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6月30日发布2019年02月20日第二次修订2015年06月01日实施CNAS-CL05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AccreditationCriteriaforLaboratoryBio-safety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05:2009第1页共7页2009年06月30日发布2019年02月20日第二次修订2015年06月01日实施前言CNAS-CL05:2009《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的要求,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内容及条款号与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内容及条款号完全一致;第二部分引用了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部分规定,但并不表明本准则未引用的规定不适用于实验室。遵守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实验室的责任和义务。CNAS-CL05:2009《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是CNAS-CL05:2006《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的修订版本。本次版本的修订主要是因为GB19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已于2008年12月26日发布,正式代替了GB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本准则适用于操作生物因子的实验室,是通用要求。当实验室从事特定的实验活动时,还应符合其他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应充分意识到,“安全”是指风险处在可接受的水平之内,应承认风险的客观性。获得CNAS生物安全认可的实验室应不断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将危害控制在最低水平。CNAS可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用说明,对本准则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除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本准则的编排:第一部分的条款号同GB19489-2008;第二部分的条款号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CNAS鼓励申请认可的机构购买和使用正版ISO/IEC标准及正版国家标准。CNAS-CL05:2009第2页共7页2009年06月30日发布2019年02月20日第二次修订2015年06月01日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第一部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略CNAS-CL05:2009第3页共7页2009年06月30日发布2019年02月20日第二次修订2015年06月01日实施第二部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本部分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要求直接引用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条款号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同。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