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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155-2003 氧化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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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155-2003 氧化柿 4155 2003 氧化
I C S 7 1.0 6 0.2 0H 6 5(8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T 4 1 5 5-2 0 0 3代替 G B/T 4 1 5 5-1 9 9 2氧化柿Ce r i u m o x i d e2 0 0 3-1 1-1 8 发布2 0 0 4-0 2-1 7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二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一二GB/T 41 5 5-2 0 0 3月 ii舌 随着近年稀土市场的发展和生产水平的提高,对氧化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对原国家标准G B/T 4 1 5 5-1 9 9 2(氧化饰 进行修订。本标准与G B/T 4 1 5 5-1 9 9 2(氧化钵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G B/T 1 7 8 0 3-1 9 9 9(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的要求改用数字牌号;-9 9.9 9%的氧化饰分为两个牌号 0 2 1 0 4 0 A及0 2 1 0 4 0 B,增加玻璃用氧化饰 0 2 1 0 1 8牌号;增加了对杂质元素氯的要求;调整了灼减试验条件,逐项明确了所用的试验方法口 本标准由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稀土办公室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上海跃龙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明星、张敏泉、施善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一一 GB/T 4 1 5 5-1 9 8 4,GB/T 4 1 5 5-1 9 9 2.GB/T 41 5 5-2 0 0 3氧化柿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钵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或其他方法制得的供制玻璃、陶瓷、电子、发光材料、抛光材料等用的氧化钵。2 规范性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 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T 8 1 7。数值修约规则 G B/T 1 2 6 9。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 B/T 1 4 6 3 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G B/T 1 8 1 1 5 稀土氧化物化学分析方法3 要求3.1 化 学成 分 氧化钵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议。表 1产 品牌 号化学成分(质量分数)/%灼 减(质量分数丫%不 大 于R E OC e 0RE ),.、刁 吮杂质含量不大于稀土杂质/R E O非稀土杂质/1、jJ、L a,OP l,Ou Nd,OS-,O,Y,OF e,O,S i o,Ca OCl刁、/、兀 0 2 1 0 4 0 A9 99 9.9 90.00 10.0 0 20.0 0 30.0 020.0 0 10.0 010.0 50.050.0 110 2 1 0 4 0 B9 99 9.9 90.00 10.0 0 20.0 0 30.0 020.0 0 10.0 010.0 50.050.0 510 21 03 59 99 9.9 50.0 10.010.0 10.0 10.010.0 0 50.0 50.050.0 510 21 0 3 09 99 9.9合量 0.10.0 0 50.0 50.0 50.0 510 21 0 2 0g 89 9合 量 10.040.10.1 50.210 21 01 89 89 8合 量 20.040.50.210 21 01 59 8 9 5合 量 50.10.311往:C e O,/RE O=仁 1 一(1,.,0,十P r,o,,十IN d,C)十S m()+Y,O,)/R E O x 1 0 0 线3.2 外观3.2.1 本产品为粉末状。产品纯度越高颜色越淡,由浅红色或浅黄褐色到淡黄色、奶白色3.2.2 产品必须洁净,无肉眼可见的夹杂物4 试 验方法:.;稀土总量(K F O)的分析按 G B/T 1 4 6 3 5 规定的方法进行。稀土杂质的分析按 G B i T 1 8 1 1 5 规定的方法进行GB/T 41 5 5-2 0 0 34.3非稀土杂质及灼减 的分析按 GB/T 1 2 6 9 0规定的方法进行。4.4 外观用目测检查4.5 数值修约按 G B/T 8 1 7 0 规定的方法进行5检验规则5.1 检查与验收5.1.1 产品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5.3 检验项 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54 取样与制样 化学成分分析的仲裁取样按表2规定进行。表 2一每批件(袋)数卜 一一 一 J 一 取样件(袋)数 每件(袋)取样不少于5.5检验结果判定3-4 5-1 0一1 1-v2 0 12 1-6 0 一 6 1-1 001 1 01-1 5 0 1 1 5 01 0 g,将试样混匀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数量。检验结果不合格,则从该批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和包装 产品分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再将袋(瓶)置于铁桶(木箱,纸箱或塑料箱)中,也可用大集装袋包装。桶(箱、袋)外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含量、毛重、出厂 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6.2 运输、贮存 产品需存放于千燥处,不得露天放置。运输时严防淋雨受潮。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 明书,注 明:a)供方名称;b)产品名称和牌号;c)批号:d)净含量和件数;e)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技术监督部门印记;f)标准编号;只)出厂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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