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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302.1-2008
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302.1
2008
窗用未增塑
聚氯乙烯
PVC
型材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302.1-2008 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3022008 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3 02 1 分类名称 建材 塑料型材 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2.2 产品种类 型材按老化时间、落锤冲击、壁厚分类。2.2.1 老化时间分类 老化时间分类见表 1。表 1 老化时间分类 项目 M 类 S 类 老化试验时间/h 4000 6000 2.2.2 主型材落锤冲击分类 主型材落锤冲击分类见表 2。表 2 主型材在-10时落锤冲击分类 项 目 类 类 落锤冲击质量/g 1000 1000 落锤高度/mm 1000 1500 2.2.3 主型材的壁厚分类 主型材壁厚分类见表 3。2CCGF 3022008 表 3 主型材壁厚分类(单位:mm)项 目 A 类 B 类 C 类 可视面 2.8 2.5 不规定 非可视面 2.5 2.0 不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是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经挤出成型的门、窗框用型材,曾用名:门、窗框用聚氯乙烯(PVC)型材,俗称:建筑用 PVC 型材。.3.1 型材:一种挤出成型的产品。3.2 主型材:框、扇(纱扇除外)、梃型材。3.3 辅型材:主型材以外的型材。3.4 可视面:当门窗关闭时可以看到的型材表面。3.5 直线偏差:型材沿直线上偏离于纵向轴的程度。3.6 型材厚度(D):在平面上直角测量型材前后可视面的距离。3.7 型材宽度(W):垂直于型材的纵向轴线,沿平面方向进行测量时所测得的最大尺寸。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表 4 指标名称 大型 中型 小型 销售额(万元)20000 10000且20000 10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1633 热塑性塑料维卡软化温度(VST)的测定 GB/T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8814-2004 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GB/T8814-2004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第 1 号修改单 GB/T9341 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13525 塑料拉伸冲击性能试验方法 3CCGF 3022008 GB/T14437-1997 产品质量监督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方案 ISO 179:2000 塑料 摆锤式冲击特性的测定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令第 13 号文)。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产品 优先抽取产品标准规定的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6.2 抽样基数 同一牌号、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即同一生产日期)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至抽样之日起一年内生产的一种产品至少 150 根。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须满足抽样数量。6.3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样品种:随机抽取一种主型材。该主型材应具有加强筋之间的距离大于 15mm 的平面,以方便制作检测试样。被抽查企业应提供所抽查产品的图纸。6.4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车间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同一牌号、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即同一生产日期)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9 根型材,每根型材标识1、2、9 编号。从编号 1、2、3、4、5、6 的型材上分别锯切 1m 长的样品各 3 段共 18m,转移 1、2、3、4、5、6 编号至各段型材上为一包,签封标明为检验样品。从编号 7、8、9 的型材上锯切 1m 长的样品各 3 段共 9m,转移 7、8、9 编号至各段型材上为一包,签封标明为备用样品。截取的样品应包装好,将封样单展开粘贴于已包装样品封口处,由封样人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在封样单上签名。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样单。也可由封样人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在每段样品上用不可擦拭的签字笔签名。抽取并签封好的样品必须保存在室温的环境中。运送时应防止剧烈碰撞损坏样品。6.5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特别是应记录所抽样品的老化时间分类、主型材落锤冲击分类和主型材壁厚分类。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产品销售总额,上一年度未生产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产品的,记录当年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4CCGF 3022008 并加以注明。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4)表 5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C类1 外观 5.2 推荐性 GB/T8814-2004 2 尺寸和偏差 5.3 推荐性 GB/T8814-2004 3 直线偏差 5.4 推荐性 GB/T8814-2004 4 主型材的质量 5.5 推荐性 GB/T8814-2004 5 加热后尺寸变化率 5.6 推荐性 GB/T8814-2004 6 主型材的落锤冲击 5.7 推荐性 GB/T8814-2004 7 150加热后状态 5.8 推荐性 GB/T8814-2004 8 维卡软化温度 5.1 推荐性 GB/T1633-2000 9 简支梁冲击强度 5.1 推荐性 ISO179:2000 10 主型材的弯曲弹性模量 5.1 推荐性 GB/T9341-2000 11 物理机械性能 拉伸冲击强度 5.1 推荐性 GB/T13525-1992 12 标识 8 推荐性 GB/T8814-2004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与标识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包括外观、尺寸和偏差、直线偏差、主型材的质量、加热后尺寸变化率、主型材的落锤冲击、150加热后状态、维卡软化温度、简支梁冲击强度、主型材的弯曲弹性模量、拉伸冲击强度。标识检验项目包括可视面保护膜、合格证、主型材永久性标识。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7.3.2 按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生产的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若企业标 5CCGF 3022008 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中缺少 GB/T8814-2004 规定的极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8.1.1 外观、尺寸和偏差、直线偏差与主型材的质量的判定 外观、尺寸和偏差、直线偏差与主型材的质量用编号为 1、2、3 的一段型材分别进行检验,按GB/T 14437,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取监督质量水平po=10,检验水平为,其抽样检验方案为(n,Ac,Re)=(3,1,2),即检验 3 根型材,对上述检验项目分别进行判定,允许有1 个试样的测量结果超出标准规定的要求或偏差范围,当某项有 2 个(含)以上试样不符合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该项目为不合格,反之则判定为合格。8.1.2 产品物理机械性能的判定 经检验,样品的物理机械性能(加热后尺寸变化率、主型材的落锤冲击、150加热后状态、维卡软化温度、简支梁冲击强度、主型材的弯曲弹性模量、拉伸冲击强度)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并按标准中规定的复验要求进行检验后仍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的(见本规范第7 条),判定该批产品该项目为不合格。8.1.3 当产品实物质量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8.2 标识判定原则 所检产品标识存在以下三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质量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1.主型材的可视面应贴有保护膜。保护膜上应有标准代号、厂名、厂址、电话、商标。2.型材出厂应具有合格证。合格证上应包括每米质量、规格、生产日期。3.主型材应在非可视面上沿型材长度方向,每间隔 1m 至少应具有一组永久性标识,应包括老化时间分类、落锤冲击分类、壁厚分类。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产品实物质量和标识均合格的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6CCGF 3022008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备用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