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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330.2-2006
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
第2
部分:蚊虫防制
330.2
2006
鼠害
虫害
预防
控制
技术规范
部分
蚊虫
ISC:07.080 备案号:19016-2006 上海市地方标上海市地方标准准DB31/330.2-2006DB31/330.2-2006 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蚊虫防制 2006-05-19 发布 2006-08-0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1/330.2-2006 I 前 言 蚊虫不仅影响人类工作、休息,而且是传播流行性乙型脑炎、疟疾、丝虫病、登革热和登革出血热、西尼罗病毒病、东方马脑炎、西方马脑炎、黄热病等多种蚊媒传染病的主要媒介,严重危害人类健康。为了安全、有效地控制蚊虫,保护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灭蚊的药物使用和防制技术,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各类指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全国爱卫会灭鼠、蚊、蝇、蟑螂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市蚊虫控制和建设健康城市的实际需要,并参考了国内外其他发达地区在蚊虫防制活动中的经验和有关指标而制定。本标准的第 3 章和 5.1 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的第 3 章和 5.1 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中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上海市有害生物防制协会。本标准起草人:徐仁权 冷培恩 朱仁义 李光耀 金培武 赵冰。本标准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于 2006 年 5 月首次发布。DB31/330.2-2006 1 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蚊虫防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实施蚊虫防制中的操作程序、药械使用、检查技术和控制标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有组织的从事蚊虫防制的行为。2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2.1 蚊虫 昆虫纲(Insecta)、双翅目(Diptera)、蚊科(Culicidae)中的与医学有关的一类昆虫,根据其生活史所处阶段分为卵、幼虫(孑孓)、蛹和成蚊四个期。2.2 蚊虫防制 采取环境、物理、生物和化学等综合性措施防止蚊虫对人类的侵害和控制蚊虫密度。2.3 蚊虫孳生地 指适合蚊虫产卵和幼虫生长繁殖的各种水体和积水。2.4 生物灭蚊 利用蚊虫天敌和生物制剂控制蚊虫幼虫(孑孓)孳生的一种灭蚊方法。2.5 烟剂 指利用加热或点燃后释放出烟雾,对成蚊有杀灭或驱赶作用的一种化学制剂(蚊香类除外)。DB31 330.2-2006 2 2.6 LD50 即半数致死剂量。指使半数实验动物致死所需要的药物剂量。表示该药物对人和动物的毒性大小。2.7 蚊媒传染病 指以蚊虫为媒介传播的人类疾病。2.8 外环境 指各类建筑物以外的场所。2.9 成蚊密度 指通过一定的方法在一定范围内监测获得的成蚊数量。如,只/人工小时,只/灯,只/间,只/30分钟等。2.10 幼虫密度 指通过一定的方法在一定范围内监测获得的单位容器或处所水体中蚊虫幼虫和/蛹的数量。如条/勺,条/处等。2.11 单位类型 小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的单位;中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满3000平方米的单位;大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单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作两个大型单位计算;超过1万平方米的,以此类推。DB31/330.2-2006 3 3 灭蚊药物的使用与管理 3.1 用于预防和控制室内外蚊虫的药物品种必须具有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3.2 用于防制蚊虫药物的采购凭证、用药记录至少保留 2 年,以便查验。3.3 下列场所禁止使用化学药物控制蚊虫 3.3.1 河流、湖泊、景观水系。3.3.2 食品生产、销售和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3.4 托幼机构、敬老院、医院等单位使用药物灭成蚊时必须使用 LD50 大于 5000mg/Kg 的药物 3.5 各种拟除虫菊酯、敌敌畏以及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药物禁止使用于控制蚊虫孳生地。3.6 灭蚊药物应当存放在干燥、阴凉、避光、防火的专用场所,离地离墙放置。3.7 灭蚊药物应具有明显的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药物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日期、进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3.8 灭蚊药物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出入库有记录。药物原药必须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3.9 灭蚊药物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承担其所有过期、剩余药物和容器的回收和处置义务,统一集中处理。盛放药物的容器禁止遗弃在环境中,剩余药液禁止直接倒入水或土壤中。4 蚊虫防制操作程序 4.1 在实施蚊虫防制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蚊虫调查 制定防制方案-实施控制措施 灭效评估。4.2 蚊虫调查 4.2.1 在灭蚊前应先进行蚊虫孳生地与成蚊侵害的状况调查。DB31 330.2-2006 4 4.2.2 蚊虫孳生地调查:主要采用 500ml 水勺和手电筒查找区域内居民和单位的室内、公共场所的地面、地下室、下水道、雨水井、建筑物顶部以及内外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水体数量、孳生蚊幼的阳性数和孳生地的种类与数量,并作好记录。计算孳生地阳性率和幼虫孳生密度。4.2.3 成蚊侵害调查:采用人工小时法、灯诱法、叮刺法(在蚊媒传染病发生地区和疫点内不宜使用)、帐诱法、雌蚊诱卵器法等任何 12 种方法调查成蚊密度并作好记录(调查与密度计算方法见 5.2)。4.3 制定防制方案:根据区域内各种孳生地的性质和分布、蚊虫种类与密度,绘制简易图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运用环境防制为主、物理防制或生物防制与化学防制结合、灭蚊与防蚊并举的综合性治理措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方法与措施(使用的药械品种、处理方式、药物剂型与安全性、采取的措施对环境的影响、控制频度)、效果评价时段与方法、控制的标准、告知书及被服务单位的职责等。4.4 实施防制措施程序:4.4.1 环境防制:根据区域内各种孳生地的性质和类型,分别实施对孳生地的清除和有效管理。4.4.1.1 孳生地的清除:对存在于环境中可以清除的各类积水,采取翻(将缸、罐、盆、瓶等小容器积水倒掉,放置时底向上)、填(用泥土或黄沙及时填平各种坑、洼、沟等容易积水的环境)、清(清除环境中各种小容器)、疏(及时疏通建筑物四周的明沟和下水道)等方法,消除各种蚊虫孳生的条件。4.4.1.2 孳生地的管理:对家庭或单位内部的养鱼缸、山水盆景、浇花容器、水缸、花盆托盘等各种盛水容器 410 月间每周换水一次;对建筑物的雨棚改建成斜坡,防止积水;屋顶水箱加盖密闭,定期检查;对雨水井和下水道定期疏通;对集中堆放的容器或轮胎采用防雨措施;清除河道杂草,增加水的流速。DB31/330.2-2006 5 4.4.2 物理防制 4.4.2.1 物理防制是用各种灭杀、驱赶、捕捉等工具进行防制蚊虫的方法。常用的工具有灭蚊灯、吸蚊器、电蚊拍、捕蚊器、驱蚊器等。4.4.2.2 在使用灭蚊灯、吸蚊器、电蚊拍、捕蚊器、驱蚊器等工具前,应逐一进行有效性检查。并根据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方法正确使用。灭蚊灯或电动灭蚊工具必须具有家电安全性以及应用效果证明。4.4.2.3 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旅店、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不能使用化学药物灭蚊的单位外环境推荐应用紫外线灯和 CO2灭蚊器控制成蚊。4.4.3 生物防制 4.4.3.1 对河流、池塘、景观水体等水体放养柳条鱼或其他鱼类控制幼虫孳生。4.4.3.2 推荐在河流、池塘、景观水体、有水生植物的水体中使用苏云金杆菌、球状芽孢杆菌等一类生物制剂或昆虫生长调节剂。当水体中出现幼虫孳生时,由专业人员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将生物制剂或昆虫生长调节剂用喷雾器沿水体岸边喷洒于水面。4.4.4 化学防制 为了延缓蚊虫抗药性的产生,同一地区连续使用的灭蚊药物品种每 23 年更换一次。在实施化学药物控制之前,应向该地区的单位、居民进行告示处理范围、时间和注意事项。4.4.4.1 灭幼虫 4.4.4.1.1 35 月间,在居民小区和单位的绿化地带、动物养殖场的向阳面,设置毒蚊缸毒杀前来产卵的早春雌蚊。毒蚊缸内放置一定数量的脱氯水或淘米水,加入 0.51%的敌百虫或灭幼脲,水面上放置供雌蚊产卵停息的少量稻草或树叶,贴上醒目标记。专人管理。一周检查一次。一旦发现毒蚊缸内有 2 龄以上幼虫时,重新换药。DB31 330.2-2006 6 4.4.4.1.2 对需用控制的蚊虫孳生地,首先使用环境或生物防制的方法处理。4.4.4.1.3 对确需化学药物处理的水体,当孳生 2 龄蚊虫幼虫时才能使用药物。4.4.4.1.4 推荐使用除敌敌畏以外的其它有机磷类药物,使用缓释剂型。采用药物处理时,对较大的水体,应估算水体面积或体积,根据每平方米或每立方米的使用量投放。定期检查,当水体中出现 2 龄以上幼虫时,再进行处理。4.4.4.2 灭成蚊 4.4.4.2.1 空间喷洒。实施喷洒时,按照附录。室外空间喷洒的时间应该严格掌握在黄昏或清晨。4.4.4.2.2 滞留喷洒。实施喷洒时,按照附录。4.4.4.2.3 烟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适用于仓库、地下室、居室和工作场所等密闭环境。根据烟剂使用说明,先关闭门窗和通风系统。点燃烟剂,一般应密闭 30 分钟后通风 1 小时,人员方可进入。4.4.4.3 个人防护 工作人员在接触药物过程中应身着防护服、戴橡胶手套和口罩,禁止吸烟、吃食物;实施完毕后必须先用肥皂洗手后脱下口罩、防护服并再次洗手。使用过的橡胶手套和防护服、口罩等应洗涤后使用。4.5 灭效评估 在实施灭蚊措施后,应适时进行灭蚊效果的评估,评估方法同孳生地调查或密度测定,评价实施灭蚊措施后的效果,分析所采取的控制措施的优缺点,制定下一阶段的灭蚊计划。5 控制质量评价 DB31/330.2-2006 7 5.1 控制标准 本标准中的控制标准适用于城区和城镇范围,其他地区参照执行。5.1.1 单位 5.1.1.1 小型单位 外环境孳生地阳性 1 处,室内孳生地阳性为零。成蚊密度叮刺法 0 只/30 分钟。5.1.1.2 中型单位 外环境孳生地阳性 2 处;室内孳生地阳性率为零。叮刺法密度白纹伊蚊 1 只/30 分钟,其他蚊虫 2 只/30 分钟。5.1.1.3 大型单位 外环境孳生地阳性 3 处;室内孳生地阳性阳性 1 处。叮刺法密度白纹伊蚊 1 只/30 分钟,其他蚊虫 3 只/30 分钟。5.1.2.地区 单位与居民室内和周边以及下水道孳生地阳性率(目测法)3%;河流、湖泊、池塘等大型水体孳生地阳性率(水勺法)3%;平均幼虫密度(水勺法)5 条/勺;叮刺法成蚊密度 1只/30 分钟 5.1.3 居民小区 控制标准参照大型单位 5.2 评价内容和方法 5.2.1 人工小时法 选择易栖息蚊虫的民居、动物房、绿化地带等场所的室内(如宿舍、值班室、地下停车库或防空洞、公园值班室、厕所、居民楼梯和动物饲养场等处。每次测定时在日落后 1 小时进行,DB31 330.2-2006 8 测定者用电动吸蚊器在每个测定点捕捉 15 分钟,分类计数。人工小时法密度(只/小时)=4监测点数捕获蚊虫总数 5.2.2 紫外线灯诱捕法 工具为紫外线诱蚊灯。选择在易栖息蚊虫的居民区、动物房的室外和绿化地带等场所,在每个测定点离地 1.5 米高度悬挂一只,18:00 开灯,次日早上 6:00 关灯。将捕获的蚊虫分类计数。灯诱法密度(只/灯)=调查的灯数各测定点捕获蚊虫总数 5.2.3 叮刺法 选择民居的室外、动物房室外和绿化地带等场所(周边存在蚊虫孳生的孳生地)设置 3-5个点,2 人一组,其中 1 人暴露单侧小腿,另 1 人用电动吸蚊器,捕捉 30 分钟内前来叮咬的蚊虫。测定白蚊伊蚊时,测定时间选择在 16:0017:00 时间段。测定淡色库蚊、中华按蚊、三带喙库蚊等蚊虫密度,测定时间选择在 19:020:00 时间段。将捕获的蚊虫分类计数。叮刺法密度(只/30 分钟)=测定点数各测定点捕获蚊虫数 5.2.4 帐诱法 选择蚊虫容易栖息的绿化地带,将蚊帐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