元件不得脱落。3.2.1.6 折叠机构 为防止挤轧造成的伤害,凡有机械驱动的滑动件或折叠件玩具及用来支承2.5 k g 以上质量的具有滑动件或折叠件的玩具,均应设安全装置。3.2.1 7 铰链 若玩具的两个部分是用一个或几个铰链连接(带有门或盖的玩具),而且装配好的边缘之间有间隙,则其结构应为不论门或盖处在什么位置,这一 间隙都应小于5 m m 或大于1 2 m m,对活动部分重量小 f2 2 5 8 的玩具,不作规定。3.2.1.8 传动机构 构成玩具整体一部分的传动机构(例如无论是电动、惯性还是发条传动的齿 轮、皮带、发条机构,但不包括组装玩具的部 件,或属于3.2.2.7.1 的玩具)则应加以遮闭,以使儿童不能触及容易挤轧儿童的手指或伤害儿童的运动部分。具有这种机构的玩具按4.3 进行试验时,此机构不得外露。发条钥匙或启动手柄外形尺寸应使它们与玩具主 体之间的净间隙小于2 m m或 大于1 2 m m.GB 6 6 7 5 一 6 3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如其机械结构中采用直径小于1.5 m m的起动弦绳,该机构的回弹力不得大于4.5 N,3.2.1 二弹簧 使用玩具时能夹住儿童手指的弹簧,均应予以防护。盘簧在放松状态时,如相邻两圈的间隙大于 3 mm时,应予以防护。螺旋拉簧,在4 0 N的张力下,其相邻二圈的间隙若大于3 m m,应予以防护。3 2 2 适用于某种玩具的要求 3.2.2.1 小玩具 3 岁以 下儿童使用的小玩具和可拆卸元件的尺寸,应使其不得容 人如图3 所示的协 3 1.7 5 m m x 5 7.1 5 m m的斜截正圆筒。吻 f 图 3 3.2.2.2 不可拆卸的元件 供3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其元件如由玻璃、金属、木头或其他硬性材料制成,这些元件必须符合下述规定之一:a 嵌人玩具内,使儿童无法用牙齿或手指将其拉出。b 固定在玩具上,使其承受下述作用力时,不会分离或松动。当最大可接触尺寸小于或等于6 m m 时,作用力为5 o N。当最大可接触尺寸大于6.m m 时,作用力为9 O N。C 软体玩具(娃娃、动物等)视为供 3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3.2.2.3 预定置人口中的玩具 预定置人口中的 玩具(如哨子)中的簧片、小球及类似元件,若能容入功 3 1.7 5 m m x 5 7.1 5 m m的 GB 6 6 7 5 一 6 斜截正圆筒(如图3),这些玩具的结构应使得在吹口上施加0.1 b a r(1 b a r=1 x 1 0 5 P a)吸力时,上述元件即使脱开,也不能从玩具中落出。3.2.2.4 预定在摇篮、小床或童车中用的玩具 预定用绳索系在摇篮、小床或童车上的玩具,其绳索的自由长度不得大于3 0 0 m m,如绳索连接呈环形,则环的周长不得大于3 5 0 m m,自由松紧带若以2 5 N 的力拉伸时,长度不得大于3 0 0 m m,上述要求不适于两端固定在摇篮、小床和童车两边的玩具松紧带。这类松紧带在2 5 N的拉力下,其长度应小于7 5 0 m m,且不得 超过松驰长度的4 0%0 3 2 2.5 拖拉玩具 拖拉玩具所用 的绳索,其长度大于3 0 0 m m时,不得有活结或易于形成活结的扣件。此外,供3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这类玩具,不得使用细于1.5 m m的绳索。3.2.2 二儿童可以进人 的玩具 儿 童可进人的玩具,应使儿童能从内部开启门、盖或类似装置。关闭处不得装有自 动锁紧装置。当门、盖或类似装置关闭时,应保证有二面或二面以上的通风。3.2.2.7 预定承载儿童重量的玩具 3.2.2.7.1 能承载儿童体重和由儿童驱动的玩具(例如脚踏车、滑行车、汽车)应符合下述要求:S 鞍 座离地 面的 高度 大于3 3 0 m m 的 玩 具,按4.4 和4.5 试 验时,不 应损 坏并 仍能符 合本标 准的 有关要求,b 鞍座 高度 大于3 3 0 m m 的 玩 具,按4.6 进 行试 验时,不 应翻倒,此 要求 不适 用于两 轮成直 线的玩具(如双轮踏板车)C 具有 飞 轮的 机 械驱动 玩具,应 装有 制动装 置,其制 动装 置应 使得 按4.7 试 验时,玩 具没有 移 动,d 任何传动链应予以防护,e 任 何由 踏脚 板直接驱 动的 轮子,其 轮辐应 为实 体结 构,但允 许 有宽 度 小于5 m m 的 槽或 孔,f 车 轮与 玩具主 体或其 他部 分(如 挡泥板)之间 的间 隙均应 小于5 m m 或者 大于1 2 m m,3.2.2.7.2 除秋千 外,预定 能 承载儿 童重 量,但并 非由 儿童 驱动的 玩具(如 摇马、公 园 滑梯)都 应符合下述规定:a 当玩具按4.4 试验时,不应损坏,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b 当 玩具按4.6 试验时,不应翻倒,但带有固定于地面装置的玩具无此要求,c 室外玩具若其内部容易积水,应有能经常排除积水的手段。3.2.2.7.3 秋千应符合下述要求:s 当 秋千按4.8 试验时不得 损坏,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b 吊 钩的 盘绕 角应 至少为5 4 0 0,悬 挂装 置(如 绳 子、链 条)的 最 小 平 均旬!为 l o m m;c 为防止儿童从座位上 跌下,应设有下述安全装置:保 护 栏杆高 度 位于2 0 0 一 3 0 0 m m 之间,或 有将儿 童 缚紧 在座 位上的装 置。3 2 2 二静止的重玩具 质 量大 于5 k g,且高 度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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