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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432.1-2004 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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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432.1-2004 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19432.1 2004 危险 货物 包装 检验 安全 规范
I C S 1 3.3 0 0;5 5.0 2 0一一C 66通黔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 9 4 3 2.1-2 0 0 4 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通则 S a f t y c o d e f o r i n s p e c t i o n o f l a r g e p a c k a g i n g s f o r d a n g e r o u s g o o d s -G e n e r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2 0 0 4-0 1-1 6 发布2 0 0 4-0 7-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小 蔺 菌、i K I V I 7%,/J A .I.Um Ojm II L/_w iu Iw/_j*4 k J i Z6:发 布GB 1 9 4 3 2.1-2 0 0 4 0 li青 本标准的第5 章、第7 章、第8 章和第9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与联合国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 3 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的附录 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 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 A C/T C 2 5 1)提出并归 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赵国庆、黄勇、吕刚、张勇、张江萍。GB 1 9 4 3 2.1-2 0 0 4 2吮 口A月 J 泛 d名 声,叨闷 卜 孟 人,声、护 边,尹、占 巴,刃 闷、,七 月,d ,几 含 r盖 夕心,2 留./、二 训 p 月 资 吕 哪目 J、二二!几 急吕 7C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大包装的分类、要求、抽样、代码和标记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大包装的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T 1 5 4 0-2 0 0 2 纸和纸板吸水性的测定(可勃法)(I S O 5 3 5;1 9 9 1,N E Q)G B/T 2 6 7 9.7-1 9 8 1 纸板戳穿强度的测定法 G B/T 2 8 2 8-1 9 8 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 B/T 4 1 2 2.1 包装术语基础 G B 1 9 4 3 4.1-2 0 0 4 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通则 联合国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3 术语和定义 G B/T 4 1 2 2.1 和G B 1 9 4 3 4.1-2 0 0 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大包装 l a r g e p a c k a g i n g s 是由一个内装多个物品或内容器的外容器组成的容器,并且设计用机械方法装卸,其净重超过4 0 0 k g 或容积超过4 5 0 L,但不超过3 m 3,3.2 衬里l i n e r 是指另外放人容器但不构成其组成部分、包括其开口的封闭装置的管或袋。3.3 最大许可总质f m a x i m u m p e r m i s s i b l e g r o s s m a s s 壳体及其辅助设备和结构装置的质量加上最大许可装载量(适用于除柔性集装袋所有种类的大包装)。4 分类4.1 危险货物分类4.1.1 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成9 个类别。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4.1.2 第 1 类:爆炸品 1.1 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2 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3 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 的物质和物品;GB 1 9 4 3 2.1-2 0 0 4 -1.4 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5 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1.6 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4.1.3 第2类:气体 -2.1 项:易燃气体;-2.2 项:非易燃无毒气体;2 3 项:毒性气体。4.1.4 第3 类:易燃液体4.1.5 第4 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 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4.2 项:易于自燃的物质;-4.3 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4.1.6 第5 类:权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权化物 -5.1 项:氧化性物质;5.2 项:有机过氧化物。4.1.7 第6 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6.1 项:毒性物质;6.2 项:感染性物质。4.1.8 第 7 类:放射性物质4.1.9 第 8 类:腐蚀性物质4.1.1 0 第 9 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4.2 危险货物包装分级 除第1 类、第2 类、第7 类,第5 类的5.2 项,第6 类的6.2 项的危险货物外,其他各类危险货物的包装可按危险程度划分三种包装等级,即:I 级包装高度危险性;II级包装中等危险性;m级包装轻度危险性。各类危险货物危险程度的划分可通过有关危险特性试验来确定。4.3 大包装的分类 根据大包装结构和材质的不同可分为:金属大包装;木质大包装;柔性大包装;纤维板大包装,刚性塑料大包装。5 要求5 1 一般要求5.1.1 大包装应在外界环境影响下不会发生变形。5.1.2 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包括振动的影响或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大包装的结构和封口应保证其内装物不会溢漏。5.1.3 大包装及其封口材料应同所装物质相容,或具有保护内装物而不应发生下列情况:a)与内装物接触,使大包装在使用上具有危险性;G B 1 9 4 3 2.1-2 0 0 4 b)与内装物发生反应或分解,或同大包装的制造材料发生反应形成有毒或危险性化合物。5.1.4 衬垫材料和衬垫物不应受到大包装内装物的侵害。5.1.5 大包装在设计上必须能承受所装物质的压力及正常装卸运输的应力,不会发生内装物流失。需要堆码的大包装应符合堆码设计要求。大包装的提升和紧固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能承受正常装卸和运输条件而不会发生整体变形或断裂。这些装置应位置得当,不对 大包装 的任何部位造成过大的应力。5.1.6 如果大包装由框架内装箱体组成,应满足下列结构要求:a)框架和箱体之间不应发生碰撞或摩擦而造成箱体损坏;b)箱体应自始至终位于框架内;c)如果箱体和框架的连结部分允许相对膨胀或运动,则大包装的各种设备应固定在合适位置,使 各种设备不会因为这种相对运动而被损坏。5.1.7 大包装的底部卸货阀必须关闭紧固。整个卸货装置应保护得当以免损坏。使用杠杆关闭装置的阀门应能防止任何意外开启。开、关位置应明显易辨认。装液体货物的大包装还应配备能封闭卸货口的辅助装置。5.1.8 大包装在装货和交付运输前应进行认真检查以保证其没有任何腐蚀、污染及其他损坏,各附属设备的功能正常,凡有迹象表明大包装的强度 已低于其设计类型的试验强度,该大包装应停止使用,或进行再处理使之能够承受该类型的试验强度。5.1.9 当大包装装载液体时,液面上方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保证货物的平均温度为5 0 时大包装的充灌度不超过其总容量的9 8.5.1.1 0 以串联的方式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闭装置,应最先关闭距运输物质最近的那个关闭装置。5.1.1 1 运输期间,大包装的外部不得粘附有任何危险的残留物。5.1.1 2 未清洁的,曾装运过危险物质的空大包装也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除非已采取了足够的措施消除其危险性。5.1.1 3 大包装用于装运闪点等于或低于6 1 的液体,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5.1.1 4 当拟装运的固体物质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下可能液化时,大包装还应达到盛装液态物质的有关要求。5.1.1 5 拟装有机过氧化物((4.1.6中第5 类的5.2 项)的大包装的特殊要求:有机过氧化物均应经过试验,并附有报告,证明使用大包装包装该物质是安全的。试验应包括:a)证明该有机过氧化物符合联合国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 的有关分类原则。b)证明在运输中与该物质接触的材料和该物质的相容性;c)必要时,根据自行加速分解温度确定和控制应急温度。这些温度可能会低于联合国 关于危险 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 所注明的包装件温度;d)在必要情况下,设计应急减压装置,并制定为保证安全运输有机过氧化物所必须的特别要求。5.1.1 6 拟装 自反应物质((4.1.5 中第 4 类的 4.1 项)大包装的特殊要求:5.1.1 6.1 自反应物质应经过试验,并附有报告,说明使用大包装包装是安全的。5.1.1 6.2 需要考虑的应急情况还包括该物质能容易被诸如火花和火焰等外部火源所点燃,及过高的运输温度或污染会容易导致强烈的放热反应。5.1.1 6.3 为了防止金属大包装发生爆裂,应急减压装置在设计上应能在卷人火灾时(热负荷1 1 0 k W/m 2)或在自 行加速分解过程中,在不超过1 h的时间内释放出全部分解产物和蒸气。5.2 各类大包装的具体要求5.2.1 金属大包装的具体要求5.2.1.1 大包装应当用已充分显示其可焊接性的适当韧性金属材料制造。焊接工艺要好,并能保证绝GB 1 9 4 3 2.1-2 0 0 4对安全。必要时,应考虑到低温性能。5.2.1.2 应当注意避免由于不同的金属配制不当引起的电池效应造成的损坏。5.2.2 对柔性材料大包装的具体要求5.2.2.1 大包装应用适宜的材料制成。材料的强度和柔性大包装的构造应与其容量和用途相适应。5.2.2.2 所有用于制造多层纸柔性大包装的材料,在完全浸泡于水中不少于2 4 h 之后,其抗拉强度应能达到其在6 7 湿度或更低试验条件下该材料抗拉强度的8 5.5.2.2.3 接缝应采取缝合、热封、粘合或其他等效方法。所有缝合的接缝端都应加以紧闭。5.2.2.4 柔性大包装对由于紫外线辐射、气候条件或所装物质造成的老化及强度降低,应有足够的阻抗能力,从而使其适合其用途。5.2.2.5 对必须防紫外线辐射的塑料柔性大包装,应另外添加炭黑、其他合适颜料或抑制剂。这些添加剂应与所装物质相容,并在大包装整个使用期内保持有效。如果使用的炭黑、颜料或抑制剂与制造已通过试验的设计型号所使用的不同,而炭黑含量、颜料含量或抑制剂含量的改变不会对制造材料的物理性质产生有害影响,则可免予重新试验。5.2.2.6 只要添加剂不损害大包装材料的物理及化学性质,就可把添加剂同该材料混合在一起,以增强其抗老化的能力,或起到其他作用。5.2.2.7 满装时,高度与宽度的比例应不超过 2=l,5.2.3 对刚性塑料大包装的具体要求5.2.3.1 大包装应使用已知规格的适当塑料制造,要有与其容量和预定用途相适应的足够强度。材料应有充分的抗老化性能,并能抵抗由于所装物质或(如果有关的话)紫外线辐射造成的强度降低。应适当考虑低温性能。所装物质的任何渗透作用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应构成危险。5.2.3.2 如需要防紫外线辐射,应添加炭黑或其他合适颜料或抑制剂。这些添加剂应与所装物质相容,并在大包装整个使用期内保持有效。如使用的炭黑、颜料或抑制剂与制造已通过试验的设计型号所使用的不同,而炭黑含量、颜料含量或抑制剂含量的改变对制造材料的物理性质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则可免予重新试验。5.2.3.3 可将添加剂加人大包装材料,以增强抗老化性能,或充作其他用途,但这类物质不得对材料的物理或化学性质产生不利影响。5.2.4 对纤维板大包装的具体要求5.2.4.1 应使用与大包装的容量和预定用途相适应的优质坚固的实心或双面瓦楞纤维板(单层或多层)。外表面的抗水性能应达到:在用确定吸水度的可勃法进行 3 0 mi n的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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