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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886.7-200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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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886.7-200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16886.7 2001 医疗器械 生物学 评价 部分 环氧乙烷 灭菌 残留
G B/T 1 6 8 8 6 7-2 0 0 1前言 G B/T 1 6 8 8 6 的本部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 S O 1 0 9 9 3-7;1 9 9 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 7 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本部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标准的附录,附录C、附录D和附录E均为提示的附录。本部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全国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施燕平、秦冬立、田青、朱雪涛。G B/T 1 6 8 8 6.7-2 0 0 1I S O前言 I S 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由个各国标准化团体(I S 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的联合会。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由I S O的技术委员会完成,各成员团体若对某技术委员会已 确立的标准项目 感兴趣,均有权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与I S O保持联系的各国际组织(官方或非官方的)也可参加有关工作。在电工技术标准化方面I S 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 E C)保持密切合作关系。由技术委员会正式通过的国际标准草案提交各成员团体表决,国际标准需取得至少7 5%参加表决的成员团体的同意才能正式通过。国际标准I S O 1 0 9 9 3-7 是由I S O/T C 1 9 4 国际标准化组织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工 S O 1 0 9 9 3 的总题目 是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由 下列部分组成:第 1 部分:评价与试验;第2 部分:动物保护要求 第3 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 第4 部分:与血液相互作用试验选择 第5 部分:细胞毒性试验:体外法 第6 部分:植入后局部反应试验 第 7 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第9 部分:与生物学试验有关的材料降解仁 技术报告二 第 1 0 部分:刺激与致敏试验 第 1 1 部分:全身毒性试验 第1 2 部分:样品制备与标准样品 第 1 3 部分:聚合物降解产物的定性与定量 第1 4 部分:陶瓷制品降解产物的定性与定量 第巧部分:金属与合金降解产物的定性与定量 第 1 6 部分:降解产物和可沥滤物毒性动力学研究设计 第 1 7 部分:工业化灭菌的医疗器械戊二醛和甲醛残留量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标准的附录,附录C,附录D和附录E仅供参考。G B/T 1 6 8 8 6.7-2 0 0 1引言 用环氧乙烷气体对医疗产品进行灭菌,其确认和常规监侧的质量体系要求已由T C 1 9 8 制定了国际标准。关于医 疗器械的生物学试验、试验选择和器械分类的各国际标准则由I S O/T C 1 9 4 制定。有关环氧乙烷和其他灭菌过程残留量的特殊要求也是I S O/T C 1 9 4 的工作范围,其他的国际标准叙述了对具体产品生物试验的特殊要求。当确定环氧乙 烷对医疗器械灭菌的适宜性时,重要的是应确保环氧乙烷和2-氛乙醉的残留量对正常使用此产品的患者造成的危害最小。环氧乙烷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生物反应。在制定本标准的过程中,对包括刺激、器官损害、人和动物体内的致突变和致痛性、动物体内的生殖反应等在内的反应都给予了考虑,同样也考虑到2-氯乙醇和乙二醇的有害反应。实际上对大多数器械而言,环氧乙烷和2-叙乙醉的接触量明显低于在本标准中规定的最大数值。产品的开发和设计应考虑选择合适的材料和灭菌过程,以使残留量降至最低。本标准中的要求不在G B/T 1 6 8 8 6.1 所述各医疗器械的生物试验要求的范围之内。生物试验要求连同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限量一起,方能证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器械是否可用。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标 准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 7 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皿 G B/T 1 6 8 8 6.7-2 0 0 1i d t I S O 1 0 9 9 3-7:1 9 9 5B i o l o g i c a l e v a l u a t i o n o f m e d i c a l d e v i c e s-P a r t 7:E t h y l e n e o x i d e s t e r i l i z a t i o n r e s i d u a l s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经环氧乙烷灭菌的医疗器械单位产品上环氧乙烷(E O)和2-氯乙醇(E C H)残留量的允许极限、环氧乙烷及2-氯乙醇的测量方法以及确定器械是否可以 放行的方法。本标准提示的附录中还给出了其他背景资料和指南。本标准不包括那些不与患者接触的经环氧乙烷灭菌的器械(如,体外诊断器械)。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 B/T 1 6 8 8 6.1-2 0 0 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 1 部分:评价与试验 G B/T 1 6 8 8 6.3-1 9 9 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3 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 G B/T 1 6 8 8 6.1 0-2 0 0 0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 0 部分:刺激和致敏试验3 定义 本标准使用G B/T 1 6 8 8 6.1 给出的定义和下列定义。3.1 模拟使用浸提法s i m u l a t e d-u s e e x t r a c t i o n 按照本标准要求,模拟产品使用的过程,用水来提取残留物质,以此评价患者或使用者在日常使用器械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残留量。注 t:对于分析实验室验证的重点是,须证明采用的模拟使用浸提法是在预期使用最严格的条件下进行的。用模拟 法提取产品,是假设器械按最严格的接触时间分类,并考虑所接触的组织和温度.3.2 极限浸提法 e x h a v s t i v e e x t r a c t io n 浸提到下次浸提中的E O或E C H的量不足第一次浸提测得值的1 0%。或浸提到测得的累积残留量无明显增加(见E 1),注 2:对残留量完全回收是不可能的,所以用以上极限浸提法的定义4 要求 注 3:在本标准提示附录中给出了 确定极限值的信息和其他使用本标准的背景信息4.1 总则 本章规定了医疗器械灭菌后单位产品上环氧乙烷(E O)的最大允许残留量,以及当发现用E O进行灭菌的医疗器械存在2-氯乙醇(E C H)时,E C H的最大允许残留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f监份检验检疫总局2 0 0 1 一 0 9-2 4 批准2 0 0 2-0 2-0 1 实施G B/T 1 6 8 8 6.7-2 0 0 1 役有规定乙二醇(E G)的接触量限度,因为风险评价表明,当按本标准的要求控制E O时,不太可能存有显著生物学影响的E G残留量(见E l)本标准的要求不包括在G B/T 1 6 8 8 6.1中规定的生物试验要求。对用E O灭菌的器械,应特别注意G B/T 1 6 8 8 6.1 和G B/T 1 6 8 8 6.1 0.G B/T 1 6 8 8 6.1 中 所有适用的要求都应考虑到各种类型的医疗器械放行时E O残留量的水平。器械生物学评价的结果,会导致采用比在4.3中所规定的更为严格的限度(4-3中规定的极限是为防止全身反应所设定的)。例如,所有的器械应考虑刺激反应,尤其是小器械(见E 2)。本标准不考虑急性局部反应,因为这方面的数据还不充分。但对小器械,要注意特别出现这种反应的可能性和E O在单位表面积上的浓度。4.2 器械的分类 在确定医疗器械所允许释放给患者的E O和E C H的最大日剂量时,器械应按接触时间进行分类。按照G B/T 1 6 8 8 6.1-2 0 0 1 4.2,有以下三种作用类型。a)短期接触:一次或多次使用、接触器械不超过2 4 h,h)长期接触:一次或多次使用、接触器械超过2 4 h,但不超过3 0 d.c)持久接触:一次、多次或长期使用、接触器械超过3 0 d.注4:如果材料或器械兼属于一种类型以上的时间分类,应使用较严的试验要求 对于多次接触的器械,在确定器械 属干哪一分类时,建议考虑潜在的累加次数作用时间的总和 注5:本标准中的“多次使用”是指重复使用同种器械。4.3 允许限量 对每一种医 疗器械,按4.2 分类,释放给患者的E O和E C H的最大剂量应不超过以下给出 值。注 6:持久接触和长期接触器械的限量以最大平均日 剂量表述。同时还要遵循前 2 4 h接触期的附加限定,对持久接 触器械要遵循前 3 0 d 接触期的附加限定。这些限定规定了早期释放给患者的E O和E C H限量。附录E E 2 中 叙述了确定允许限量的过程.4.3.1 持久接触器械 E O对患者的平均日 剂量不应超过。.1 m g/d。此外最大剂量:前 2 4 h不应超过 2 0 m g;前 3 0 d不应超过 6 0 mg;一生不应超过 2.59。E C H对患者的平均日 荆量不应超过2 m g/d。此外最大剂量:前2 4 h不应超过1 2 m g;前3 0 d不应超过 6 0 m g;一生不应超过5 0 9。4-3.2 长期接触器械 E O对患者的平均日 剂量不应超过2 m g/d。此外最大剂量:前 2 4 h不应超过 2 0 mg;前 3 0 d里不应超过 6 0 mg.E C H对患者的 平均日 剂量不应超过2 m g/d。此外最大剂量:前 2 4 h不应超过 1 2 m g;前3 0 d里不应超过 6 0 m g.4.3.3 短期接触器械 E O对患者的平均日 剂量不应超过2 0 m g.E C H对患者的平均日剂量不应超过 1 2 m g.注7:同时使用多个器械或器械用于新生儿会使作用加剧,如E2.1.1 所述。G B/T 1 6 8 8 6.7-2 0 0 143.4 特殊情况 对多器械系统,应对每单个器械规定限量。眼内透镜上E O残留 量每 只每天应不超过0.5 p g,每个 透镜不应超过1.2 s p g.对血液氧合器和血液分离器,E O对患者的平均日 剂量不应超过6 0 m g.对体外血液净化装置,上述长期和短期分类中 规定的E O和E C H的限量同样适用,但允许超过E O一生剂量的限量。注 8:对某些器械所规定的E O限量的原则与E 2.1.3 所述的一般要求是有出人的。4.4 E O和E C H残留量的测定 测定残留量是否符合4.3 的步骤包括从样品中浸提残留物、确定残留物的数量、分析并解释数据。4.4.1 安全考虑 危险:制备样品的分析人员进行的所有工作,包括化学试剂的使用,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并穿戴防护衣.使用化 学药品 之前 应阅 读 材料 安全方面的说明。4.4.1 门环氧乙烷 环氧乙烷是一种可刺橄身体表面并引起强烈反应的可燃气体。在很多情况下,环氧乙烷是可致突变的,对胎儿可产生毒性并可致畸,对肇丸的功能具有副作用,并能损害体内的许多器官系统。在动物致癌研究中,吸人E O可产生几种赘生性变化,包括白血病、脑肿瘤和乳房肿瘤。而当食人或皮下注射E O时,则只在接触部位形成肿瘤。一位调查者曾报道过,与E O接触的工作人员,致癌率和死亡率较高,但对工人的几项近期研究结果则表明与该发现不相符。4-4-1.2 2-抓乙醇 2-氯乙醇是一种刺激身体表面、具有急性毒性、可以通过皮肤快速被吸收的可燃液体。E C H还具有微弱的致突变性,有潜在的致胎儿毒性和致畸性的可能,并对体内的几种器官系统:包括肺、肾、中枢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造成担伤。E C H在动物的痛肿瘤生物评价中,呈阴性。4-4.2 残留量的侧定 应使用确认过的浸提和测量方法,测定患者所接受的E O及E C H(必要时)的量值。注s:如果按B s.2 和B s.7 所给的方法进行分析后,投有检侧到E C H,那么无需再对E C H进行侧试 附录B中描述了符合该要求的确认过的方法。但是,任何表明其分析可靠的方法,只要经证明符合附录A的要求,并且是以附录B中的仲裁方法为基准的,都可以 使用。在选择适当的定量测定E O和E C H(必要时)的浸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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