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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SC21:2014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CNAS
SC21
2014
良好
农业
规范
GAP
认证
机构
认可
方案
2014 年 03 月 3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CNAS-SC21 良好农业规范(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GAP)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SC21:2014 第 1 页 共 13 页 2014 年 03 月 3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目目 录录 1 总则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缩语和定义 .3R部分 认可程序 .3R1 认可申请 .3R2 评审 .4R3 认可的认证范围 .4R4 认可决定 .4R5 认可要求的变更 .5R6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要求 .5R7 认可标识的管理 .5R8 认可证书 .5C部分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6C1 基本要求 .6C2 认证机构人员 .6C3 认证要求 .8C4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在认证机构间的转换 .10G部分 业务范围分类 .11附录A: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12 附录B: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适用的认可规范文件清单 .13 CNAS-SC21:2014 第 2 页 共 13 页 2014 年 03 月 3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良好农业规范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总则总则 1.1 本文件对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适用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文件及本文件要求:CNAS-CC02,idt ISO/IEC17065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和/或GLOBALG.A.P 综合农业保证通则(以下简称ChinaGAP 规则和/或GLOBALG.A.P 通则)1.2 本文件 R 部分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C 部分部分是对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2)补充要求;G 部部分分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可业务范围提供了分类方法和指南。注:本文件的 R 部分、C 部分分别是对 CNAS 认可规则(R 和 RC)类、认可准则(CC)类的补充,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1.3 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CNAS 制定的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均适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文件均以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S-CC02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简称 ChinaGAP 规则)GLOBALG.A.P.综合农业保证通则(简称 GLOBALG.A.P.通则)GB/T19011 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019011)GFSI 对 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的补充要求 CNAS-SC21:2014 第 3 页 共 13 页 2014 年 03 月 3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FoodPLUS 和 IAF 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FoodPLUS and IAF)中国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 其他适用文件见附件 2。3 术语术语、缩语、缩语和定义和定义 3.1 术语 本文件使用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准(GB/T20014)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术语及其解释,GLOBALG.A.P.综合农业保证通则中的术语也适用。3.2 缩语 GAP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良好农业规范 ChinaGAP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 GLOBALG.A.P.全球良好农业规范 FoodPLUS GLOBALG.A.P.标准的所有者,也是 GLOBALG.A.P.秘书处 GFSI全球食品安全倡议 R 部分部分 认可程序认可程序 R1 认可申请认可申请 R1.1 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已按本文件以及ChinaGAP 规则和/或GLOBALG.A.P.通则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已实施了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通常情况下,在申请认可领域已完整实施了至少 3 个组织的认证,且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 6 个月。R1.2 申请人如未获得过 CNAS-CC02 的认可,则首次申请仅限于一个种类模块范围内的选项 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获得认可后,方可申请扩大选项 1 认证的其它种类模块范围或申请选项 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R1.3 申请人应提交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5.1.2 条款所要求的文件。并说明其建立的认证方案,包括认证实施规则、所覆盖的认证业务范围、产品模块和适CNAS-SC21:2014 第 4 页 共 13 页 2014 年 03 月 3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用标准等,同时应说明是开展选项 1 和/或选项 2 认证。R1.4 认证机构扩大业务范围申请,如扩大 1 个种类模块内的产品模块,则至少具备1 名该产品模块内的检查员或审核员。认证机构在每一个新的产品模块内具备 1 名内部培训师。内部培训师的相关要求见本方案 C 部分。R2 评审评审 CNAS 受理认可申请后,制定认可评审方案,对申请人实施评审,以评价申请人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认可评审类型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R2.1 见证评审 R2.1.1 初次认可时见证评审项目数量不少于 2 个,且需对每个申请的产品模块实施见证评审。监督或复评时对申请方的认证实施能力至少进行一次见证评审。R2.1.2 认证机构接受 CNAS 见证评审的检查员应是具备该产品模块专业能力的人员。R2.1.3 见证评审应优先选择选项2或具有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选项1的检查项目。R2.1.4 对于作物类检查项目,该作物应仍处在田间生长阶段或收获阶段(不包括储藏阶段);对于畜禽、水产和蜜蜂类检查项目,该畜禽、水产和蜜蜂应在饲养状态。R2.1.5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认可监管部门、GLOBALG.A.P.标准所有者等其他相关方的人员对其现场检查的观察活动做出安排。R3 认可的认证认可的认证范围范围 R3.1 认证选项 CNAS 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范围包括“选项 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和/或“选项 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对于开展选项 2 认证的机构,只有对选项 2 的检查项目实施见证评审后方可授予认可 R3.2 认证业务范围 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包括认证方案、产品模块及适用标准等。CNAS 对认证机构申请的每个产品模块实施文件评审和见证评审后方可予以认可。R4 认可决定认可决定 CNAS 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的认可决定过程以及认可后的管理要求见CNAS-RC01 及相关认可规范。CNAS-SC21:2014 第 5 页 共 13 页 2014 年 03 月 3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R5 认可要求的变更认可要求的变更 CNAS 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与ChinaGAP 规则和/或GLOBALG.A.P.通则 的相关文件保持一致。由于 ChinaGAP 和/或 GLOBALG.A.P.的变化情况引发的有关认可要求的变更,CNAS 将以文件的形式通知申请和已获得CNAS 认可的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机构。必要时,CNAS 将对已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就认可要求变更后做出的调整进行验证。R6 认证机构认证机构信息信息通报通报要求要求 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和ChinaGAP 规则和/或GLOBALG.A.P.通则的相关要求向 CNAS 通报相关信息。R7 认可标识的管理认可标识的管理 R7.1 CNAS对GAP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遵循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相关要求。R7.2 认证机构如声明其获得CNAS良好农业规范认可,则应在其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内向获证组织颁发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R8 认可证书认可证书 R8.1 认可证书应满足CNAS-RC01对认可证书的相关要求。R8.2 认可证书内容及附件至少应包括:(1)认可注册号(2)认证机构名称和地址(3)认证领域(4)认可依据(5)认证方案(6)认证标准(7)业务范围(8)认证选项信息(9)发证日期及证书有效期 R9 信息交流信息交流 CNAS 将根据 GFSI 对 ISO/IEC17011 标准应用指南及 IAF 与 GLOBALG.A.P.CNAS-SC21:2014 第 6 页 共 13 页 2014 年 03 月 3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签署协议的要求,需要时,向相关方通报认证机构的认可状态和严重不符合等信息。C 部分部分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C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C1.1 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 认可规范的要求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且满足相关要求。C1.2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的认证方案应包括良好农业规范的通用和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要求。C2 认证机构认证机构人员人员 C2.1 总则 C2.1.1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过程中每项职能所需人员的能力进行管理。C2.1.2 认证机构应对各类人员(如:从事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方案制定、合同评审、认证方案管理、检查/审核实施、试验或检验实施、认证决定、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培训指导与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认证机构对认证业务范围特点的分析和风险评估,确定其管理和专业能力资格准则,并进行聘用、评价、培训和监视。实施管理体系部分审核的人员能力准则应考虑管理体系审核背景等内容。C2.1.3 认证机构应确保其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人员尤其是检查员/审核员具有应用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能力。认证机构实施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应具备管理体系审核知识和经验。C2.2 能力评价、培训和监视 C2.2.1 对认证人员专业能力的评价应由具有能力的人员按照专业能力准则的要求进行评价。可采用面谈、专业知识问卷和现场见证等方式进行评价。C2.2.2 对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评价过程和结果应予以记录,应有充分证据证明人员能力满足评价准则要求。C2.2.3 认证机构应对检查员/审核员的能力进行初始评价和见证。认证机构应分别安排已具备能力的人员至少见证其所实施的 1 个选项 1 生产者或选项 2 生产者组织的检查活动。C2.2.4 认证机构应建立程序,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对其每一名检查员/审核员应至少实施 1 次见证评价以验证其能力和监控其表现。认证机构应保持相关验证和评价记CNAS-SC21:2014 第 7 页 共 13 页 2014 年 03 月 3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录。C2.2.5 认证机构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检查员/审核员还应满足 ChinaGAP 规则和/或GLOBALG.A.P.通则的要求。C2.2.6 内部培训师应具备相应产品模块检查员/审核员的能力要求。内部培训师应对认证机构检查人员参与诸如培训、考试等能力保持活动进行监视。C2.3 认证实施过程的专业能力管理 认证机构应在以下认证阶段对每个认证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适宜的专业能力管理。C2.3.1 申请受理和合同评审阶段 应由申请评审人员对生产者/组织的认证申请进行评审,确定申请项目的认证范围、申请类别、检查人日等,并对审核组提出相应的专业能力要求。必要时确定检验资源分配及抽样/送样要求。C2.3.2 准备阶段 确认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