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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TGM 0005 S-2019 代用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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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TGM 0005 S-2019 代用茶 2019 用茶
Q/FTGM 福建永泰几何工贸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企业标准 Q/FTGM 0005S-2019 代用茶 2019-09-20 发布 2019-10-10 实施 福建永泰几何工贸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发 布 Q/FTGM 0005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中水分、灰分根据产品特征及实测值制定;产品安全指标参考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的规定制定。本标准铅指标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本标准由福建永泰几何工贸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延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TGM 0005S-2019 1 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代用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和根茎的其中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蜂蜜,经切片(或不切片)、粉碎(或不粉碎)、筛选(或不筛选)、混合(或不混合)、烘干(或不烘干)和包装工序制作而成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 产品分类 根据原料的不同,产品可分为叶类、花类、果(实)类、根茎类和混合类代用茶。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观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和形状,应洁净、干燥、无虫蛀、无霉变、无劣变 汤色 具有该产品冲泡后应有的汤色 香气 冲泡前后均具有该品种固有的香气,无异味 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 杂质 不含有非本品类夹杂物,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TGM 0005S-2019 2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叶类 花类 果(实)类 根茎类 混合类 水分,g/100 g 10.0 13.0 15.0 15.0 15.0 总灰分,g/100 g 8.0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 叶类中苦丁茶代用茶 花类中的菊花代用茶 原料含有玄米、大麦、荞麦、坚果及籽类的代用茶 其他代用茶 2.0 5.0 0.2 1.0 4.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6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8 食品添加剂 4.8.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和要求。4.8.2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和要求。4.9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取一个最小销售包装或适量样品,将试样倒入洁净的样品盘中,将其置于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另取一个独立小包装的样品置于评茶杯中,启动冲泡程序,鼻嗅冲泡后产品的香气,口尝产品滋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TGM 0005S-2019 3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5.2.2 灰分 按 GB 5009.4 的规定执行。5.3 污染物限量 5.3.1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从每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净含量不得少于 600 g 样品,样品分成两份,2/3 用于检验,1/3 留样备检。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企业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标示“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在下列情况下,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TGM 0005S-2019 4 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封口应平整且严密,无破损或泄漏。外包装纸箱质量应符合GB/T 6543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防潮、防蛀,密闭保存。产品堆放整齐,防止挤压等损伤。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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