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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GM 0002 S-2019 食用植物调和油(大豆调和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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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GM 0002 S-2019 食用植物调和油大豆调和油 2019 食用 植物 调和 大豆
Q/FSGM合 肥 丰 盛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食用植物调和油(大豆调和油)2019-01-10 发布2019-02-22 实施合肥丰盛工贸有限公司发 布Q/FSGM 0002S-2019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120190149S备案日期:2019-04-22(有效期3年)Q/FSGM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合肥丰盛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合肥丰盛工贸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宗胜。本标准于2019年01月10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3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FSGM 0002S20191食用植物调和油(大豆调和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植物调和油(大豆调和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食用植物调和油(大豆调和油)第3.1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4花生油GB/T 1535大豆油GB/T 1536菜籽油GB/T 1537棉籽油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14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性食品中游离棉酚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 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 5524动植物油脂 扦样GB/T 5525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 5531粮油检验 植物油脂加热试验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3芝麻油GB 89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FSGM 0002S20192GB/T 15680棕榈油GB/T 15688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 17374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3.1食用植物调和油(大豆调和油)以大豆油为主要成分和菜籽油、芝麻油、花生油、棉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植物油中的一种或几种,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经调配、混合、灌装、包装制成的食用油脂。其中与以上食用植物油的一种调配时,大豆油的含量51%;与以上食用植物油中的两种及两种以上调配时,大豆油的含量34%,其他各食用植物油的含量均33%。4要求4.1基本要求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不得掺有非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4.2原辅料要求4.2.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2大豆油应符合 GB/T 1535 的规定。4.2.3菜籽油应符合 GB/T 1536 的规定。4.2.4芝麻油应符合 GB/T 8233 的规定。4.2.5花生油应符合GB/T 1534的规定。4.2.6棉籽油应符合GB/T 1537的规定。4.2.7棕榈油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FSGM 0002S20193应符合GB/T 15680的规定。4.2.8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应有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 50ml 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将试样倒入 150ml 烧杯中,水浴加热至 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气味和滋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状态具有本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透明度澄清、透明GB/T 55254.4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水分及挥发物/(%)0.3GB 5009.236杂质/(%)0.3GB/T 15688溶剂残留量a/(mg/kg)20GB 5009.262游离棉酚b/(mg/kg)200GB 5009.148酸价(KOH)/(mg/g)3GB 5009.229过氧化值/(g/100g)0.25GB 5009.227加热试验(280)允许有微量析出物,油色不得变黑GB/T 5531注:a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检出值小于 10mg/kg 时,视为未检出)。b只限于含棉籽油成分产品。4.5污染物限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FSGM 0002S20194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09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1GB 5009.11苯并a芘10GB 5009.27注:其他污染物限量应按照GB 2762及国家相关公告规定执行。4.6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 真菌毒素限量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黄曲霉毒素B1/(g/kg)10GB 5009.22注: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按照GB 2761及国家相关公告规定执行。4.7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相关公告规定执行。4.8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JJF 1070的规定执行。5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5.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按照GB 2760、GB 14880及国家相关公告规定执行。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5、GB 14881的规定。7检验规则7.1批次的确定和扦样7.1.1批次的确定: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统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1.2扦样:按照 GB/T 5524 的要求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FSGM 0002S201957.2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溶剂残留量、酸价、过氧化值、加热试验、净含量、标签。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半年,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后原材料、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d)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3判定规则7.3.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7.3.2 检验结果中真菌毒素限量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7.3.3 检验结果中除真菌毒素限量外,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标签、标志8.1 标签应符合 GB 2716、GB 7718、GB 28050 的有关规定及要求。8.2 包装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及要求。9包装、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按GB 14881、GB/T 17374的规定执行。10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_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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