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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C15:2013
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CNAS
CC15
2013
管理体系
审核
时间
QMS
EMS
OHSMS
2013 年 10 月 10 日 发布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CNAS-CC15 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Duration of Management System Audit(QMS,EMS,OHSM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C15:2013 第 1 页 共 31 页 2013 年 10 月 10 日 发布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目录 目录.1 前言.2 第 1 部分 QMS 和 EMS 审核时间.3 1.0 引言.3 1.1 定义.3 1.2 应用.4 1.3 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5 1.4 初次审核时间(第 1 阶段第 2 阶段).6 1.5 监督.6 1.6 再认证.7 1.7 个性化的第二个认证周期及其以后的认证周期.7 1.8 调整审核时间(QMS 和 EMS)的考虑因素.7 1.9 临时场所.8 1.10 多场所审核的时间.9 第 2 部分 OHSMS 审核时间.14 2.0 引言.14 2.1 定义.14 2.2 应用.15 2.3 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15 2.4 初次审核时间(第 1 阶段第 2 阶段).16 2.5 监督.17 2.6 再认证.17 2.7 个性化的第二个认证周期及其以后的认证周期.17 2.8 调整审核时间的考虑因素.17 2.9 临时场所.19 2.10 多场所审核的时间.19 CNAS-CC15:2013 第 2 页 共 31 页 2013 年 10 月 10 日 发布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前言 CNAS 作为国际认可论坛(IAF)成员,等同采用 IAF 发布的强制性文件 IAF MD5:2013强制性文件 QMS 和 EMS 审核时间作为本文件第 1 部分,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QMS)认证机构和环境管理体系(EMS)认证机构;并参考 IAF MD5:2013制定本文件第 2 部分,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认证机构。本文件旨在确保 CNAS-CC01: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21:2011)实施的一致性,并和 CNAS-CC01 共同作为 CNAS 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本文件中,术语“应”表示相应的 CNAS-CC15 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映了 CNAS-CC01 的要求。术语“宜”表示相应的 CNAS-CC15 条款提供了满足CNAS-CC01 相应要求的公认方法,如果认证机构采用与 CNAS-CC15 等效的方法来满足 CNAS-CC01 的要求,需要向 CNAS 证实该方法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本文件代替 CNAS-CC15:2009。CNAS-CC15:2013 第 3 页 共 31 页 2013 年 10 月 10 日 发布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第第 1 部分部分 QMS 和和 EMS 审核时间审核时间 本部分是强制性的,旨在确保 CNAS-CC01:2011 条款 9.1.4.1 应用于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 QMS)和环境管理体系(以下简称 EMS)审核时的一致性。本部分基于原 CNAS-CC12:2006 附件 2 和原 CNAS-CC32:2007 附件 1 中的指南制定。CNAS-CC01:2011 的所有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并不代替 CNAS-CC01:2011 的任何要求。虽然本部分将客户的人员数量(固定的、临时的和兼职的)作为考虑审核时间时的出发点,但这并不是唯一需要考虑的因素,还应考虑其他影响审核时间的因素。1.0 引言引言 1.0.1 本部分为认证机构制定用于确定对不同规模、不同复杂程度、从事各类活动的客户实施审核所需时间的程序文件提供了要求和指南。本部分旨在促进认证机构之间在审核时间上的一致性,以及同一认证机构在相似客户的审核时间上的一致性。1.0.2 认证机构应确定对每个申请方和获证客户实施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初次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所需的审核时间。1.0.3 本部分没有规定审核时间的最小值和最大值,但提供了认证机构程序文件中应采用的根据拟审核客户具体情况确定适宜审核时间的框架。1.0.4 宜注意,在认可评审中发现个别不符合本部分(包括本部分的附表)的情况,并不自动导致对 CNAS-CC01 的不符合。但是,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对审核完整性的进一步调查。此时,宜特别注意调查偏离本部分的原因。1.0.5 如果发现认证机构频繁地出现与本部分不一致的情况,则认证机构可能因不能合理地确保为审核组提供充足的时间,以在认证过程中实施足够完整的审核,而构成不符合 CNAS-CC01。1.1 定义定义 1.1.1 审核时间审核时间 各类审核的审核时间是指按审核人日度量的实施审核活动所需的有效时间。1.1.2 审核人日审核人日 一个审核人日通常为 8 小时,是否可以包括旅途时间或午饭时间以当地法定要求为准。CNAS 注:我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外,审核时间通常不包括旅途时CNAS-CC15:2013 第 4 页 共 31 页 2013 年 10 月 10 日 发布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间或午饭时间。1.1.3 有效人数有效人数 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全职人员(含每个班次的人员)。审核时将在场的非固定人员(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分包商和合同人员)和兼职人员也应包括在有效人数内。CNAS 注:多场所审核时,每个拟审核场所的审核时间基于该场所有效人数计算。1.1.4 临时场所临时场所 临时场所是组织为在有限的时期内进行特定工作或服务而设立的,且不会成为常设场所的场所(例如施工现场)。1.1.5 复杂程度类型(仅适用于复杂程度类型(仅适用于 EMS)对于环境管理体系,组织环境因素的性质、数量和严重程度对审核时间有根本影响,本文件所规定的条款基于按照组织环境因素的性质、数量和严重程度划分的五种基本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类型。1.2 应用应用 1.2.1 审核时间审核时间 所有类型审核的审核时间包括在客户场所的现场时间,以及在现场以外实施策划、文件审查、与客户人员之间的相互活动和编写报告等活动的时间。在分配这些组合活动(不论这些活动是在现场或非现场实施)的审核时间时,通常不宜使现场总审核时间少于下文 1.3 中计算出的 80%。这适用于初次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对于任何审核,不宜以需要增加策划和(或)编写报告的时间为理由减少现场审核时间。CNAS 注:本部分所述的现场审核时间不包括第一阶段在现场实施的文件审查所用时间。1.2.2 审核人日审核人日 表 QMS 1 和表 EMS 1 中表示为人日数的审核时间是以每天 8 小时为基础计算。为了符合当地关于旅途时间、午饭时间和工作小时数的法律规定,可能需要调整审核人日数,以达到表 QMS 1 和表 EMS 1 的审核总小时数。在策划阶段,不应通过增加每个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来减少审核人日数。1.2.3 有效人数有效人数 本文件以有效人数为基础来计算审核时间。在计算有效人数时,兼职人员的数量可以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予以适当减少,或换算成等效的全职人员数量。在一些国家,由于技术和自动化水平较低,可能雇佣大量临时的非熟练人员,这种情况下宜适当减少这些人员的数量。如果相当大一部分员工从事相似的简单职能,例如:运送、流水线工作、装配线等,同样宜适当减少人员的数量。认证机构应与拟审核组织商定审核的时间安排,以便在审核时尽可能覆盖客户活动的全部范围。CNAS-CC15:2013 第 5 页 共 31 页 2013 年 10 月 10 日 发布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注:为使计算的审核时间充分覆盖所有的业务范围,可能需要包括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审核或者适合倒班的工作模式。1.3 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 1.3.1 初次审核(第 1 阶段第 2 阶段)时间的计算方法以附件 1A(适用于 QMS)和附件 1B(适用于 EMS)中的图表为基础。附件 1A(QMS)完全基于客户的有效人数(见 1.2.3 关于计算有效人数的指南),但没有规定最低或最高人日数。附件 1B(EMS)除了基于有效人数,还基于组织的环境复杂程度,并且没有规定最低或最高人日数。1.3.2 在计算监督审核(第 1.5 条)和再认证审核(第 1.6 条)的审核时间时,可以将上述图表中的审核人日数乘以一个适宜的系数。1.3.3 认证机构应有为审核客户的相关过程分配足够时间的程序。经验显示,对于QMS 和 EMS,除了人员数量外,实施有效审核所需的时间还取决于其他因素。第1.8 条对这些因素作了进一步论述。1.3.4 本文件给出了在确定实施审核所需时间时宜考虑的因素。对于所有类型的审核,认证机构需要在合同评审过程中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和其他因素对审核时间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对于 QMS 和 EMS,不能孤立地使用表示有效人数和复杂程度之间关系的相关图表。对于所有类型的审核,这些图表为进一步的审核策划和审核时间调整提供了框架。1.3.5 对于 QMS 审核,图 QMS 1 为以基准审核时间为起始点进行调整提供了形象化的指南,并通过根据所有班次的总有效人数确定一个起始点,为审核策划宜采用的过程提供了框架。当组织的产品或服务实现过程分班次运行时,认证机构对每个班次的审核的程度取决于每班所运行的过程以及客户所证实的对每班的控制水平。如果认证机构不对所有的班次进行审核,则应记录这样做的理由。1.3.6 对于 EMS 审核,适宜的做法是根据组织的有效人数以及该行业典型组织的环境因素的性质、数量和严重程度来确定审核时间。然后,宜根据拟审核组织特有的所有重要因素来调整审核时间。在这些情况下,认证机构宜特别注意确保审核时间的任何减少不至于影响审核的有效性。当产品或服务的实现过程分班次运行时,认证机构对每个班次的审核程度取决于每个班次完成的过程以及客户所证实的对每个班次的控制水平。如果认证机构不对所有的班次进行审核,则应记录这样做的理由。1.3.7 认证机构应按照拟审核客户的有效人数确定基准审核时间,作为计算审核时间的起始点,然后给适用于该客户的每个重要因素赋予一个对基准审核时间的增加量或减少量,根据这些因素对基准审核时间进行调整。在各种情况下,认证机构应记录确定审核时间(包括审核时间的调整)的依据。1.3.8 在使用附件 1A 和 1B 的图表确定审核时间时,不应计入实习审核员或技术专CNAS-CC15:2013 第 6 页 共 31 页 2013 年 10 月 10 日 发布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家的工作时间。1.3.9 在对表 QMS 1 和表 EMS 1 所列审核时间进行调整时,减少量不应超过 30。注:如 CNAS-CC11 中所描述允许场所抽样时,对多场所运行中抽取的单个场所条款1.3.9 可能不适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场所展现的是有限的过程,所有管理体系标准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可以得到证实。1.4 初次审核时间(第初次审核时间(第 1 阶段第阶段第 2 阶段)阶段)1.4.1 这些用于非现场组合活动的时间(见条款 1.2.1),不宜使现场总审核时间少于上文 1.3 计算出的 80%。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进行策划和(或)编写报告不是减少现场审核时间的理由。1.4.2 表 QMS 1 和图 QMS 1 为 QMS 初次审核(第 1 阶段第 2 阶段)时间的确定提供了起始点,表 EMS 1 和表 EMS 2 为 EMS 初次审核(第 1 阶段第 2 阶段)时间的确定提供了起始点。认证机构应针对每个客户确定策划和完成一个完整且有效的管理体系审核所需的时间。认证机构确定的审核时间及其理由应形成记录。如果认证机构的审核时间在表 QMS 1 或表 EMS 1 中给出时间的基础上进行了增减,当认可机构在认可评审中或认可机构提出要求时,应能提供减少或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