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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467-2001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18467
2001
献血者
健康
检查
要求
GB18467-2001药物痕迹。4.1.9胸部:心肺正常,无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脏杂音,心率60100次/m1n。4.1.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4.2献血者血液检验要求4.2.1血型检测4.2.1.1AB0血型(正、反定型法)。4.2.1.2Rh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4.2.2血红蛋白测定:硫酸铜法:男1.0520,女1.0500:相当于男120g/几,女110g/L。4.2.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只限于初检使用):阴性;速率法:40单位;赖氏法:25单位。4.2.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阴性(酶联免疫法,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4.2.5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4.2.6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4.2.7梅毒试验:阴性(RPR法、TRUST法或酶联免疫法)。4.2.8复检4.2.1,4.2.3,4.2.4,4.2.5,4.2.6,4.2.7(其中4.2.3必须用赖氏法或速率法)。4.2.9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检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检验报告为准)。4.2.10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4.3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4.3.1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4.32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4.3.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后不需要推迟献血。43.4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献血。4.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4.4,1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442妇女月经期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4.4,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肺炎病未满三个月者。4.4.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4.4.5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4,4.6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4.4.7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4,4,8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4.4.9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4.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4.5.1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者。4.5.2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4.5.3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