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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M 0001 S-2022 预制肉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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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M 0001 S-2022 预制肉脯 2022 预制 肉脯
靖 江 市 陈 氏 工 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CSGM 0001S-2022 预制肉脯 2022-01-07 发布 2022-02-23 实施 靖江市陈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发 布 Q/CSGM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3 6 0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2-2 2Q/CSGM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部分参照了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将铅(以 Pb 计)调整为铅(以 Pb 计)0.4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肉制品的铅(以 Pb 计)0.5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靖江市陈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晓波、陈岗。本标准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发布。J S Q BQ/CSGM 0001S2022 1 预制肉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制肉脯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添加白砂糖、味精、鸡蛋、鱼露、香辛料调味品、D-异抗坏血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经选料、修整、腌制、干燥、包装或不包装制成的非即食的预制肉脯(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3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324 鱼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 S Q BQ/CSGM 0001S2022 2 3 分类与命名 根据畜禽肉原料的不同分类命名,如以猪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命名为猪肉脯。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畜禽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4 鸡蛋: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4.1.5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及 GB 13104 的规定。4.1.6 鱼露:应符合 SB/T 10324 及 GB 10133 的规定。4.1.7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4.1.8 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及 GB 2720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呈淡红色,色泽均匀,油润有光泽。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片形规则整齐,厚薄基本均匀,表面干爽,允许有少量脂肪析出及微小空洞。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22 脂肪,g/100g 18 蛋白质,g/100g 20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15 氯化物,%4 铅(以 Pb 计),mg/kg 0.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J S Q BQ/CSGM 0001S2022 3 4.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随机抽取样品 200g,置于清洁的白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闻其味道,再仔细品尝其滋味,对照本标准规定,作出评价。5.2 水分 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3 蛋白质 按 GB 5009.5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4 脂肪 按 GB 5009.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5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的规定执行。5.6 挥发性盐基氮 按 GB 5009.228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7 铅 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8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及净含量。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J S Q BQ/CSGM 0001S2022 4 b)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区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 以外的全部要求。6.4 组批与抽样 6.4.1 产品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5 包(盒),不小于 1.0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包(盒),不少于 2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可分为盒装、袋装等,各种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附有产品合格证。7.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7.4 贮存 产品可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或在食品专用仓库冷冻、冷藏贮存,并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起堆放。8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为 4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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