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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978 1995
【GB 159781995】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间鼠疫现疫区的封锁隔离,疫区处理,病人及其直接接触者处理和解除封锁隔离等。本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及疫区处理有关的单位、住户和个人。2 术语 2.1 人间鼠疫疫区 划分为历史疫区和现疫区两种。历史疫区系指已定为鼠疫疫源地,并曾经发生过人间鼠疫,现在已停止或没有人鼠间鼠疫流行的地区或地点;现疫区系指在鼠疫疫源地内正在发生人间鼠疫的地区或地点。2.2 疫区处理 对现疫区所采取的各种技术对策和职责,包括对现症病人、死者、直接接触者等的处理与管理。2.3 封锁隔离 鼠疫病人及其直接接触者,以及可能被污染的地区或地点的人群及各种物品与未被污染地区或地点的人群和各种物品相隔绝。2.4 健康隔离 对与鼠疫病人、尸体及被鼠疫菌污染的各种物品直接接触者,包括小隔离圈内未患鼠疫的人员进行的隔离处理。2.5 直接接触者 与鼠疫病人、尸体及被鼠疫菌污染的物品和空气直接接触的人。3 人间鼠疫疫区封锁隔离标准 3.1 凡确定为疑似鼠疫病人(或尸体)者,在病人(或尸体)排除鼠疫之前,均需按鼠疫病人处理。3.2 诊断为鼠疫病人(或尸体)的疫区,必须划定小隔离圈封锁隔离。以鼠疫病人(或尸体)所在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被污染的邻舍划定为小隔离圈。小隔离圈内人员实行健康隔离。3.3 肺鼠疫病人(或尸体)发生在人烟稀少,居住分散的山区或牧区时,只划定小隔离圈;发生在人口密集,居住较集中的地区时,必须划定大、小隔离圈。以鼠疫病人住房为中心,将所在村屯、街道等的一部分或全部划定为大隔离圈。3.4 在人口密集地区人间鼠疫多点同时暴发流行时,可不划大隔离圈,根据病人分布可将整个村寨或几个村寨划定封锁隔离区域。3.5 鼠疫病人发生在旅途或医院时,先将病人所在车厢及车站或医院等被污染的场所迅速封锁隔离,立即与非污染场所人群分开。3.6 迅速查清鼠疫直接接触者,并就地隔离留验。以上内容详见附录A。4 人间鼠疫现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4.1 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及其直接接触者,必须各自设立单独病房和隔离室。鼠疫病人中肺鼠疫、肠鼠疫病人各自设立单独病房。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内人员禁止外出,每天检诊 2 次,早晚各 1 次。4.2 肺鼠疫、肠鼠疫病人的小隔离圈内必须首先进行消毒;对咳痰、排泄污物等要及时消毒;大、小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内灭鼠灭蚤;所污染的场所,物品、炊具、食具等进行消毒或焚烧;各种物品禁止外运。4.3 腺型及其他型鼠疫隔离圈内灭蚤灭鼠,病房及隔离室每天消毒 1 次。4.4 各型鼠疫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内的猫狗实行管制,猫狗体灭蚤。4.5 疫区封锁隔离的同时,必须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查传染源,查清直接接触者、污染物品及污染范围。4.6 传染源为动物时必须按鼠疫防治手册规定处理;人剥食染疫动物被感染时,其动物的皮张、油肉、骨骼、污染的各种物品及场所必须进行消毒或焚烧。4.7 鼠疫尸体及其污染场所必须消毒,灭鼠灭蚤,尸体消毒后就地焚烧或深埋,严禁举行各种形式的葬礼。以上内容详见附录B、附录C。5 病人及直接接触者的解除隔离标准和处理原则 5.1 对鼠疫病人迅速抢救治疗,专人护理,注意病情变化,适时调整治疗方案。5.2 肺鼠疫病人经治疗体温恢复正常,全身症状及体征明显好转,再治疗 35 天,停止治疗后,对其痰及咽喉分泌物连续检查鼠疫菌 3 次,隔 3 天检查 1 次,均为阴性时,可解除隔离。5.3 腺型及其他型鼠疫病人经治疗体温恢复正常,全身症状消失,肿大淋巴结完全吸收或残留小块硬结,可解除隔离。5.4 皮肤鼠疫及肿大淋巴结破溃者,创面洁净并已基本愈合后,患病局部连续 3 次检查鼠疫菌,每隔 3 天检查 1 次均为阴性时,可解除隔离。5.5 直接接触者必须就地隔离留验,并行预防性治疗 9 天;去外地者迅速追查,就地隔离留验预防治疗 9 天;9 天后无新发鼠疫病人及疑似鼠疫病人时,解除隔离;留验期间有新发鼠疫病人时,其直接接触者重新隔离留验 9 天,9 天后无新发鼠疫病人时,解除隔离。6 人间鼠疫现疫区封锁隔离的解除标准 6.1 封锁隔离区内达到灭鼠灭蚤标准,最后 1 例病人治愈后无新发鼠疫病人及可疑者;病房、隔离室、污染物及污染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可解除封锁隔离。6.2 鼠疫病人未痊愈者,只对病人及其病房封锁隔离,大小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可如期解除封锁隔离。病人痊愈,病房衣物等必须终末消毒后,方可解除封锁隔离。以上内容详见附录A、附录B。附录A 封锁隔离和解除封锁隔离程序与责任 (补充件)A1 人间鼠疫疫区封锁隔离工作程序 A1.1 乡(镇)村卫生人员接到人间鼠疫疫情报告后,必须在 1h内出发,迅速赶赴现场,将患家和病人初步封锁隔离,对重危病人及时抢救治疗。同时立即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A1.2 县(旗)专业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在 2h内出发,乘快速交通工具迅速赶赴疫区,检查和完善初步封锁隔离措施。A1.3 县(旗)专业机构在现场确定疑似鼠疫病人的同时,立即向县(旗)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专业机构报告。上级专业机构接到报告后,必要时,专业人员必须在 2h内出发,乘快速交通工具赶赴现场,进一步检查和完善初步封锁隔离措施。A2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组织及责任 A2.1 初步诊断人间鼠疫病例时,由县(旗)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隔离,迅速开展疫区处理工作。A2.2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在当地县(旗)或县(旗)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组成有政府领导、主管部门、卫生防疫、公安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临时指挥部,其主要任务是实施疫区处理及各项防治鼠疫措施,并维护封锁地区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治安。A2.3 疫区县(旗)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情况,按防治鼠疫规定决定疫区封锁隔离范围,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警戒,并同时以最快的方式,逐级上报疫情,直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A2.4 在本省、市、自治区内实行交通封锁和交通检疫时,应由本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备案;属跨省(市、区),需经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局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A2.5 疫区县(旗)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态势,可决定在疫区及其附近地区的车站、港口、机场、公路等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站,对来往车辆及旅客、货物实行检疫。对可能污染的货物,经检疫合格方可外运。不准车辆在疫区停留;或实行凭检疫证购票登车(船、机)。A3 各级专业机构的任务及职责 A3.1 各级专业机构在地方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疫区处理并负责技术业务工作。A3.2 专业人员对鼠疫病人要及时抢救治疗;对直接接触者必须逐一登记,实行健康隔离和预防性治疗;直接接触者前往外地时,有关地区卫生部门必须协助追踪,并行留验措施。A3.3 人间鼠疫疫区小隔离圈内的人员及其健康隔离人员,在封锁隔离期间一律不得外出,严禁与其他人员接触,由专业人员每日检诊 2 次。A3.4 人间鼠疫疫区大隔离圈,经疫区处理达到标准后,大隔离圈内的居民可有组织地进行生产活动;由专业人员对大隔离圈内的所有人员每日检诊 2 次,直至解除封锁隔离为止。A3.5 及时组织开展消毒、灭蚤、灭鼠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追查传染源。A4 解除人间鼠疫疫区封锁隔离的程序和责任 A4.1 疫区处理已按标准要求全部完成,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 9 天内无继发病人,疫区处理指挥部可提出解除疫区封锁报告,经县以上政府批准,方可宣布解除封锁,并上报卫生部备案。A4.2 排除人间鼠疫时,应立即解除封锁隔离。A4.3 法律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执行。附录B 消毒标准 (补充件)消毒的目的是将传染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杀灭或消除,使之无害化。消毒也是防止鼠疫疫情扩散的重要措施,是疫区处理的主要项目之一。B1 用 5来苏或石炭酸水溶液喷雾消毒鼠疫患者房间,所需消毒液为 300mL/m2,每天消毒一次。肺鼠疫房间每天消毒两次。B2 棉衣、被褥等棉制品用蒸气消毒或0.105MPa20min高压消毒。单衣、夹衣可用 5来苏儿水溶液浸泡 24h,洗净后晒干。不能用浸泡或蒸汽消毒的衣物、皮毛类、书籍,可用甲醛熏蒸,药量为 50mL/m3,密闭 24h,或用环氧乙烷熏蒸,所需药量为 1.52.0mL/L。方法是待消毒的物品装入塑料袋内,倒入环氧乙烷,用铝夹封好袋口,于大于 15的室温作用 1624h自然气化消毒。手表、收音机等贵重物品用 75酒精擦拭,或用环氧乙烷熏蒸,作用 1624h消毒。B3 餐具煮沸消毒,粮食、食品用炒、煮和曝晒方法消毒。B4 患者的排泄物、分泌物,用 5来苏儿水溶液浸泡或漂白粉(200400g/kg)消毒 24h后掩埋。垃圾焚烧后掩埋。B5 运送患者的车辆用 5来苏儿水溶液喷雾消毒。B6 患者入隔离室前用0.1新洁尔灭擦洗全身,穿上专用服装。换下来的衣物按B2 消毒。解除隔离时,换上消毒过的服装方可出院。B7 鼠疫尸体消毒用5来苏儿水溶液浸泡的棉花堵塞尸体有孔处(口、鼻、耳、肛门、阴道等)。用 5来苏儿水溶液浸泡过的布单包尸体,用车送至火葬场或坟地。尸体火葬烧成灰后用土掩埋。土葬时,必须远离水源,深埋 2m以上,尸体周围撒入生石灰后立即掩埋。B8 护送尸体和埋葬人员均需带口罩、穿防护服,送葬结束后按B2 规定进行消毒。B9 出入隔离室的医护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做好个人防护,离开隔离室用 5来苏儿或 5石炭酸水溶液喷雾消毒,依次脱下防护服装(眼镜、衣服、口罩、手套、胶靴等),装入指定容器,按B2 规定消毒。B10 解除隔离前,衣物、用具、污物必须按B2 消毒。房间密封后用甲醛或环氧乙烷按B2 要求的用量及作用时间消毒。附录C 灭鼠灭蚤标准 (补充件)灭鼠灭蚤,消灭鼠疫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是杜绝鼠疫再发病例的关键措施,是疫区处理的主要项目之一。C1 灭鼠标准 C1.1 人间鼠疫疫区内灭鼠,必须在灭蚤的基础上或与灭蚤同时进行。C1.2 在大、小隔离圈内,无论家鼠、野鼠都要达到无鼠无洞的标准。C1.3 已证实鼠疫患者的感染源于当地动物鼠疫疫区时,灭鼠要扩大到隔离圈以外属于动物鼠疫疫区范围内的居民区及邻近地区。对野外疫区施行鼠蚤并灭的熏蒸剂灭鼠。家屋鼠密度降至 0.5以下,生产生活区及其附近鼠疫主要宿主密度降到 1(家鼠)、1 只/10 公顷(黄鼠)、3 只/10 公顷(沙鼠)、0.5 只/10 公顷(旱獭)以下。C1.4 在灭鼠范围大的地广人稀的偏远地带,不具备施用熏蒸剂条件而代之以毒饵灭鼠时,必须在灭鼠的同时进行灭蚤(或洞内投药和堵洞),投药者作好个人防护。C1.5 大、小隔离圈内,严禁群众用器械捕鼠。C2 灭蚤标准 C2.1 鼠疫患者和其直接接触者居室或隔离治疗室以及衣、被等所用其他物品要彻底灭蚤。C2.2 用化学灭蚤药对大、小隔离圈内的家屋进行环境灭蚤,室内、外鼠洞灭蚤,家畜(猪、狗)和家禽(鸡、鹅)圈舍灭蚤。使室内达到用粘蚤纸法(每间房5张)和积土法(每间房5m2)检不到跳蚤的标准。C2.3 隔离圈外围是动物鼠疫疫区时,要用鼠蚤并灭的熏蒸药物处理鼠洞;施用毒饵法灭鼠时,必须及时堵洞,防止蚤游离洞外。C2.4 疫区内的猫狗要严加管理,拴养灭蚤,凡不拴养者予以处死。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鼠疫布氏菌病防治基地负责起草,由青海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流行病防治研究所、云南省流行病防治研究所协作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延富、白庆奎、朱锦沁、史书文、刘纪有、黄坚华。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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