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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11-274-2005-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
11
274
2005
商场
超市
安全管理
规范
ICS 13.200 A 90 备案号:16762-2005 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2742005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 Secur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emporia and supermarkets 2005-03-28 发布 2005-07-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2742005 I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为保障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由北京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标准化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亚辉、郭建国、赵跃平、黄亚军。本标准2005年首次发布。DB11/2742005 1 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场、超市的管理机构及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的商场、超市;建筑面积500m2以上的地下商场、超市;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的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以下简称商场、超市)。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DB11/T 243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安全工作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2 安全工作管理人 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的人员。3.3 安全工作人员 依法配备的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3.4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 依法设置的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3.5 DB11/2742005 2 突发事件 经营中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投毒、各类恐吓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员伤亡的秩序混乱事件。3.6 特种设备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4 职责 4.1 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职责如下:a)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d)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e)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f)负责各类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管理工作;g)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h)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i)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j)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k)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4.2 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b)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c)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d)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e)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设备、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f)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g)在从业人员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h)安全工作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定期向安全工作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4.3 安全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a)在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b)对安全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c)日常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d)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救护工作;e)其他安全生产工作。4.4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a)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b)加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c)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DB11/2742005 3 d)组织落实各项应急预案的演练;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4.5 业务经营部门应履行的职责:a)落实安全工作管理人和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对本部门安全工作的要求;b)确保经营范围内主要疏散通道和辅助疏散通道符合规定要求并保证畅通;c)确保经营范围内安全标志的完整,其柜台、货架、悬挂宣传品不影响安全标志的使用。;d)落实节假日、销售旺季期间的安全生产措施;e)自查自纠生产安全隐患;f)安全工作责任人授权的其它安全工作。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商场、超市应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a)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b)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c)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工作人员;d)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e)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具备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f)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g)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h)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商场、超市,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1.2 商场、超市应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5.1.3 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应确保原建筑结构审批条件,保持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5.1.4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5.1.5 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5.1.6 紧急疏散 商场、超市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突发事件等级应能安全、有序、迅速地将顾客和从业人员疏散并做到;a)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指示标志明显、准确、连续,疏散通道畅通,疏散通道宽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距离;b)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应急设备;c)应急照明、应急广播、消防设备和指挥救援系统完好、有效。应急广播应采用中文、英文双语广播,并具有按突发事件等级自动播放警示语言的功能,d)安全工作责任人或安全工作管理人应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等级熟练使用应急指挥系统,掌握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e)从业人员应熟练使用应急设备,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f)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应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DB11/2742005 4 5.1.7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责任人和考核要求。应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b)安全生产检查制度;c)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d)危险作业管理制度;e)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f)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g)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h)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5.1.8 安全工作责任人应每月至少组织召开 1 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至少开展 1 次安全工作检查并有记录。5.2 设备、设施 商场、超市的设备、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5.2.1 消防设施 5.2.1.1 单层建筑面积超过 3000 m2的商场、超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 500 m2的地下商场、超市以及高层建筑内的商场、超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按建筑规范配置防烟排烟设备等。5.2.1.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按建筑规范配置防烟排烟设备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商场、超市应设消防控制室。5.2.1.3 灭火器配置应按 GBJ 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执行。营业区域按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配置相应灭火级别的灭火器。营业区内配置点的间距不大于 20m。5.2.1.4 其它消防器材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便于取用。5.2.2 特种设备 使用特种设备的,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 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5.2.3 营业设施 5.2.3.1 柜台、货架布局合理,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营业区域内主要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 2.4m,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 1.5m。5.2.3.2 中转库与营业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货物码放不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使用,货物顶部与喷头溅水盘的垂直距离不小于 0.5m,溅水盘周围 0.5m 内不应堆放货物。5.2.3.3 安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禁止:a)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电梯前室设置流动售货车、临时摊位或堆放杂物;b)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c)在安全出口两侧 1m 范围内放置人体模特、广告牌等,或将安全出口变相当作库房或办公用房;d)将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平开疏散门占用或堵塞;e)在营业时间内安全门上锁。5.2.3.4 超市应根据营业区疏散通道的面积配置购物车,购物车数量应每 100 m2疏散通道面积不超过10 辆,并及时清理闲置购物车。5.2.3.5 建筑面积 3000 m2以上的应在收银台两侧,建筑面积小于 3000 m2的在收银台一侧,设置宽度不小于 1.5m 的无障碍疏散通道,并保证两无障碍疏散通道间距离不大于 25m,无障碍疏散通道应设有明显标志。5.2.3.6 商场、超市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小于 0.5Lx,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 20min,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DB11/2742005 5 5.2.3.7 户外设置的广告牌应符合 DB11/T 243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的规定,其它装饰灯具,其安装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5.2.4 或建筑总面积超过 9000 m2库房 5.2.4.1 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 100 m2,并保证:a)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0 m;b)垛与墙间距不小于 0.5m;c)垛与梁间距不小于 0.3m;d)垛与柱间距不小于 0.3m;e)垛与灯间距不小于 0.5m。5.2.4.2 库房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 2m。5.2.4.3 库房内不应设置和使用:a)碘钨灯和超过 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b)移动式照明灯具;c)电源开关装置。5.2.4.4 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放置在闷顶内。照明灯具下方不应堆放货物,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库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小于 0.5m。5.2.4.5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并与可燃物保持 0.2m 以上间距。5.2.4.6 库房外应安装电源开关装置,保管人员离开库房时拉闸断电。5.2.4.7 库房不应存放化学危险品。商场、超市经营的发胶、丁烷等易燃商品应存放在专用独立库房内,储存量不应超过 2 日的平均销量,专用独立库房的电气设备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