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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9:201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
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
CL09
2013
检测
校准
实验室
能力
认可
准则
微生物
领域
应用
说明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5 年 06 月 01 日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6 月 01 日 实施 CNAS-CL09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 认可准则在微生物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Microbiological Test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L09:2013 第 1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5 年 06 月 01 日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6 月 01 日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微生物检测领域的特性而对CNAS-CL01: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本文件与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L01:2006中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对CNAS-CL01:2006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本文件代替:CNAS-CL09:2006。相对于CNAS-CL09:2006,本文件除编辑性修订外,主要内容变化为:增加4.1.2,对动物试验机构的要求;增加4.1.5 g),对生物安全责任人和生物安全监督员的要求;增加4.1.5 h),对技术管理者的要求;增加4.2.6,对生物安全责任人作业和职责的要求;增加4.3.2.2 a),基于生物安全考虑文件控制的要求;增加4.3.2.2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微生物检测方法查新的要求;增加4.5.1,明确分包项目不予认可;增加4.6采购要求;把培养基质量控制程序分开为培养基验收程序和自制培养基质量控制程序;增加4.7.1 a),客户观察为其开展检测的要求;增加4.7.1 b),检出致病菌时及时向客户反馈结果的要求;增加4.9.1 b),生物安全事故严重性评价的要求;增加4.13,基于生物安全考虑记录控制的要求;增加4.15.1,管理评审要考虑生物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修改5.2,增加对关键检测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的要求;修改5.3,增加生物实验室标识、生物安全柜和有效隔离等要求;增加了原5.5.4 无菌工器具灭菌和标识的内容。增加5.4,方法确认/证实和测量不确定的要求;CNAS-CL09:2013 第 2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5 年 06 月 01 日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6 月 01 日 实施 修改5.5,增加部分要求;修改5.6,增加部分要求;增加5.7,对抽样的要求;修改5.8,对样品标识系统的要求;修改5.9,增加部分要求;增加5.10,对结果报告的要求;增加6 参考资料。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CNAS-CL09:2006。CNAS-CL09:2013 第 3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5 年 06 月 01 日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6 月 01 日 实施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 微生物微生物检测领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的应用说明 1 范围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化妆品、环境样品、玩具、医药、纺织品、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微生物检测领域实验室的认可活动。微生物检测领域包括对样品中微生物进行的定性分析或定量检测。微生物专业中涉及的病毒检验、基因扩增检验等应符合相关专业的要求。2 引用标准引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4 管理要求管理要求 4.1 组织 4.1.2 开展动物试验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涉及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符合相应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和规定等。4.1.3 在本实验室固定设施以外场所,如在临时实验室、移动实验室、抽样现场或野外现场进行检测和抽取样品,都必须在适当的技术控制和有效监督下进行。需要时,可在提供检测结果的上述场所设授权签字人,且应保留其所有相应活动的记录。4.1.5 g)实验室应设置生物安全责任人和生物安全监督员,负责生物安全。4.1.5 h)实验室技术管理者中应至少包括一名在申请认可或已获认可的微生物检测范围内具有微生物专业或与微生物密切相关的本科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微生物检测的工作经历的成员;负责指导或培训检验人员常规微生物实验。4.2 管理体系 4.2.1 实验室应制定生物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生物安全。4.2.6 质量手册中应规定生物安全责任人的作用和职责。4.3 文件控制 4.3.2.2 a)适用时,文件控制程序应包括基于生物安全考虑的现场文件的管理。CNAS-CL09:2013 第 4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5 年 06 月 01 日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6 月 01 日 实施 4.3.2.2 b)适用时,至少每两个月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微生物检测方法进行方法查新。4.4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4.5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4.5.1 实验室可以把一个检测项目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分包,但如果该分包内容是该项目不可分割的部分,即实验室不具备该检测项目的完整技术能力,则该项目不予认可。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6.1 a)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适合试验范围的培养基(试剂)验收程序。该程序包括对即用型培养基、商品化脱水合成培养基(包括完全培养基和需添加补充物的基础培养基)进行评估的方式和储存的规定、拒收的标准等。4.6.1 b)对实验室自制的培养基即实验室制备各别成分培养基,实验室应有培养基质量控制程序。该程序包括培养基的性能测试、实验室内部的配制规范等,以监控基础材料的质量,目的是保证培养基验收合格,确保不同时期制备的培养基性能的一致性和符合检测的要求。4.6.2 对于关键培养基和试剂,要求进行技术性验收,可参考 ISO/TS 11133 或SN/T1538培养基制备指南。当有足够数据证明其可信性时,验收的技术性指标可以减少。实验室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培养基和试剂。实验室应有关键培养基(试剂)的批号、入库日期、开启日期等的记录。4.6.2 a)针对即用型培养基、商品化脱水合成培养基,对每批培养基除用标准菌株进行测试验收,适用时,用人工污染实际样品进行检测,以更好地验证培养基的适用性;含有指示剂或选择剂的培养基,应使用能证明其指示或选择作用的菌株进行试验。4.6.2 b)针对自制的培养基除有性能测试记录外,要求各种自制培养基(试剂)的准备细节都要有记录,内容可包括:培养基名称;培养基表观特性;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的标识;培养基/溶液的类型、体积;分装的体积(作为稀释液或其他原因要对体积进行控制);灭菌后体积(作为稀释液或其他原因要对体积进行控制);CNAS-CL09:2013 第 5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5 年 06 月 01 日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6 月 01 日 实施 成分名称、每个成分物质的含量、制造商、批号;pH(最初和最终)值;灭菌措施,包括方式、设备、时间和温度等。4.6.3 c)应有在培养基的配制过程中避免接触性和吸入性危害的措施。4.6.4 实验室应保留生产厂商提供的培养基质量测试报告。要求厂商在培养基任何配方的改变时应及时告知实验室。4.7 服务客户 4.7.1 a)在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实验室的相关区域观察为其开展的检测时,实验室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对检测环境和检测结果没有造成影响,并确保观察人员的安全。4.7.1 b)适用时,当样品中检出致病菌(包括客户要求以外的致病菌)时应及时通知客户,必要时上报相关的主管部门。4.8 投诉 4.9 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 4.9.1 实验室应有生物安全事故(包括生物危险物质溢洒)的处理程序。4.9.1 b)生物安全事故要立即进行处置,并评价是否对人员、环境、设施和客户等造成危害,是否对检测结果和客户造成影响。4.10 改进 4.11 纠正措施 4.12 预防措施 4.13 记录的控制 4.13.1.3 适用时,记录控制程序应包括基于生物安全考虑的质量/技术记录的管理。4.14 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应涵盖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内容。4.15 管理评审 4.15.1 评审应考虑到生物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5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5.1 总则 5.2 人员 CNAS-CL09:2013 第 6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5 年 06 月 01 日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6 月 01 日 实施 5.2.1 a)实验室选用检测人员时,应考虑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能执行某些涉及到辨色的试验。5.2.1 b)实验室从事微生物检测的关键检测人员应至少具有微生物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 10 年以上微生物检测工作经历。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 3 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和至少 10 年的微生物相关领域检测工作经历。5.2.1 c)实验室可通过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或使用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评估检测人员的能力和确认其资格。新上岗人员以及间隔一定时间重新上岗的人员需要重新评估。5.2.1 d)如实验室使用的高压蒸汽灭菌器不属于简单压力容器(定义参见 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时,操作人员需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5.2.1 e)实验室人员应熟悉生物检测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灭菌知识。5.2.2 实验室应制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包括常规微生物检测、无菌操作、生物防护、生物安全柜维护等方面知识的专门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专业技能。5.2.4 适用时,食品生产区抽样人员应独立于实验室的微生物检测活动,以防止交叉污染。5.2.5 当检测人员或授权签字人职责变更或离开岗位 6 个月以上再上岗,应重新考核确认。5.3 设施和环境条件 5.3.1 实验室的建设、总体布局和设施应能满足从事检验工作的需要,并以能获得可靠的检测结果为重要依据,且符合所开展微生物检测活动生物安全等级的要求。对影响检测结果或涉及生物安全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5.3.2 a)对需要在洁净条件下工作的区域,实验室应能有效地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当条件不满足检测方法要求或者可能影响到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检测。5.3.2 b)对需要使用的无菌工器具和器皿应能正确实施灭菌;无菌工器具和器皿应有明显标识以与非无菌工器具和器皿加以区别。5.3.2 c)应定期使用生物指示物检查灭菌设备的效果并记录,指示物应放在不易达到灭菌的部位。日常监控可以采用物理或化学方式进行。5.3.3 实验室总体布局应减少和避免潜在的污染和生物危害,即实验室布局设计宜遵循CNAS-CL09:2013 第 7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5 年 06 月 01 日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6 月 01 日 实施“单方向工作流程”原则,防止潜在的交叉污染。a)办公室应与实验室有效隔离。实验室间应有有效的隔离,有措施防止交叉污染。b)实验室与食品等生产区应有相应的物理隔断,确保实验室和生产区不能有交叉污染。c)实验室应配备满足要求的生物安全柜。d)适用时,应限定在某个工作区域专门使用的物品如防护服、移液器、离心管等。e)检测样品中的霉菌时,要有适当的措施控制孢子在空气中的扩散。5.3.4 不同的功能区域应有清楚的标识。实验室应正确使用与检测活动生物安全等级相对应的生物危害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