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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455-2004
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19455
2004
民用
爆炸
危险
货物
特性
检验
安全
规范
GB 1 9 4 5 5-2 0 0 4前言 本标准的第 5 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与联合国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 1 3 修订版)及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 B/T 1.1-2 0 0 0 做了编辑性修改.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 S A C/T C 2 5 1)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黄勇、尚为、张莱、刘军、吕刚。本标准 为首次制订。GB 1 9 4 5 5-2 0 0 4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分类、要求、试验、代码和标签、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的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对下述货物危险性的检验:军用爆炸品的危险性;在生产过程中的爆炸品的危险性;无包装的爆炸物质在运输中的危险性;因受静电或电磁场的影响所造成的危险性;因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所引起的危险性;其他非正常运输条件下的特殊危险性。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 1 9 4 5 8-2 0 0 4 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通则 联合国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 1 3 修订版)联合国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与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术语和定 义 G B 1 9 4 5 8-2 0 0 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爆炸 e x p l o s i o n 在极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的现象。3.2 爆炸性物质 e x p lo s i o n s u b s t a n c e 能够通过其自身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反应时在温度、压力和速度下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某一种固态或液态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烟火物质,即使不放出气体时,也包括在内。3.3 爆炸性物品 e x p l o s i o n a r t i c l e s 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3.4 整体爆炸 m a s s d e t o n a t i o n o r e x p l o s i o n o f t o t a l c o n t e n t s 全部物质或物品同时发生爆炸。3.5 配装组c o m p a t i b i l i t y g rou p 在爆炸品中,如果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或物品在一起能安全积载或运输,而不会明显的增加事故率GB 1 9 4 5 5-2 0 0 4或在一定量的情况下不会明显的提高事故危害程度的,可视其为同一配装组。4分类4.1 民用爆炸品的划分 危险品按照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属于第 1 类,第 1 类具体划分为 6 项,见表 t o 表 1规章范本(第 1 3 修订版)的规定分为 9 类,民用爆炸品民用爆炸品的划分项 别民用爆炸品说明1.1 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2项有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1.3 项有燃烧危险和有较小爆炸或较小进射危险或同时有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本项物质和物品包括1)能够放出大量辐射热的物质和物品;或2)相继娜烧,产生较小爆炸或进射效应,或同时产生两种效应的物质和物品。1.4 项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本项包括运输中万一发生点燃或激发时仅有很小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其影响主要限于包件本身,估计不会产生较大的碎片,射程也不远。外部火烧不会引起几乎全部包装内容物的整 体 爆 炸。1.5 项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物质,本项包括有整体爆炸危险、但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引爆或由燃烧转为爆炸的可能性都很小的物质1.6 项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物品;本项包括仅含有极不敏感爆炸物质,并证明事故发生或蔓延的可能性极小的物品。注:第 1.6 项物品的危险仅限于单个物品的爆炸。4.2 配装组的划分 按民用爆炸品的理化性能、爆炸性能、内外包装方式、特殊危险性等不同特点,划分为 A,B,C,D,E,F,G,H,J,K,L,N和 S共 1 3 个配装组,见表2,表 2 配装组配 装 组待分类物质和物品的说明A一级爆炸性物质,例如起爆药。B含有一级爆炸性物质、而不含两种或多种以上有效保险装置的物品。某些物品虽然本身不含有一级炸药,不具有爆炸性,例如引爆雷管,用干引爆和导火线,火帽型的雷管组装物,也应包括在内。C作为推进剂的爆炸性物质或其他爆燃爆炸性物质,或含有这类爆炸物质的物品,例如推进剂、发射药.D二级起爆物质或黑火药或含有二级起爆物质的物品,无引发装置和发射药;或含有一级爆炸性物质和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效保护装置的物品E含有二级起爆物质的物品,无引发装置,带有发射药(含有易燃液体、胶体或自燃液体的除外)。F含有二级起爆炸药的物品,带有引发装置,带有发射药(含有易燃液体或胶体或自燃液体的除外)或不带有 发 射 药。G烟火物质或含有烟火物质的物品或既含有爆炸性物质和照明、燃烧、催泪或发烟物质的物品(水激活的物品或含有白磷、磷化物、自燃物、易燃液体或胶体、自燃液体的物品除外)H含有爆炸性物质和白磷的物品。GB 1 9 4 5 5-2 0 0 4表 2(续)配 装 组待分类物质和物品的说明J含有爆炸性物质和易燃液体或胶体的物品.K含有爆炸性物质和毒性化学药剂的物品.L爆炸性物质或含有爆炸性物质并且具有特殊危险(如由于水激活作用或含有自燃液体、磷化物或自燃物)需要彼此隔离的物品,即配装组L的货物仅能与配装组L内的相同类型的货物一起运输.N只含有极不敏感爆炸物质的物品S其包装或设计的物质或物品,除了包件被火烧损的情况外,能使意外起爆引起的任何危险效应,仅限于包件内部,在包件被火烧损的情况下,所有爆炸和进射效应也有限,不会妨碍或阻止在包件紧邻处救火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5要求5.1 具有或被怀疑具有爆炸性质的任何物质和物品应考虑划人爆炸品。划人爆炸品的物质和物品应划定适当的类别和配装组。下列情况的货物不划人爆炸品:极敏感被禁止运输的爆炸性物质(经主管机关特别批准的除外);根据爆炸品的定义,被明确地排除在爆炸品之外的物质和物品;不具有爆炸特性的物质和物品。5.2 在下列情况时应提供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品分类、定级和危险特性检验报告:首次运输或生产的;首次出口 的;国家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5.3 危险类别的评估通常根据试验结果得出。物质或物品被确定的危险类别,应与对提交运输形式的该物质或物品所作试验的结果相一致。5.4 国家主管当局可根据试验结果和爆炸品的定义,把物品或物质排除于爆炸品之外。5.5 配装要求:5.5.1 分类代码相同的货物(L组除外)可以配装。5.5.2 属于配装组 L的货物不能同其他组的货物配装。而且只能与该组中同一危险的货物配装。5.5.3 属于配装组 A至 K的货物,配装组相同,但项别不同,只要全部视为属于具有较小号码的项就可以配装。但是 1.5 项 D组的货物同 1.2 项 D组的货物配装时,整个货物应视为 1.1 项 D组。5.5.4 属于配装组 C,D,E和F的货物可以配装,其总体视为具有较后字母的配装组。5.5.5 属于配装组 G的制品(不包括烟火剂制品和要求特殊装载的制品),只要在同一舱室中没有爆炸物质,则可与配装组 C,D和E的制品配装。5.5.6 配装组 N的货物一般不与其他配装组(S组除外)的货物配装,但是,如果配装组N的货物与配装组 C,D,E的货物配装时,配装组 N的货物应视为配装组 D5.5.7 属于配装组S的货物可以同除配装组 A和 I以外的其他配装组的货物配装。6 试 验分类程序 程序包括爆炸品认定程序、爆炸品分类程序(见图 1)和配装组的确定三部分,最后确定爆炸品 3GB 1 9 4 5 5-2 0 0 4的分类代码。对待分类物质或物品确定它是否属于爆炸品危险货物应遵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试验。对已被暂定为爆炸品的物质或物品,应遵照附录B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试验。图 1 爆炸品分类程序配装组的确定:将待确定配装组的各种爆炸品的特性与表 3中所给出的特征说明进行对照分析,并参考已确61.26.1361461.4.定分类代码的类似爆炸品,确定该货物的配装组别。除 S组和 N组以外,配装组的确定一般不必进行试验。表 3分类代码6.1.4.2 4.2中的配装组定义适用于彼此不相容的物质或物品,属于配装组 S的物质或物品除外。由于配装组 S的标准是一种以试验为依据的标准,确定这个配装组的试验需要联系确定 1.4项的试验。6.1.4.3 N组的确定要与确定 1.6 项的试验相符合。CB 1 9 4 5 5-2 0 0 4 6.2试验 系列 16.2.1 试验项 目:类型(a)隔板试验、类型(b)克南试验、类型(c)时间/压力试验的试验方法见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 4 修订版)。6.2.2 试验目的是回答爆炸品认定程序图(图A1)中框 4 的问题:“它是爆炸性物质吗?”在试验中,只要有 1 项试验结果为“+”,就认为该试样有爆炸性。6.3 试 验系列 26.3.1 试验项 目:类2U(a)隔板试验、类f(b)克南试验、类型(c)时间/压力试验的试验方法见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6.3.2 试验目的是回答爆炸品认定程序图(图A1)中框6的问题:“物质是否太不敏感不应认定划人爆炸品?”在试验中,只要有 1 项试验结果为“+”,该问题的答案即为“否”。6.4试验系列 36.4.1 类型(a)撞击敏感度试验6.4.1.1 试验仪器 德国联邦材料检验局 B AM落锤仪或其他等效仪器。6.4.1.2 试验样品 糊状或胶状以外的固态物质应遵守以下几点:粉末状物质要过筛(筛孔 0.5 mm),通过筛子的物质用于做试验;对于含有一种以上成分的物 质,用于做试验的筛出部分应能代表原来的物质。压缩、浇注或以其他方式压实的物质要打碎成小块过筛,通过 1.0 mm筛但留在。.5 mm筛上 的部分用于试验;对于含有一种以上成分的物质,用于做试验的筛出部分应能代表原来的 物质。只以装药形式运输的物质要以圆片(小片)形式做试验,圆片体积为4 0 m m(大约直径 4 mm,厚 3 mm).对于粉末状物质,试样用容积 4 0 mm 的量器(直径 3.7 m m,高 3.7 mm)量取。对于液体物质,用容积4 0 mm 的移液管量取。对于粉末、糊状或胶状物质,轻压上面的撞击圆柱与试样接触,但不压平。液体试样使液体充满下承受撞击面与导向环之间的槽,用测深规使上面的撞击圆柱下降到距下撞击圆柱 2 m m处,固定。6.4.1.3 试验程序 根据公式E g*g U)-m jw%g,(k g)Xg(取1 0 N/k g)Xh 落。落 高(m)。试验开始从1 0)进行1 次试验。如在此试验中观察到“爆炸,(爆炸声、火花或火焰),就逐渐降低撞击能继续进行试验,直到观察到“分解”或“无反应”为止。在这一撞击能水平下重复进行试验,如果不发生爆炸,重复 5 次;否则就再逐级降低撞击能,直到测定出极限撞击能为止。如果在 1 0)撞击能水平下,观察到的结果是“分解”(颜色改变或有味道)或“无反应,(即不爆炸),则逐级增加撞击能继续进行试验,直到第 1 次得到“爆炸”的结果。那么再降低撞击能,直到测定出最低撞击能。6.4.1.4 试验判定 如果在 6 次试验中至少出现 1次“爆炸”的最低撞击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