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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206.10-2008
电磁灶
206.10
200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06.10-2008 电磁灶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 206.10-2008 电磁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电磁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电磁灶。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06 206.10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家用电器 电磁灶 2.2 产品种类 电磁灶可以分为便携式电磁灶、驻立式电磁灶。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电磁灶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电磁灶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30000 3000 且30000 3000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2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2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磁灶的特殊要求 QB/T 1236 电磁灶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1CCGF 206.10-2008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样时优先抽取单灶头便携式的产品。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库存基数应不少于 50 台,当库存基数少于 50 台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如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每个企业随机抽取 1 种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共抽取 8 台样品,其中 4 台作为检验样品,4 台作为备用样品。5.3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电磁灶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度没有生产抽查产品,那么以本年度已实际生产的抽查产品销售额来统计。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1标志和说明GB4706.29/22 第 7 章 强制性 GB4706.29/22第 7 章 2防触电防护GB4706.29/22 第 8 章 强制性 GB4706.29/22 第 8 章 3输入功率和电流GB4706.29/22 第 10 章 强制性 GB4706.29/22第 10 章 4发热GB4706.29/22 第 11 章 强制性 GB4706.29/22第 11 章 5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GB4706.29/22 第 13 章 强制性 GB4706.29/22第 13 章 6防水GB4706.29/22 第 15 章 强制性 GB4706.29/22第 15 章 7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GB4706.29/22 第 16 章 强制性 GB4706.29/22第 16 章 2CCGF 206.10-2008 重要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8非正常工作GB4706.29/22 第 19 章 强制性 GB4706.29/22第 19 章 9稳定性和机械危险GB4706.29/22 第 20 章 强制性 GB4706.29/22第 20 章 10机械强度GB4706.29/22 第 21 章 强制性 GB4706.29/22第 21 章 11结构GB4706.29/22 第 22 章 强制性 GB4706.29/22第 22 章 12内部布线GB4706.29/22 第 23 章 强制性 GB4706.29/22第 23 章 13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GB4706.29/22 第 25 章 强制性 GB4706.29/22第 25 章 14外导线的接线端子GB4706.29/22 第 26 章 强制性 GB4706.29/22第 26 章 15接地措施GB4706.29/22 第 27 章 强制性 GB4706.29/22第 27 章 16螺钉和接线GB4706.29/22 第 28 章 强制性 GB4706.29/22第 28 章 17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GB4706.29/22 第 29 章 强制性 GB4706.29/22第 29 章 18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GB4706.29/22 第 30 章 强制性 GB4706.29/22第 30 章 19热效率试验QB/T1236 第 6.11 推荐性 QB/T1236 第6.11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6.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防触电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防水、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外导线的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接线、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热效率试验等项目;产品标签检查项目包括:标志和说明项目中的产品名称、额定参数、制造商、警告语等。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3CCGF 206.10-2008 6.3.2 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相关重要检验项目,且无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6.3.3 电磁灶对热效率的要求按照 QB/T 1236 判定;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 QB/T 1236 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7 判定原则 7.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4 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检验项目中的第 19 项采用 QB/T 1236 中的二次抽样,判别水平,不合格质量水平及判定见下表:不合格质量水平 二次抽样 样本大小 B 类不合格 RQL=65 C 类不合格 RQL=80 第一样本 n1=4 Ac1=0 Re1=3 Ac1=1 Re1=3 第二样本 n2=4 Ac2=3 Re2=4 Ac2=4 Re2=5 注意:上表中的 B、C 类与规范中的 B、C 类项目定义是不同的概念。7.2 产品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样品标签存在以下两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1、产品上的电压,功率或电流标志的缺失;2、标准要求的警告语的缺失;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7.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8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 4CCGF 206.10-2008 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8.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