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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654.1-2002
养殖鱼类种质检验第1部分
检验规则
18654.1
2002
养殖
鱼类
种质
检验
部分
规则
I C s 6 5.1 5 0B 5 0遐g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s/T 1 8 6 5 4.1-2 0 0 2养殖鱼类种质检验第 1 部分:检验规则I n s p e c t i o n o f g e r mp l a s m f o r c u l t u r e d f i s h e s-P a r t 1:I n s p e c t i o n r u l e2 0 0 2 一 0 2 一 1 9 发布2 0 0 2 一 0 5 一 0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发 布G B/T 1 8 6 5 4.1-2 0 0 2前言G B/T 1 8 6 5 4 养殖鱼类种质检验 分为下列部分:第 1 部分:检验规则;第2部分:抽样方法;第 3 部分:性状测定;第4部分:年龄与生长的测定;第 5 部分:食性分析;第 6 部分:繁殖性能的测定;第 7 部分:生态特性分析;第 8 部分:耗氧率与临界窒息点的测定;第 9 部分:含肉率测定;第 1 0部分:肌肉营养成分的测定;第 1 1部分:肌肉中主要氨基酸含量的测定;第 1 2部分:染色体组型分析;第 1 3部分:同工酶电泳分析;第 1 4部分:D NA含量的测定;第 1 5部分:R AP D分析;本部分为GB/T 1 8 6 5 4 的第 1部分。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部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上海水产大学。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忠法、李思发、姚爱琴、周瑞琼、何力。GB/T 1 8 6 5 4.1-2 0 0 2养殖鱼类种质检验第 1 部分:检验规则范 围 G B/T 1 8 6 5 4的本部分规定了养殖鱼类种质检验的分类,各类检验所包含的试验项目,检验结果的判定 和复检规则。本 部分适用于养殖 鱼类种质检验。2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 B/T 1 8 6 5 4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 1 8 6 5 4.2 养殖鱼类种质检验第 2 部分:抽样方法检验分 类 根据我国水产养殖业科研、生产和销售的实验情况,养殖鱼类种质检验分为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 两类。3.1 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是对鱼类种质标准中所规定的所有特性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鉴定检验:鉴定原、良种;新引进或新开发的养殖品种;经选育等而成的养殖品种;正常生产的原、良种场,更换亲本或亲本数量变动较大时,应进行一次检验;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鉴定检验时。3.2 质I t 一致性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是对鱼类种质标准中规定的关键指标和重要特性进行检验。质量一致性检验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况:正常生产的原、良种场进行周期性检验;新引进的、群体数量较少的鱼类进行的初始检验;用作繁殖的亲本检验;供需双方协议或有要求时。试 验项 目鉴定 检验试验项 目GB/T 1 8 6 5 4.1-2 0 0 2 鱼类种质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 目 应全部进行检验。4.2 质f-致性检验试验项目 根据养殖鱼类不同的生长阶段,应分别确定需进行检验的项 目。对于亲本和苗种,一般应进行如下项目的检验(见表 1),表 1亲鱼和苗种 的试验 项 目项目亲鱼鱼种鱼苗体 重检检检外部形态特性形态性状检检检可 数 性 状检检免 检可量 性 状检检检同工酶图谱分析检检免检染色体与核型检 或 免 检检免 检注 1:外部形态特征检验结果可判定被检对象时可免检其他试验项目。注 z:表中空栏为枪验时增加的项目。5 抽样方 法与样品t抽样方法及所需的样品量按 G B/T 1 8 6 5 4.2的规定执行。6 判定规 则6.1 被检样品个体的判定 将被检样品个体检验结果与该种鱼种质标准逐项进行比较,判定为合格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不合格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两类。各试验项目检验结果的判定见表 2,表 2 被检样品个体检测结果的判定检 测 项 目合格品不 合 格 品形 态 性 状符合或与标准规定相似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有明显差异可数性状符合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有明显差异可 量 性 状符合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有明显差异年龄符合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裸符合或与标准规定相似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有明显差异肋 骨符 合 标 准 规 定不符合标准规定下 咽 齿 或 齿 形符合标准规定不 符 合 标 准 规 定颅 骨符合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脊椎骨数符合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有明显差异腹 膜 颇 色符合或与标准规定相似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有明显差异生 长 性 能符合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有明显差异繁殖 性 能符 合 标 准 规 定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有明显差异GB/T 1 8 6 5 4.1-2 0 0 2表 2(续)检 测 项 目合格品不合格品同工酶电泳图谱.符合标准规定或与标准规定相似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有明显差异染色体数“符合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D NA 含 量符合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有明显差异注:表中空栏为检验时增加的项目。侧定值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为不合格品;其他项目测定值有三项超出标准规定值士5%的为不合格品。6.2 被检样品综合判定 被检样品个体检验结果汇总、分析后,作出综合判定。即判定为合格品(符合标准)或不合格品(不符合标准),并计算出合格品率,写出综合检验报告。6.3 综合检验报告 综合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a)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b)受检单位名称;c)检验报告的题 目;d)样品说明:包括名称、规格、数量、产品批号或交收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方法以及采样人或送检 人 等;e)检验所依据标准编号与名称;f)检测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9)检验 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 质量是否合格作出 明确判断;h)必要时,检测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1)对检测情况或检测中出现的疑点加以说明,如实记录检测过程中的意外情况或事故;J)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应签字,并加盖检测单位印章;k)检验报告的批准日期。检验报告的副本和原始记录应及时归档,保存期一般为五年。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题为 对编号XX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检验报告。7 盆检规则 由于检验工作或样品本身的原因而发生检验差错或失败时,应进行复检。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复检时,也应进行复检。复检有两种情形:除需活体样品进行检验的项 目和染色体组型分析项 目外,其他项目中单项或多项试验项目有 差错或异议时,仅进行差错或异议项目的复检。此情形的复检,可采用原来检验时所抽取的保 存备用样品进行检验,以复检结果为准。需活体样品进行复检或整体检验失败时进行的复检。此类复检,应按G B/T 1 8 6 5 4.2 的规定,重新 加倍抽样,进行 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