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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727-2009
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技术规程
727
2009
致病性
禽流感
预防
技术规程
ICS 11.220B 41备案号: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727-2009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技术规程Prevention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2009-02-16 发布2009-03-16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DBDBDB33333333DB33/T 727-2009I前言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畜牧兽医局、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浙江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小根、俞国乔、陈伟杰、陆国林、洪建伟、王一成、张存、徐辉、赵灵燕、倪柏锋、梁华丽、余旭平、周彩琴、吴赟竑、周继勇。DB33/T 727-20091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禽场(户)和养禽小区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所需要的防疫条件、饲养管理方式,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消毒、监测等方面的方法、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人工养殖的鸡、鸭、鹅、鹌鹑、鸽子、山鸡等禽类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其他禽类也可参考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8936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 19438.2H5 亚型禽流感病毒荧光 RT-PCR 检测方法NY 5027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3养禽场所选址、布局和设施设备要求3.1 选址3.1.1 应选择交通便利、水质良好、水量充足、无有害气体和其他污染的场地,建在背风向阳、地势高燥平坦或略带缓坡的地方,并距干线公(铁)路、居民区、工厂、学校、畜禽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畜禽养殖场、家禽孵化厂(场、厅)、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等 500m 以上。3.1.2 实行放养的养禽场应避开候鸟主要迁徙路线的栖息地。3.1.3 水禽活动水域其水系上游 3km 内无其他水禽场或为独立的水源为宜。3.2 养殖小区内布局3.2.1 小区内各养殖户区域应独立分开,互相间距在 50m 以上或有有效隔离设施的在 10m 以上。各养殖户进出通道应避免互相交叉。3.2.2 各养殖户的水禽活动水域,应独立配置,水源不可互相流通。3.2.3 小区应设置公共管理办公用房。小区兽医室、病死家禽及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均应相对独立,并均处于养殖户的下风下势处。3.3 养殖场内布局3.3.1 集约化养禽场需设置的生活区、生产管理区,应与生产区分开,各区之间界限分明并有相应的距离。生活区应远离生产区 200m 以上。生产区应为独立的区域并在其周围建有围墙或相当围墙功能的隔离设施。3.3.2 根据功能不同和饲养规模,生产区可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饲养单元或小区。实行舍饲的,一般以一幢禽舍为一个独立单元;实行放养的,各独立小区间要设立防疫隔离设施,并有一定的间距。3.3.3 生产区设置在上风向,兽医室、病禽隔离舍、贮粪场和污水处理池应设置在下风向。3.3.4 人员、家禽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道路分为污道、净道,不重叠,不交叉。3.4 设施设备3.4.1 生产区内道路路面硬化,无积水。3.4.2 场区和生产区入口处应分别设置消毒池或配备消毒设备,生产区进出处应设置出入人员更衣消毒室。3.4.3 场内设有防鸟设施。DB33/T 727-200923.4.4 场内设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室,配备免疫、消毒等必须设备和药品。3.4.5 场内建有病死家禽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4饲养管理方式4.1 饲养方式4.1.1分段饲养围绕本单位生产目的,根据家禽生长规律,对饲养的家禽分成育雏、生长、育成、育肥、或产蛋等不同饲养阶段,按照不同阶段饲养管理要求,对不同饲养阶段的家禽,实行分段分区饲养。无法实行同步生产和统一品种的家禽养殖小区,所有养殖单位均实行小区外育雏,小区内只可饲养已经禽流感疫苗免疫 4 周以上(主动免疫抗体水平合格的)家禽。4.1.2单一饲养禁止混养猪、牛、羊等其他家畜。一个家禽养殖小区或一个养禽场(户)内只能饲养同一种类家禽,一幢禽舍或一个放养小区内同时只养一批家禽;同一个活动水域同时只养一批水禽。禁止饲养家犬、猫等。4.1.3全进全出饲养实行舍养的,一幢禽舍的家禽全部清空后,应空舍 2 周以上,才可饲养新一批家禽。实行放养的,家禽全部清空后,应空场停养 2 周以上,才可饲养新一批家禽。非流动的水禽活动水域应全部更换新水或进行有效消毒后,才可放养新的一批水禽。清场与消毒要求执行 7 规定。4.1.4封闭式饲养4.1.4.1 人员进出要求未经许可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应更换工作衣鞋并经消毒,进入种禽场生产区的还需经过淋浴洗澡。各独立饲养区的工作人员不得互相串舍。4.1.4.2 车辆、工具等物品进出要求无关物品不得进入饲养区,为其他畜禽养殖单位运送饲料、家禽及其产品的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进入生产区的一切物品,应经过清洗或消毒。各独立饲养区的工具不得互相通用。4.2 饲养要求根据家禽不同阶段的生理特点和季节,禽舍采取通风降温或保暖防寒的措施,采用相应的饲养密度,保持适合家禽生长或产蛋的温度、湿度和空气新鲜度。4.3 水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 NY 5027 的要求。生产用水水源,应取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自来水厂水、井水。取用江河、湖泊、水库水源的,应经过专用水池沉淀过滤和消毒处理,并达到卫生要求。水禽活动水域执行 3.1 规定。4.4 饲料来源饲料应来自于合法的饲料生产企业,经消毒合格的包装袋包装,禁用其他养殖单位用过的饲料袋包装。4.5 苗禽来源饲养的苗禽应购自无传染病流行地区的合法孵化厂(场、厅)或种禽场,在购买装运前应经产地动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5免疫5.1 疫苗选择所用疫苗均须有农业部批准生产文号。鸡、鸭、鹅使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鸽子、鹌鹑等其他禽类参考鸡的免疫。H5-H9 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同 H5N1 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我省及毗DB33/T 727-20093邻省发生或检出禽流感变异毒株时,按照农业部要求,用禽流感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5.2 免疫程序5.2.1鸡5.2.1.1 蛋鸡和种鸡雏鸡在 7 日龄14 日龄首免,接种剂量 0.3mL0.5mL;首免后 3 周4 周进行第一次加强免疫,接种剂量 0.5mL;开产前 2 周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接种剂量 0.5mL0.8mL;以后每隔 4 个月6 个月加强免疫一次,接种剂量 0.5mL0.8mL。5.2.1.2 肉鸡60 日龄内出栏的,7 日龄10 日龄免疫,接种剂量 0.3mL0.5mL。超过 60 日龄出栏的,在 7 日龄10 日龄首免,接种剂量为 0.3 mL0.5mL;首免后 2 周3 周时加强免疫一次,接种剂量 0.5mL。5.2.2鸭5.2.2.1 蛋鸭和蛋用种鸭14 日龄21 日龄时进行首免,接种剂量为 0.5mL;首免后 3 周4 周进行第一次加强免疫,接种剂量 1.0mL;开产前 2 周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接种剂量 1.0mL;以后每隔 4 个月6 个月加强免疫一次,接种剂量 1.0mL。5.2.2.2 肉用种鸭和番鸭种鸭7 日龄14 日龄时进行首免,接种剂量为 0.5mL;首免后 3 周4 周进行第一次加强免疫,接种剂量 1.0mL;开产前 2 周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接种剂量 1.0mL;以后每隔 4 个月6 个月加强免疫一次,接种剂量 1.0mL。5.2.2.3 肉鸭60 日龄内出栏的,在 7 日龄10 日龄首免,接种剂量为 0.5mL。超过 60 日龄出栏的,在 7 日龄10 日龄首免,接种剂量为 0.5mL;首免后 2 周3 周时加强免疫一次,接种剂量 1.0mL。5.2.3鹅5.2.3.1 种鹅14 日龄21 日龄时进行首免,接种剂量为 0.5mL;首免后 3 周4 周进行第一次加强免疫,接种剂量 1.0mL;开产前 2 周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接种剂量 1.5mL;以后每隔 4 个月6 个月加强免疫一次,接种剂量 1.5mL。5.2.3.2 肉鹅60 日龄内出栏的,在 7 日龄10 日龄首免,接种剂量为 0.5mL。超过 60 日龄出栏的,在 7 日龄10 日龄首免,接种剂量为 0.5mL;首免后 2 周3 周时加强免疫一次,接种剂量 1.0mL。5.2.4鸽子、鹌鹑、山鸡等其他禽类参考鸡的免疫程序,剂量根据体重进行适当调整。5.2.5农村散养家禽春季、秋季集中免疫一次,每月对新补栏和免疫期超过 4 个月的家禽进行补免。5.2.6集约化养禽场可在免疫前进行抗体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决定首免日龄。5.3 免疫方法5.3.1疫苗的检查疫苗使用前要仔细核对疫苗的抗原亚型,详细记录生产批号和失效日期。包装破损、破乳分层、颜色改变等现象的疫苗不得使用。5.3.2疫苗的预温疫苗使用前应置于室温(22左右)2h 左右,使用时应充分摇匀,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匀质。疫苗启封后,应于当天用完,夏天应于 4h 内用完。5.3.3接种的针头DB33/T 727-20094同一养禽场(小区)的同一批家禽,每注射接种 1000 只家禽至少要更换一个针头;每接种一户或一批必须更换针头;给家禽接种过疫苗的针头,不得用于抽吸疫苗。5.3.4接种部位的选择优先采用颈背部皮下注射,注射部位为家禽颈背部下三分之一处,针头向下与皮肤呈 45 度角。5.3.5疫苗接种质量控制专人负责监督接种过程,确保每只家禽都被接种,发现漏免的家禽要及时补免。做好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包括:家禽的品种、日龄、疫苗生产厂家、疫苗批号、接种时间和免疫剂量等。5.3.6其他农业部规定使用新的疫苗种类时,免疫应根据新的疫苗使用要求执行。6监测6.1 抽样群体的确定饲养场内同一日龄饲养在一起的家禽为一个群体,农户散养家禽以自然村为一个群体。6.2 免疫效果监测6.2.1抽样时间和数量需检测的群体应在疫苗免疫后 3 周4 周采样,每个群体应随机抽样 30 只家禽,散养禽应采自 5个以上农户,不足 30 只的应全部采样检测。6.2.2血样采集与检测静脉采血,分离血清,按 GB/T 18936 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禽血清 HI 的抗体水平。6.2.3结果判定经免疫的群体,70%的禽只 HI 抗体水平大于或者等于 4log2 时,判定为免疫合格。6.2.4结果处理免疫效果不合格的群体,立即进行一次补免。6.3 传染源监测6.3.1监测重点对象种禽、蛋禽、新调入禽、候鸟。根据流行病学调查需要,确定应进行检测的禽群、时间和次数。6.3.2抽样数量每个群体应随机采样检测 30 只以上家禽;散养禽应采自 5 个以上农户的家禽,不足 30 只的全部采样检测。6.3.3样品采集与检测采集禽类的气管拭子、泄殖腔拭子和/或血清,采用病毒检测或血清学方法进行。病毒学按 GB/T19438.2 荧光 RT-PCR 检测 H5 亚型禽流感病毒。血清学按 GB/T 18936 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禽血清 HI 抗体。6.3.4结果处理检测发现疑似样品,按照规定程序报告情况,并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为传染源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7养禽场清场与消毒要求7.1 清场一幢禽舍内或一个独立区域内所有家禽出栏后,应进行清场。应彻底清除饲养场地内的粪便、垫草、污物、污水、残羹饲料等所有废弃物以及地面浮土层。地面、墙壁、工具等用水冲洗干净。能够拆卸的笼具等饲养设施应拆卸清理冲洗。7.2 消毒DB33/T 727-200957.2.1消毒制度制定包括环境消毒制度、人员消毒制度、禽舍消毒制度、用具消毒制度、带禽消毒制度等。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有效消毒药品,并按照消毒药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正确的浓度和剂量,采用合适的消毒程序和方法进行消毒。7.2.2清场空舍消毒已经清场空舍的,对墙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