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91.120.23P15备案号:15222-2004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224—200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Signsforearthquakeemergencyshelter2004-03-22发布2004-05-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224—2004I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的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其余章条为推荐性的。本标准由北京市地震局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地震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地震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国宾、宋伟、张敬军、韩世文、修济刚、胡平、郭大庆、苗崇刚、宋国建。DB11/224—2004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以及相关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周边道路指示的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地震等自然灾害,也适用于在其它事件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的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学校运动场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疏散道路标志设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T15566—1995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应急emergencyresponse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它重大应急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它重大应急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3.2地震应急earthquakeemergencyresponse破坏性地震发生前所做的各种应急准备以及地震发生后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GB/T18207.1—2000,定义3.4.1]3.3地震应急避难场所earthquakeemergencyshelter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或其它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4标志4.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图形符号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图形符号见表1。表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图形符号编号图形符号名称说明1-1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shelter在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或其它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用于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学校运动场等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共场所。在本标准其它标志中使用该符号,可采用该符号的镜像图形。DB11/224—20042表1(续)编号图形符号名称说明1-2应急供电Emergencypowersupply应急情况下供电、照明的设施。用于应急避难场所。1-3应急棚宿区Areaformakeshifttents应急避难场所帐蓬区。用于应急避难场所。1-4应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