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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GM 0001 S-2019 压片糖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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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GM 0001 S-2019 压片糖果 2019 压片 糖果
586086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ZGMQ/GZGM 0001S-2019代替 Q/GZGM 0001S-2016压片糖果2019-04-10 发布2019-05-10 实施广州市广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48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6日Q/GZGM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旧标准Q/GZGM 0001S-2016。本标准与Q/GZGM 0001S-2016相比,作了以下修改: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标准书写格式;修改配方;修改理化指标;依据GB 17399修改微生物指标。本标准由广州市广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广州市广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孔新、卢英。本标准于 2016 年 4 月 10 日首次发布,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第一次修订。Q/GZGM 0001S-20191压片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葡萄糖、麦芽糊精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玛咖粉、牡蛎粉、人参(人工种植)、蛹虫草、茯苓、山药、覆盆子、葛根、辣木叶、玉米淀粉、山梨糖醇、植脂末、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食品用香精,经前处理、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压片、包衣或不包衣、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压片糖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GB 1886.1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GB 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17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GB/T 20880食用葡萄糖GB/T 20884麦芽糊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GZGM 0001S-20192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T 31123固体食品包装用纸板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QB/T 4791植脂末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2011年第13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4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2012年第19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原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GB 15203 的要求。3.1.2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GB 15203 的要求。3.1.3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要求。3.1.4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的要求。3.1.5玛咖粉应符合原卫生部 2011 年第 13 号公告的要求。3.1.6牡蛎粉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3.1.7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原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要求。3.1.8蛹虫草应符合原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GB 7096 的要求。3.1.9茯苓、山药、覆盆子、葛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的要求,其中茯苓还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3.1.10辣木叶应符合原卫生部 2012 年第 19 号公告的要求。3.1.11玉米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3.1.12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要求。3.1.13植脂末应符合 QB/T 4791 的要求。3.1.14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5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呈本品应有的色泽性状片状,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霉变滋味及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嗅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Q/GZGM 0001S-20193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燥失重,g/100g11.0铅(以 Pb 计),mg/kg0.4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17403的要求。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 17399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干燥失重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及数量Q/GZGM 0001S-20194样品应从仓库成品中随机抽样,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少于 14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符合产品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4.2感官要求、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6.5.1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全部项目。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6.3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标签7.1.1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1.2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卫生部和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规定。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铝箔膜、袋应符合GB/T 28118的要求,复合袋应符合GB 9683的要求,塑料瓶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纸盒用纸板应符合GB/T 31123的要求,外包装用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输运过程中严禁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运。7.3.5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产品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应离墙10cm,离地10cm。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常温下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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