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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208.2-2008
老视镜
208.2
200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08.2-2008 老视镜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 208.2-2008 老视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老视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批量生产或预制的装成老视镜。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08 208.2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眼镜 老视镜 2.2 产品种类 2.2.1 按加工性质不同可分为批量生产的装成老视镜和预制的装成老视镜;2.2.2 按镜片材料可分为玻璃片老视镜、树脂片老视镜;2.2.3 按镜架材料可分为金属架老视镜、塑料架老视镜和天然有机材料架老视镜。3 术语和定义 3.1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两镜片光学中心在与两镜圈几何中心连线平行方向上的距离。3.2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水平距离测量值与光学中心水平距离标称值的差值。3.3 光学中心水平互差:光学中心单侧水平距离测量值与二分之一的光学中心水平距离标称值的差值。3.4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两镜片光学中心高度的差值。3.5 光透射比:镜片或滤光片的透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3.6 随机抽取:每次抽取时使批中所有产品被抽到的可能性都相等的抽样方法。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老视镜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老视镜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1000 200 且1000 200 1CCGF 208.2-2008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10810.1 眼镜镜片 第 1 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3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 3 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GB 13511 配装眼镜 GB/T 14214 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老视镜的顶焦度和镜架类型,抽取相同生产厂或相同品牌样品,优先抽取顶焦度大于+2.00D的产品。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按产品的包装单元和数量随机抽取。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 副,从同一批次样品的 2 个或 2 个以上的小包装合内分别取出顶焦度不同的样品。抽样数量为 13 副。当库存基数少于 50 副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的老视镜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 样数量,抽样数量为 3 副。6.3 样品处置 6.3.1 为确保样品的完好有效,每一副老视镜应有独立包装,并附有完整的出厂标识标签和说明书等,在运输和寄送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6.3.2 应当对检验样品进行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老视镜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度没有生产抽查产品,那么以本年度已实际生产的抽查产品销售额来统计。7 检验依据 7.1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2CCGF 208.2-2008 表 1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表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 验 项 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C 类1 镜架外观质量 GB 13511 5.1 强制性 GB/T 14214 5.4 2 可见光透射比V()(380 nm780 nm)GB 13511 5.2 强制性 GB 10810.3 中 6 3 球镜顶焦度偏差(D)GB 13511 5.2 强制性 GB10810.1 中 6.1见注见注 4 柱镜顶焦度偏差(D)GB 13511 5.2 强制性 GB10810.1 中 6.1见注见注 5 两镜片顶焦度互差(D)GB 13511 5.7 强制性 GB10810.1 中 6.1见注见注 6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mm)GB 13511 5.3.3强制性 GB13511 中 6.3 见注见注 7 光学中心水平互差(mm)GB 13511 5.3.3强制性 GB13511 中 6.3 8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mm)GB 13511 5.4.1强制性 GB13511 中 6.3 9 光学中心高度(mm)GB 13511 5.4.1强制性 GB13511 中 6.3 10 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 GB 13511 5.2 强制性 GB10810.1 中 6.6 11 装配质量 GB 13511 5.9 强制性 GB 13511 6.7 12 整形要求 GB 13511 5.10 强制性 GB 13511 6.8 13 标 志 1 GB 13511 5.3.3GB 13511 8.1.2强制性 目测 14 标 志 2 GB 13511 8.1.2强制性 目测 备注:1.当序号 35 项目的绝对值大于 0.25,为 A 类;其他情况为 B 类。2.当序号 6 项目的绝对值大于 4.0,为 A 类;其他情况为 B 类。3.标志 1 项目包括顶焦度、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参数的标注。4.标志 2 项目包括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镜架外观质量、可见光透射比()、球镜顶焦度偏差(D)、柱镜顶焦度偏差(D)、两镜片顶焦度互差(D)、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mm)、光学中心水平互差(mm)、光学中心垂直互差(mm)、光学中心高度(mm)、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装配质量、整形要求、标志 1 项目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产品标签检查项目为标志 2 项目,包括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必须认真检查样品的封样单有无破损、样品是否完好,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作好相应记录。7.3.2 批量生产和预制的装成老视镜的顶焦度应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7.3.3 当光学中心位于镜圈几何中心上方时,“光学中心高度”记录为“”;当光学中心位于镜圈几何中心下方时,“光学中心高度”记录为“”。3CCGF 208.2-2008 7.3.4 若企业产品明示执行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应按企业明示的标准进行检验。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5 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 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注:标志 1 项目中顶焦度、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参数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未标注的,判定该批产品标志 1 项目不合格。8.2 产品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产品标签存在以下两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轻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1、未标制造厂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2、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和法规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可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同时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未参加综合判定”。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的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 采用原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