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40.20X22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638-2007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基本技术条件Thebasictechnicalconditionsforpoultryslaughteringplant2007-05-23-发布2007-06-23-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638-2007I前言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肉类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敏新、沈志林。DB33/T638-20071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基本技术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禽类屠宰加工厂(场)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布局、基本条件、生产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禽类屠宰加工厂(场)。本标准所指禽类即人工饲养(驯养)的鸡、鸭、鹅、鹌鹑、鸽子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2694-19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T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17237-1998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50317-2000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NY/T330-1997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467-2001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3术语和定义有关术语的定义按GB/T17237-1998的规定。4选址4.1应符合GB12694-1990中4.1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的要求。4.2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以及畜禽养殖场,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不得向水源保护区水域排放污水。4.3应设在交通便利、电源稳定、水源充足的地方,环境卫生条件良好,无有害气体、粉尘、污浊水及其他污染源的区域。水质符合GB5749的规定。5布局5.1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设置,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的下风向。5.2活禽进厂与成品和人员进出厂区应分离,不应共用一个大门,厂内不应共用一个通道。5.3活禽屠宰加工车间应划分非清洁区(挂禽、宰杀、脱毛、内脏整理等区域)和清洁区(胴体挂放、分割、包装等区域),并相互隔离,各区域之间不产生交叉污染。5.4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锅炉房与贮煤场所、污水与污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