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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GM
0010
S-2022
豌豆粉非即食
2022
豌豆
即食
江 苏 宝 宝 宿 迁 国 民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QGM 0010S-2022 豌豆粉(非即食)2022-08-20 发布 2022-09-06 实施 江苏宝宝宿迁国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SQGM 代替 Q/SQGM 0010S-2022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9 0 3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9-0 5Q/SQGM 0010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Q/SQGM 0010S-2022豌豆粉(非即食)。本标准与Q/SQGM 0010S-2022相比,本次修订内容如下:-理化指标“铅”的限量修订为0.1 mg/kg。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 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本标准产品设定铅(以 Pb 计)限量为0.1 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豆类”铅(以 Pb 计)限量为0.2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宝宝宿迁国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建华 本标准于 2021 年 12 月首次发布,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第一次修订,2022 年 8 月 20 日第二次修订。J S Q BQ/SQGM 0010S-2022 1 豌豆粉(非即食)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豌豆粉(非即食)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去皮豌豆为原料,经碾磨、过筛、包装而成,用于食品加工用的豌豆粉(非即食)(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60 豌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豌豆应符合 GB/T 10460、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J S Q BQ/SQGM 0010S-2022 2 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色 泽 绿色 在自然光下用肉眼直接观察其形状、色泽、鼻嗅气味,并观察有无杂质 气味和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霉味及异味 组织状态 均匀粉末状或颗粒状,不结块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14.0 GB 5009.3 第一法 粗细度(CQ30 目筛通过率)/(g/100g)95.0 GB/T 5507 铅(以 Pb 计)/(mg/kg)0.1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0.2 GB 5009.15 铬(以 Cr 计)/(mg/kg)1.0 GB 5009.123 赭曲霉毒素A/(g/kg)5 GB 5009.96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3.4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出厂检验 4.1.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粗细度、净含量。4.2 型式检验 4.2.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J S Q BQ/SQGM 0010S-2022 3 4.2.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 以外的全部要求。4.3 组批与抽样 4.3.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4.3.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小于 2 个最小包装单位),分成 2 份,其中 1 份为留样样品。4.3.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4 个最小包装单位)。4.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若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合格”;若指标如有不合格,允许扩大 1 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5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重(质)量、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严防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有异味或含水分较高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产品不得与潮湿、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物质或含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6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产品生产之日起计,保质期为24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