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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211.9-2008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211.9
2008
衣料
液体
洗涤剂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11.9-2008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211.9-2008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本规范适用于由各种表面活性剂和助剂配制而成,用于织物清洁去污的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不适用于非水洗型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11 211.9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日用化工品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2.2 产品种类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根据其洗涤作用及洗涤对象的不同分为三类,即洗衣液、丝毛洗涤液、衣物预去渍液。洗衣液:是以水作为基质,可以代替洗衣粉和肥皂,具有高去污力的重垢型洗涤用品。一般用于洗涤各种纺织、针织面料、服装及床上用品等。丝毛洗涤液:是以水作为基质,属性能温和的中性轻垢型洗涤用品。一般用于洗涤丝绸、羽绒、毛绒类等柔软、轻薄及其他高档面料服装。衣物预去渍液:是以水或有机溶剂或其混合物作为基质,用于衣物整体洗涤前对重垢污斑预先处理,即衣物局部(如领口和袖口等)的重垢预洗洗涤用品。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该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衣料用液体洗涤剂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2000 500 且2000 500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 1CCGF 211.9-2008 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QB/T 1224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最小包装在 5kg 及以下的瓶装、桶装或袋装产品。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产品按批抽样,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批。产品保质期须能满足抽样、检验工作的时间需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产品抽样时,按下表根据抽样基数(箱)确定随机抽取 320 箱,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 6kg,其中 2kg 作为检验样品,4kg 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箱 50 51150 151500 5013200 3200 以上 样本量,箱 3 5 8 13 20 5.3 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C 类1 外观 QB/T1224-2007 5 推荐性 QB/T1224-2007 8.1 2 气味 QB/T1224-2007 5 推荐性 QB/T1224-2007 8.2 3 稳定性 QB/T1224-2007 5 推荐性 QB/T1224-2007 8.3 4 总活性物含量 QB/T1224-2007 6 推荐性 QB/T1224-2007 8.4 5 pH QB/T1224-2007 6 推荐性 QB/T1224-2007 8.5 6 规定污布的去污力 QB/T1224-2007 6 推荐性 QB/T1224-2007 8.6 2CCGF 211.9-2008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C 类7 标识 QB/T1224-2007 10.1.1 推荐性 QB/T1224-2007 10.1.1 备注:丝毛洗涤液不测第 6 项(规定污布的去污力)。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6.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气味、稳定性、总活性物含量、pH、规定污布的去污力;标签质量检查项目为标识。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4.1 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6.4.2 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相关重要检验项目,且无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7 判定原则 7.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4 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7.2 标签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4 条),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轻微不合格。7.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8 异议处理复检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8.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8.3 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不进行复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