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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GM 0009 S-2021 预拌粉(油炸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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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GM 0009 S-2021 预拌粉油炸用 2021 预拌粉 油炸
江 苏 宝 宝 宿 迁 国 民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QGM 0009S-2021 预拌粉(油炸用)2021-08-11 发布 2021-09-27 实施 江苏宝宝宿迁国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SQGM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2 7 2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9-2 6Q/SQGM 0009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国家强制标准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参照了 GB/T 1355小麦粉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产品设定铅(以 Pb 计)限量为0.1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谷物及其制品”铅(以 Pb 计)限量为0.2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宝宝宿迁国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建华 本标准于 2021 年 8 月首次发布。J S Q BQ/SQGM 0009S-2021 1 预拌粉(油炸用)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拌粉(油炸用)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用于以小麦粉、大米粉、糯米粉、黑麦粉、燕麦粉、大麦粉、荞麦粉、藜麦粉、裸麦粉、小麦胚芽粉、杂粮粉、玉米粉、食用淀粉、谷朊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选择性使用食糖、食用葡萄糖、椰蓉、食用盐、香辛料(罂粟、藏红花除外)、碳酸钠、碳酸氢钠、磷酸氢钙、六偏磷酸钠、柠檬酸钠、高粱红、黄原胶、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柠檬酸钾、乳糖醇、微晶纤维素、柠檬酸一钠、甜菜红、乳酸、酪蛋白酸钠、碳酸钙、木糖醇、柠檬酸、海藻酸钠、碳酸氢钾、维生素 C、磷酸二氢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钾、赤藓糖醇、乳酸钾、磷脂、磷酸酯双淀粉、氧化淀粉、聚丙烯酸钠、天然胡萝卜素、葡萄糖酸钠、复配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碳酸钙、磷酸二氢钙、食用淀粉)、(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磷酸二氢钙、食用淀粉)为辅料,经预处理、配料、混合、筛理、包装而成的油炸糕点用预拌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钙 GB 188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糖醇(又名 4-D 吡喃半乳糖-D-山梨醇)GB 1886.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 GB 1886.2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酪蛋白酸钠(又名酪朊酸钠)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2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GB 1886.2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J S Q BQ/SQGM 0009S-2021 2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1924 谷朊粉 GB 2555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 GB 255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二氢二钠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0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钾 GB 284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脂 GB 29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磷酸酯双淀粉 GB 29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氧化淀粉 GB 2994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丙烯酸钠 GB 316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然胡萝卜素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QB/T 4484 葡萄糖酸钠 NY/T 786 食用椰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3.1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和 GB 2715 的规定。3.1.2 大米粉、糯米粉、黑麦粉、燕麦粉、大麦粉、荞麦粉、藜麦粉、裸麦粉、小麦胚芽粉、杂粮粉应符合 GB 2715 和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3 玉米粉应符合 GB/T 10463 和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4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5 谷朊粉应符合 GB/T 21924 和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6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7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3.1.8 椰蓉应符合 NY/T 786 的规定。3.1.9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10 香辛料(罂粟、藏红花除外)应符合 GB/T 15691-2008 中 5.1 的规定,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J S Q BQ/SQGM 0009S-2021 3 的规定。3.1.11 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的规定。3.1.12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3.1.13 磷酸氢钙应符合 GB 1886.3 的规定。3.1.14 六偏磷酸钠应符合 GB 1886.4 的规定。3.1.15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3.1.16 高粱红应符合 GB 1886.32 的规定。3.1.17 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3.1.18 柠檬酸钾应符合 GB 1886.74 的规定。3.1.19 柠檬酸一钠应符合 GB 1886.107 的规定。3.1.20 甜菜红应符合 GB 1886.111 的规定。3.1.21 乳酸应符合 GB 1886.173 的规定。3.1.22 酪蛋白酸钠应符合 GB 1886.212 的规定。3.1.23 碳酸钙应符合 GB 1886.214 的规定。3.1.24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25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26 海藻酸钠应符合 GB 1886.243 的规定。3.1.27 碳酸氢钾应符合 GB 1886.247 的规定。3.1.28 维生素 C 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3.1.29 磷酸二氢钙应符合 GB 25559 的规定。3.1.30 焦磷酸二氢二钠应符合 GB 25567 的规定。3.1.31 碳酸钾应符合 GB 25588 的规定。3.1.32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3.1.33 乳酸钾应符合 GB 28305 的规定。3.1.34 磷脂应符合 GB 28401 的规定。3.1.35 磷酸酯双淀粉应符合GB 29926的规定。3.1.36 氧化淀粉应符合 GB 29927 的规定。3.1.37 聚丙烯酸钠应符合 GB 29948 的规定。3.1.38 天然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31624 的规定。3.1.39 葡萄糖酸钠应符合 QB/T 4481 的规定。3.1.40 复配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碳酸钙、磷酸二氢钙、食用淀粉)、(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磷酸二氢钙、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26687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将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J S Q BQ/SQGM 0009S-2021 4 气 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光线下,观测色泽、外观、杂质,闻有无异味 外 观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干燥、无霉变。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14.0 GB 5009.3 粗细度(CQ9 筛通过率)/(g/100g)98 GB/T 5507 铅(以 Pb 计)/(mg/kg)0.1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3.4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 检验规则 4.1 出厂检验 4.1.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粗细度、净含量。4.2 型式检验 4.2.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2.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2 以外的全部要求。4.3 组批与抽样 4.3.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4.3.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小于 2 个最小包装单位),分成 2 份,其中 1 份为留样样品。4.3.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4 个最小包装单J S Q BQ/SQGM 0009S-2021 5 位)。4.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若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合格”;若指标如有不合格,允许扩大 1 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5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重(质)量、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严防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有异味或含水分较高的物品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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