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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4
281-2002宣木瓜苗木
281
2002
木瓜
苗木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DB34/T 2812002宣木瓜苗木 2002-12-31 发布 2002-12-31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4/T2812002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苗木质量 4 苗木产量 5 试验方法 6 检验规则 7 包装、运输、假植 1 1 1 2 2 3 3 DB34/T2812002 II 前 言 本标准是宣木瓜标准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宣木瓜苗木质量直接影响造林质量,为使宣木瓜苗木生产、销售、流通的质量管理、评定、检验有可靠依据,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照了相关林业技术资料。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宣城市宣州区林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宣城市宣州区林业局林技推广中心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绪祥、金平、刁君友、徐明、刘晓兵、孙晖。DB34/T2812002 1 宣木瓜苗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宣木瓜苗木的术语和定义、苗木质量、苗木产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假植。本标准适用于宣城市境内林场、苗圃和集体、个人等生产、销售流通的宣木瓜苗木。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宣木瓜苗:是指实生苗、嫁接苗、扦插苗、根蘖苗。2.2 苗龄和苗龄代号 2.1.1 苗龄:即苗木年龄。苗木从开始生长到停止生长的一个自然年生长周期,作为一个苗龄单位。2.1.2 苗龄代号:苗龄用一组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一个数字为播种苗或营养繁殖苗在原地的年数;第二个数字为第一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各数之和为苗木的年龄。1-0:表示未移植的一年生苗;2-0:表示二年生留床苗;1-1:表示经过一次移植的二年生苗。2.3 地径:苗木根颈部的地际直径。2.4 苗高:地径处至顶芽基部的苗干长度。2.5 根长:根颈部至根端的自然长度。2.6 苗木类型:指用种子播种的实生苗、扦插苗、嫁接苗、根蘖苗。2.7 公顷产苗量:施林面积圃地上的每公顷平均产苗量。2.8 每平方产苗量:每平方米育苗净面积的产苗量。3 苗木质量 3.1 宣木瓜苗木质量分为、级。3.2 分级依据:以地径为主,苗高为辅。(见表 1)表1 宣木瓜苗木质量分级 (单位:cm)质量指标 级 级 级 苗木 类型 苗龄 代号 地径 苗高 地径 苗高 地径 苗高(cm)实生苗 1-0 070 70 0.55-0.7050-69 0.4-0.55 40-50 扦插苗 1-1 070 70 0.55-0.7050-69 0.4-0.55 40-50 嫁接苗 1-1 070 70 0.55-0.7050-69 0.5-0.55 50 根蘖苗 1-0 0.70 0 0.55-0.7050-60 0.4-0.55 40-50 DB34/T2812002 2 3.3 分级原则 3.3.1 苗高属级,地径属级,列为级苗。3.3.2 苗高属级,地径属级,列为级苗。3.3.3 苗高属级,地径属级,列为级苗。3.3.4 苗高属级,地径属级,列为级苗 3.3.5 苗高属级,地径属级,列为级苗。3.3.6 苗高属级,地径属级,列为级苗。3.4 苗木出圃、级苗为能够出圃造林的合格苗木。级苗不准出圃造林,允许移植或留圃继续培育。3.5 合格苗木 3.5.1 发育良好、茎干通直,充分木质化。3.5.2 根系完整,级苗主根长应大于 25cm,级苗应大于 20cm。3.5.3 无病虫害,无劈裂,无主梢折断等机械损伤。3.5.4 嫁接苗无萌枝,嫁接口愈合良好,无嫁接未活的实生苗。3.6 起苗分级 3.6.1 起苗时要少伤侧根和系根,起苗深度应比 3.5.2 条款规定的根长深 3-5cm。3.6.2 苗木根系过长或损伤的要进行修剪。3.6.3 起苗时要边起边分级。分级工作应在庇荫避风处进行,并做好分级标志。3.7 苗木外运 外运苗木应附“苗木出圃登记证”(见附录 A),并接受检疫检查。4 苗木产量 4.1、级苗计算产量。4.2 每公顷标准产量中各级苗木应占的比例;4.2.1级苗应大于 30%。4.2.2 级苗应小于 15%。4.3 苗木产量指标见表 2 表2 宣木瓜苗木产量指标 产量指标 苗木 类型 株/m2万株/公顷 实生苗 80 60 扦插苗 40 30 嫁接苗 30 22.5 根蕖苗 7 7 5 试验方法 5.1 检测工具 5.1.1 测量地径采用游标卡尺等工具,读数精确到 0.05cm。DB34/T2812002 3 5.1.2 测高采用钢卷尺或直尺读数精确到 1cm。5.2 地径测量 5.2.1 实生苗、扦插苗、根蘖苗起苗后测苗干土痕处的直径。5.2.2 嫁接苗测嫁接口处 2cm 正常部位处直径。5.3 苗高测量:实生苗、扦插苗、根蘖苗从地径处量至顶芽基部;嫁接苗从接口萌芽点上部 2cm 至顶芽基部。5.4 苗木地上部分和根系质量按 3.5 条用直观检测。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工作限在供苗单位或用苗单位进行。6.2 苗木应成批检验,用随机抽样方法。检验抽样数见表 3。表3 苗木抽样检验规定表 苗木数量(捆)抽样捆数 10以下 全部 10-100 10 100-200 15 200-300 20 300-500 30 500-1000 50 1000以上 60 6.3 批量检验允许误差;苗木质量分级为 5%,供货数量为 3%。6.4 检验结果若不符合 6.3 条规定,供苗单位必须将苗木重新分级,并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 包装、运输、假植 7.1 包装 7.1.1 起出的苗木分级后,按级每捆 100 株。7.1.2 调运苗木必须包装保护,保持根部不失水。7.1.3 每个苗包应贴上标签,上面注明:树种、苗龄、等级、数量、繁殖方法、起苗时间、并应附苗木出圃登记证。7.2 运输 7.2.1 苗木包装后应及时运输。7.2.2 运输中途必须保湿、通风、防晒。7.3 假植 7.3.1 起苗后不能立即外运或栽植的苗木要进行假植。7.3.2 苗木运到目的地后不能直接造林的,要立即解包假植。7.3.3 假植地点应避风,排水良好,避免阳光直射。7.3.4 假植基质以湿润的河砂或疏松的砂壤土,使苗木根系保持湿润。DB34/T2812002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苗 木 出 圃 登 记 证 编号 树种 苗木种类 苗龄 批号 数量(株)其中:I 级 II 级 III 级 起苗日期 包装日期 发苗日期 苗木检疫 种子(条)来源 苗圃土壤 作业方式 检验人(签字)发苗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签证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