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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HGM
0002
S-2021
精米
2021
备案号:QB64/0391S-2021Q/NHGM宁 夏 宁 禾 谷 米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NHGM 0002S2021精米2021-08-27 发布2021-08-27 实施宁夏宁禾谷米业有限公司发 布Q/NHGM 0002S2021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代替Q/NHGM0002S-2017精米。本标准与Q/NHGM0002S-2017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产品分类;修改了质量指标。本标准由宁夏宁禾谷米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宁禾谷米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全保。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HGM 0002S20211精米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精米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不同品种的稻谷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不同种类的精米。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0稻谷GB/T 1354大米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492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493粮油检验类型及互混检验GB/T 5494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 5496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GB/T 5502粮油检验米类加工精度检验GB/T 5503粮油检验碎米检验法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7109粮食销售包装GB/T 17891优质稻谷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GB/T 1354 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产品分类根据加工精度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Q/NHGM 0002S20212a)贡米;b)秋田小町米;c)珍珠米;d)家常米;e)特品御贡米;f)特等米;g)香粳米。5技术要求5.1原料要求稻谷应符合GB 1350或GB/T 17891标准要求。5.2质量指标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质量指标项目指标贡米秋田小町米珍珠米特品御贡米香粳米特等米家常米水分,%15.5不完善粒,%2.03.03.03.04.05.06.0加工精度精碾精碾精碾精碾精碾适碾适碾黄粒米,%1.0碎米含量总量,%15.0其中:小碎米,%1.52.0杂质总量,%0.20.25其中:无机杂质含量,%0.02互混,%5.0色泽、气味、口味色泽正常,具有大米特有的气味和口味5.3卫生指标5.3.1真菌毒素限量按GB 2761规定执行。5.3.2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规定执行。5.3.3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GB 2763规定执行。Q/NHGM 0002S202136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8试验方法8.1色泽、气味、口味按 GB/T 5492 规定方法检验。8.2杂质、不完善粒按 GB/T 5494 规定方法检验。8.3碎米按 GB/T 5503 规定方法检验。8.4黄粒米按 GB/T 5496 规定方法检验。8.5加工精度按 GB/T 5502 规定方法检验。8.6互混按 GB/T 5493 规定方法检验。8.7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测定。8.8卫生指标按 GB2761、GB 2762、GB 2763 规定方法测定。9检验规则9.1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生产设备、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2.5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9.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9.2.1出厂检验项目为加工精度、最大限度杂质总量、糠粉、矿物质、带壳稗粒、稻谷粒、水分、色泽、气味、口味。9.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9.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10标志、包装、运输、贮存10.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10.2包装Q/NHGM 0002S20214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和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10.3运输10.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10.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10.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