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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抵押合同169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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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抵押 合同 169 范文
2023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集合7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更加重视合同,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抵押合同7篇,欢送大家共享。 抵押合同 篇1   立契约书人债权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债务人x x x(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经双方同意订立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 乙方全部以下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   其次条 本约抵押借款金额人民币x x 万元。   第三条 本约抵押借款期间 ,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x x x x年x月x日止,共计x 年。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第四条 本约抵押借款利息,依国家银行核定的放款利率计算,并于每月一日计提利息。   第五条 本约抵押借款的土地应提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并于办妥抵押权设定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   第六条 本约办妥抵押权设定登记后,其土地全部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及设定契约书均由甲方收执。   第七条 本约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需的印花税、登记费及代办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本约期限届满前后,假设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有意拖延,假设乙方届满不清偿,甲方得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不动产土地。   第九条 本约自签订日下生效。   第十条 本契约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x x x   住址: 抵押合同 篇2   案例简介   法院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原贷款合同中对债权范围做了约定,即债权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费用,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及金额,所以,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法院不予干脆受理执行,须要经过审判程序。于是,银行就以贷款合同纠纷诉讼再次申请立案。但案件经审判法官审查后,认为贷款中对债权范围约定明确,律师费应当属于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发生的费用,并抵押担保合同中对抵押归还的债权范围中也明确表述了律师费一项,所以,应当干脆予以立案执行而不用经过审理程序。后经执行庭和审判庭探讨确定,最终该案件干脆予以立案执行。法律分析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情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说明、司法部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也对强制执行公证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法律文书:(4)公证机关依法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那么?第39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情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23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公证机关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情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上述诸多法律法规规定对强制执行公证的要件、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构成了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和体系。   二、抵押合同不应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   首先,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应当是债权合同,而不应是物权合同。从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   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广义合同除债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债权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物权合同系指当事人以物权变动为内容而订立的合同。抵押权属物权的一种,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合同应属物权合同,并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 其次,从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的主从关系上讲,不能依据“从合同随主合同〞的原那么,适用强制执行公证。   在民事实体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虽然是主从关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130条“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干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在诉讼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不存在主从关系。因此,不能援引借款合同可以给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就可以对抵押合同给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依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全部权转移为债权人全部。〞从中我们也可看出,立法原意也不赞同对担保财产在实现债权时的干脆转让行为。而假设对担保合同给予强制执行效力,从实际操作行为上,就是等同于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全部权转移为债权人全部,这与立法原那么相背。   第三,从抵押合同的内容上分析,抵押合同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   依照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规定,公证机关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合同必需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人依据此类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必需是恳求债务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恳求权。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对于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情形,抵押人亦被称为物上担保人,在抵押权依法设定后,抵押权人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仅限于物权关系而没有债权关系。物上担保人对抵押权人负担的责任为物的责任,仅以其供给的抵押标的物为限对债务供给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对物上保证人的其他财产主见权利,只能就担保标的物求偿,也没有恳求物上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权利,即使抵押权人变价抵押物缺乏以清偿其债权时也一样。即使对于债务人供给抵押的情形,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所享有的债权也是基于主合同而非基于抵押合同。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仅是恳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恳求权,并非恳求抵押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抵押合同因不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不满意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必需具备的条件之一。   故此,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可依据须要对贷款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无须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假设盲目对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不但增加了借款人和银行的`人力财力等资源奢侈,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贷款合同中对将来发生债权的约定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有些费用是无法明确约定的,因为借款人是否违约,在贷款时是不确定的,因此例如律师费、追索费、调查费等等诸多因借款人违约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在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时,可否提出,如何提出,也是关系到是否有必要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问题。   就案例所述状况进行分析,假设因借款人违约而实际发生的律师费、追索费、调查费等,不能在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时提出,而必需须要法院审理确认的,那么,银行在贷款时,对贷款合同进行给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就显得多于而没有必要。终归相当多数的债权在实现时均会有追索费用发生,由此延长,债权文书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也就没有必要了。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等力求到达高效、节约的立法原那么和目的就南辕北辙了。   但是,假设不经法院审理确定,那么关于将来发生追索费用的项目、金额、标准又如何认定,这也是关系到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问题。首先,公证机关无权认定。因为公证机关没有审判权利,无权就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确定费用的标准、金额等进行合法与否的评判,其更多的是强调公证程序上的办理。其次,法院立案部门也无权对此进行实质性认定,因为立案部门也只是对案件材料、手续等程序上的审查,对债权人追索费用等的标准和金额等无权进行实质审查和判定。   如此,那么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申请执行时,又如何进行操作呢就目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笔者认为还是要依据详细状况区分对待。   首先,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在与借款人签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债权范围或项目。例如在贷款合同中,因为贷款本金是确定的,利息、罚息也有约定的计算依据,这局部债权是属于能确定的。对于不能确定的将来发生的债权,可以考虑进行比例或公式约定,例如,律师费、调查费或追索费根据借款人未归还贷款本金的百分比予以约定,这样,在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和干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全部债权均会有明确的计算依据和金额,利于法院计算和操作。   其次,假设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将来发生债权的金额或详细计算方式,那么,债权人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债权人干脆主见后来发生的费用,即使公证部门在申请执行证书予以了确认,那么法院立案时不予认可,要求进行审理认定,也是符合法律程序的。否那么,简单造成债权人利用权利,增加债权项目和金额,从而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债权人约定将来发生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也会促使债权人在申请给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时候,将债权文书中的债权内容明确化和细化,这样,在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时,就会削减争议,提高效率,从而也到达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的目的。 抵押合同 篇3   抵 押 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那么,就土地运用权抵押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清尝债务以合法拥有的座落在 镇〔乡〕 路〔村〕 巷〔组〕 号土地运用权作抵押,向乙方供给经济担保。其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案 ;抵押土地面积 平方米,现用途为 用地。地上建筑物 幢 平方米;地上附着物 平方米。   二、担保范围:   1、抵押借款的贷款本息。   2、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3、甲、乙双方应缴纳的税费。   4、其它   三、抵押期限及抵押额:   甲方以上述土地运用权抵押于乙方,期限 年〔月〕,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抵押地块经评估 年 月 日土地运用权抵押出让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千 百 十 万 千 百十元角分。乙方同意以土地运用权总地价的 %,折合人民币 万元,大写 千 百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为最高额贷款付给甲方。   四、民事责任:   1、甲方对产权的责任,抵押期间,甲方应维护抵押地块土地运用现状的完好。乙方有权按抵押合同约定,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运用状况。   2、甲方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的土地出租、变卖、赠与、调换,不得随意变更其用途和再次抵押。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法。   六、抵押物的处分:   本宗地土地运用权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抵押期满,抵押人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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