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211.10-2008皂类2008-7-22发布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211.10-2008皂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皂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皂类产品包括洗衣皂、香皂、透明皂、复合洗衣皂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产品分类2.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2211211.10分类名称日用消费品日用化工品皂类2.2产品种类皂类根据其洗涤作用及洗涤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洗衣皂、香皂、透明皂、复合洗衣皂等。3企业规模划分根据该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皂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1000≥500且<1000<5004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QB/T2485《香皂》QB/T1913《透明皂》QB/T2486《洗衣皂》QB/T2487《复合洗衣皂》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1CCGF211.10-20085抽样5.1抽样型号或规格每个企业抽取应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5.2抽样方法产品按批抽样,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批。产品保质期须能满足抽样、检验工作的时间需要。皂类产品抽样时,按下表根据抽样基数(大包装袋)随机抽取2~40个大包装袋,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使总量不少于5.4条的规定。批量,箱≤1516~2526~9091~150151~500>500样本量,箱235813205.3抽样基数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5.4抽样数量序号规格(净含量)g抽样领域抽样数量(块)其中留样数(块)生产企业30201≥15g流通领域2010生产企业50302≤15g流通领域40205.5样品处置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5.6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皂类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