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320A90备案号:16741-2005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2-200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2005-02-07发布2005-05-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1/329.2-2005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本市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本标准除5.1.1表1中序号4、5、6、7、11、12、15、16和5.2.1.2a)、5.2.1.2c)、5.2.1.2d)(4)、5.2.1.4、5.2.2.2a)、5.2.2.2b)、5.2.2.3d)(3)、5.2.2.3e)(3)、5.2.2.10、5.2.3.4、5.2.4.5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的条文编排和编写。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海医系辐照中心、上海缘鑫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因特尔安全技术工程公司、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新、袁义康、陶焱升、彭兴宝、陶宏明、张昊、郭宏康、丁海峰。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于2004年11月首次制订。IDB31/329.2-200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以下简称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分级、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存放场所的非治安安全的防范,也不适用于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在生产、运输、使用方面的安全防范。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894安全标志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10408.4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