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ICS备案号:山东省地方标准DBDBDBDB37373737DB37/T1582—2010海水鱼工厂化养殖用药技术规程2010-02-24发布2010-03-01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7/T1582—2010I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海水养殖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盖春蕾、李天保、朱安成、杨秀生、叶海斌、李成林、李翘楚、王淑君。DB37/T1582—20101海水鱼工厂化养殖用药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水鱼工厂化养殖渔药使用的基本原则、药效的生物检测、使用方法、禁用渔药、病害防治等。本标准适用于海水鱼工厂化养殖中渔药的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NY5070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DB37/T713水产苗种渔药残留限量NY507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507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T755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52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SC/T000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渔用药物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成长,增强集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所使用的物质,简称“渔药”。3.2休药期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安全食品上市的间隔时间。3.3鱼类工厂化养殖利用陆上室内池或其他工业化养殖设施,通过人工调控养殖水质理化环境、投喂饲料和防治疾病等环节,使鱼类健康快速地生长,并最大限度地提高养殖鱼类的品质,将幼鱼养成至商品规格成鱼的生产过程。3.4对照药剂已登记注册并在实践中证明对靶标有较好药效的产品。4基本原则4.1海水鱼工厂化养殖过程中,渔药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4.2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4.3达到商品规格的成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以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5070要求。苗种用药后,其渔药残留限量应符合DB37/T713要求。4.4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5072要求,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