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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401.2-2008 磷肥(过磷酸钙 钙镁磷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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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401.2-2008 磷肥过磷酸钙 钙镁磷肥 401.2 2008 磷肥 过磷酸钙 钙镁磷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401.22008 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401.2-2008 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 1 磷肥产品属性 产品分类 产品一级分类 产品二级分类 产品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4 401 401.2 分类名称 农资 化肥 磷肥 2.2 产品种类 磷肥可以分为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其中过磷酸钙又分为疏松状过磷酸钙和粒状过磷酸钙。详见表 2、3、4。表 2 疏松状过磷酸钙技术指标 合格品 项目 优等品 一等品 有效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18.0 16.0 14.0 12.0 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5.5 5.5 5.5 5.5 水分的质量分数/%12.0 14.0 15.0 15.0 表3 粒状过磷酸钙技术指标 合格品 项目 优等品 一等品 有效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18.0 16.0 14.0 12.0 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5.5 5.5 5.5 5.5 水分的质量分数/%10.0 粒度(1.00mm4.75mm 或3.35mm5.60mm)的质量分数/%80 1CCGF 401.2-2008 表 4 钙镁磷肥技术指标 指标 项 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18.0 15.0 12.0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0.5 0.5 0.5 细度:通过0.25mm试验筛/%80 3 术语和定义 3.1 过磷酸钙:工业硫酸处理磷矿制成的农业用疏松状和粒状固体肥料。3.2 钙镁磷肥:以磷矿石与镁、硅的矿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固体肥料。3.3 标明量(值):在肥料包装、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磷肥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磷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5:表 5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15000 3600 且15000 36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18382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 20412 钙镁磷肥 GB 20413 过磷酸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00 年 9 月 1 日修正颁布)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2CCGF 401.2-2008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6.1.1 过磷酸钙: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合格品 6.1.2 钙镁磷肥: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6.2 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 12 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并必须及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或由生产企业到场确认。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6.3 抽样基数 抽查最低批量为 1 吨,最大批量为 500 吨。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6.4 抽样数量 6.4.1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 512 袋时,抽样袋数按表 6“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 512 袋时,按 3N1/3(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表 6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6.4.2 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用采样器从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四分之三处,取出不少于 100g 的样品,每批采样总量不得少于 2kg。6.4.3 散装产品按照 GB/T 6679 规定进行抽样。6.4.4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粒状样品(粒状过磷酸钙)缩分至约 1kg;粉状样品(疏松状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缩分至约 0.5kg。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 500mL(粒状过磷酸钙)或 250mL(疏松状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密封并贴上标 3CCGF 401.2-2008 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样品供产品质量检验,一瓶作为异议期复验样品。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通过邮寄或随身带回抽样单位。邮寄和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6.5 抽样应注意问题 6.5.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6.5.2 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6.5.3 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如有欠缺,则应补齐。对典型企业、产品销售现场,应尽可能拍照留证。6.5.4 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6.6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磷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 7 过磷酸钙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 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标准 A 类 B 类 C 类 1 有效磷 4.3 强制性条款GB20413-2006 2 游离酸 4.4 强制性条款GB20413-2006 3 水分 4.5 强制性条款GB20413-2006 4 粒度 4.6 强制性条款GB20413-2006 5 包装标识 6 强制性条款GB 18382-2001 4CCGF 401.2-2008 表 8 钙镁磷肥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标准 A 类 B 类 C 类1 有效五氧化二磷4.3 强制性条款 GB20412-2006 2 水分 4.5 强制性条款 GB20412-2006 3 细度 4.9 强制性条款 GB20412-2006 4 包装标识 6 强制性条款 GB 18382-2001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过磷酸钙:有效磷百分率、游离酸、水分和粒度(颗粒状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有效五氧化二磷、水分和细度。产品标识质量检验项目:产品名称、有效五氧化二磷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中微量元素及其他添加剂、其他。7.3 抽样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企业标准或合同中缺少相关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8.1.1 经检验,过磷酸钙中有效磷百分率、游离酸、水分和粒度(颗粒状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中有效五氧化二磷、水分和细度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5 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8.1.2 检验结果按 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8.2 磷肥产品标识判定原则 所检磷肥标识存在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不符合表 9 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识合格。除表 9 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5CCGF 401.2-2008 表 9 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项 目 标准要求 产品名称 应符合 GB 183822001 中 7.1 规定。单一养分 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养分含量 中微量元素及其他添加剂 若在磷肥产品中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应按中量、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 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 2的不得标明。肥料标准 应标明磷肥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编号。8.3 磷肥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或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验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验时,采用保留样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以复验结果为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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