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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004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37
2004
冶金
建材行业
及其
工业炉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0 4 0.4 0:准n标 方I C S 1 3.Z 6 0备案号:1 5 5 1 3-2 0 0 4北京市地D B 1 1/2 3 7-2 0 0 4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 m i s s i o n s t a n d a r d s o f a i r p o ll u t a n t s f o r m e t a l l u r g i c a l in d u s t ry,b u i l d in g m a t e r i a l s i n d u s t ry a n d o t h e r i n d u s t r i a l f u r n a c e s2 0 0 4-0 6-1 5 发布2 0 0 5-0 1-0 1 实施北京市 环境保护局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布D B 1 1/2 3 7-2 0 0 4目次前言.,.H1范围.,.,.、.,.,.12规范性引 用文件.,.,.,.,.二 13术语和定义,.,.,.14区域与时段划分.,.、.、.24.1区域划分.,.,.、.24.2时段划分 、.,.,.、.35排放限值.,.,.,.35.1冶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35 2建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65.3其它行业(不含化工)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85.4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86排气筒高度、工艺管制和操作规范、燃料有害物控制标准和其它规定.,.86.1 排气简高度二,.,.、,.,.86.2工艺管制和操作规范.、,.,96.3燃料有害物控制标准.,.,.96.4对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的特殊规定.,.,.97监测.,.,、,.、.97.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97.2排气筒不透光率监测.,.、.1 07.3连续自动监测要求.,.,.,.,.,.,1 07.4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监测.,.,.1 17.5厂界外监测.,.,.,.、.1 18标准实施.,.,二 1 1附录 A附录 B附录 C1 21 31 4D B 1 1/2 3 7-2 0 0 4前言 为控制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的大 气污染物排放,实现 北京市“十五”时期环境保护规划 和举办 2 0 0 8 年奥运会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目 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之规定。制定本标准.本 标准第5 条、第6 条和 第7 条为 强 制条文.自 标 准实 施 之日 起,北 京 市冶金、建 材行 业 及其 它f业炉窑不再执行国家G B 9 0 7 8-1 9 9 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 B 4 9 1 5-1 9 9 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 B 1 6 1 7 1 一1 9 9 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G B 1 6 2 9 7-1 9 9 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扬胜、张国宁、胡厚钧。本标准由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D B 1 1/2 3 7-2 0 0 4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冶金、建材行业生产过程,以 及其它行业(不含化工)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包括无组织排放)、不透光率限值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同时还规定了排气筒高度要求、工艺管制和操作规范、燃料有害物控制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 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 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 注明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 2 5 2 轻柴i 由 G B 1 1 1 7 4 液化石油气 G B/T 1 6 1 5 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 B 1 7 8 2 0 天然气 H J/T 4 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花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 J/T 4 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 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 J/T 4 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 测定 盐酸禁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 J/T 4 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 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 I/T 4 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 J/T 5 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 J/T 5 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 J/T 5 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 位电解法 H J/T 6 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环发 2 0 0 1 1 3 7 号 国 家 环境保 护总 局 关于 划 分高 污染 姗料的 规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验收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 7 3 K,压力为1 0 1 3 2 5 P a 时的 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I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I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0 8 1 1/2 3 7-2 0 0 43.3 烟气不透光率 入射光线通过烟气介质,光线被吸收及散 射后强度衰减的百分率。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 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6 排气简高度 指自 排气简(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 计的高度。3.7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 度的排气筒任何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 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8 工业炉窑 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嫌烧或电能 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各。3.9 过剩空气系数 燃料嫩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3.1 0 掺风系数 指冲天炉加料口 等处进入的风量与炉窑鼓风量之比值。3.1 1 高污染嫩料 根据国 家 环 境保 护总 局发 布的 关 于 划分 高 污染 燃 料的 规定(环 发 2 0 0 1 1 3 7 号),高 污 染 燃料系 指:原(散)煤、煤歼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 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 杆、锯 末、稻 壳、蔗 渣 等),以 及 可 排 放 硫 含 量 0.3%的 固 硫 蜂 窝 型 煤、硫 含 量 3 0 m g/m 3 的人工煤气等。3.1 2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指市人民政府根据 北京市实施 中 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十三条,划定的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范围.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为城近郊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区域.在上述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 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清洁燃料。4 区域与时段划分4.1 区城划分 z D B I I/2 3 7-2 0 0 4 本标准将北京市划分为、B两个区域:A区:指城近郊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郊区、县的 城区(城关镇),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B区:除A区以 外的其它地区。4.2 时段划分4.2.1 现有污染源按I、I I 两个时段,分别执行相应的标准限值.第I 时 段:指本 标准实 施之日 起至2 0 0 6 年1 2 月3 1 日 止;第1 1 时段:指自2 0 0 7 年1 月1 日 起。4.2.2 自 本标准实施之日 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按现有污染源第1 1 时段的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 经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 未投产验收的项目,按现有污染源管理。5 排放限值51 冶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冶金行业生产过程中,通过设备(车间)排气筒排放的 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不透光率,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不得超过表l 规定的限值。D 8 1 1/2 3 7-2 0 0 4表1冶 金 行 业大 气污 染 物排 放限 值受 控工艺或设备区域设备排气筒 颖粒 物排 放浓度 (m e/N m 0)设 备排气筒烟气 不 透光率 (%)设 备排气筒气 态污染 物排放浓 度 (m s I N.)一一一一黔哩-丝一耕一竺丛一赫I时段I 时段无组织排 放监 控 点浓 度限值 (m 9 I N M )I 时 段 II 时 段讴一呕组、料黔一群坚呕原料场及其它璐天作业场所无组 织排放-监 控点:周界 外空 气中粉 尘浓度最高点 御 原 料 及 成 品 矿 处 1 理物送系统;烧结 机冷却段I I 时段禁排辨-50呕一呕烧 结!烧 结 机 机 头塑一姗5080一50一-30呕1岖一呕烧结机机尾卸矿装煤:推焦;熄焦:焦炭的破碎、筛分、贮运B 区7%A 区撰排炼焦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炼焦炉炉顶煤塔侧第1至第4 孔炭化室上升管旁B 区颗粒 物:2.0苯可溶物:0.5 0苯并(a)花:0.0 0 2颗 拉 物二 2.0苯可溶物留 众5 0苯并(a)花:0.0 0 2颗粒物:1.0苯可溶物二 a2 5笨并(a)龙:0.0 0 1介壶、塑一料10一一加岖一呕呕焦炉烟囱S a:5 0 5 a:呕一坚呕炼铁原料准备及上料系统:高炉出铁、出植作业;炉造处理过程:铸铁机热风炉禁排3%禁排3%0 8 1 1/2 3 7-2 0 0 4受 控工艺 或设备区域设 备排气筒 颖拉 物排放浓度 (m g/N u?)设备排气筒烟气 不透光率 (%)设 备排气筒气 态污染 物排放浓度 (m g/N m 7)无组 织排放监 控 点浓度限值 (m g/N m )L 时段1 1 时段1 时段n时段1 时段1 1 时段I 时段I I 时段炼钢转炉一次烟气放散A 区8 0禁排1 5%禁排B 区:7 05 01 5%1 0%铁水转运和预处理作业;转炉车间二次除尘A 区3 0禁 排7%禁排B 区3 0了%电炉一次、二次烟气排放(可合并处理)A 区2 0禁排5%禁排B 区2 05%二次 精炼;连铸钥坯或 浇铸钢锭A 区1 0禁排3%禁排B 区1 03%轧钢火 焰清理机、机械清理 机:冷、热轧机:酸洗;镀(涂层作业人 区1 0禁排3%禁排B 区1 03%加热炉;热处理炉(退火、淬火、回火 等)A 区1 0禁 排3%禁排S O P=5 0禁排B 区1 03%5 0,:5 0铁合金物料处理输送过程A 区3 0禁 排7%禁 排B 区3 07%封闭式矿热还原电炉A 区2 0禁排5%禁排B 区2 05%敞口 式、半 封闭 式矿热还原电 炉:精炼(明弧)电 炉;其它炉窑(熔炼炉、焙烧炉等)八 区5 0禁排1 0%禁排B 区5 03 01 0%7%铁合金车间环境除尘排气简A 区2 0禁排6%禁排B 区2 05%铸造山冲天炉 区禁排禁排禁排B 区5 03 01 0%7%C 0:1 0 0 0其 它熔化炉;型砂作业A 区3 0禁排7%禁排B 区3 07%铸造车间环境除尘排气简A 区2 0禁排5%禁排B 区2 05%注1:周界外空气中粉尘浓度最高点 一般应设于排放 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l o m 范围内。如 预计无组织排放的 最大落 地浓度点 越出l o m 范围.可将监控点 移至 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