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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1435-2006
含硼镁肥
1435
2006
ICS 备案号: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DB21/T 14352006 含硼镁肥 2006-06-01 发布 2006-07-01 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发布 DB21/T 14352006 I 前 言 本标准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向华、何 琳、王 丽、魏玉娟、刘海涛。DB21/T 14352006 1 含硼镁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硼镁肥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及包装、运输和贮存。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250 极限数值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 18382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17420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HG/T 2843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DB21/T 1320 中量元素肥料中钙、镁含量的测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 定量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肥料 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物料。3.2 含硼镁肥 采用酸一步法生产硼酸过程产生的镁盐母液,经结晶、离心,生产的以镁(Mg)为主要标明量的肥料。4 要求 4.1 外观 白色细小结晶体。4.2 主要技术指标 应符合表1要求。5 试验要求 5.1 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用的试剂、水及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应符合HG/T 2843的规定。5.2 镁含量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仲裁法)按DB21/T 1320中3.3规定进行。5.3 镁含量的测定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容量法 DB21/T 14352006 2 按DB21/T 1320中3.4规定进行。表1 主要技术指标 项项 目目 指指 标标 镁(Mg)以元素计,%8.9 硼(B)以元素计,%0.3 铁(Fe)以元素计,%0.2 水不溶物,%0.10 pH值,%3.0-7.0 水分,%7.0 汞(Hg)以元素计,mg/kg 5 砷(As)以元素计,mg/kg 10 镉(Cd)以元素计,mg/kg 10 铅(Pb)以元素计,mg/kg 50 铬(Cr)以元素计,mg/kg 50 5.4 硼含量的测定 按GB/T 17420中4.2规定进行。5.5 铁含量的测定 按GB/T 17420中4.5规定进行。5.6 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称取试样20.00g(0.01g)于250mL烧杯中,加100mL水溶解后,按GB/T 17420中规定进行。5.7 pH 值的测定 按GB/T 17420中4.9规定进行。5.8 水分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按GB/T 8576规定进行。5.9 汞含量的测定 按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5.12、5.17规定进行。5.10 砷含量的测定 按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5.12、5.13规定进行。5.11 镉含量的测定 按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5.12、5.14规定进行。5.12 铅含量的测定 按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5.12、5.15规定进行。5.13 铬含量的测定 按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5.12、5.16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 6.1 抽样 6.1.1 产品按批检验,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 100 吨。6.1.2 袋装产品,按表 2 采样。6.1.3 超过 512 袋时,按式(1)计算结果采样,计算结果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采样袋数3 3n(1)式中:n每批产品总袋数。DB21/T 14352006 3 6.1.4 按表 2 或式(1)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每袋取出不少于 100g 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得少于 2kg。6.1.5 散装产品,按 GB/T 6679 规定进行采样。表2 采样袋数 总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总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110 全部袋数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6.1.6 样品缩分:将采集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约 1000g,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 500mL 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聚乙瓶中,密封、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作产品质量分析,一瓶保存二个月,以备查用。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镁(Mg)、硼(B)、铁(Fe)、水不溶物、pH 值、水分。6.3 型式检验 6.3.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鉴定时;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正式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停产重新恢复生产时。6.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项。6.4 判定原则 6.4.1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袋中采取样品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中,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不合格。有害物质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4.2 指标合格判定,采用 GB/T 1250 中“修约值比校法”。7 标签和标志 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净含量以及分别标明镁(Mg)、硼(B)、铁(Fe)含量。其他应按GB 18382规定执行。8 包装、运输和贮藏 8.1 包装 产品用编织袋内衬聚乙烯薄膜袋或内涂膜聚丙烯编织袋包装,应按GB 8569规定执行,其他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规定执行。也可根据用户要求或订货协议进行。8.2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8.3 贮藏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