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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9932009
含硫氮肥
氮肥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 9932009含硫氮肥 2009-08-19 发布 2009-08-19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4/T 9932009 前 言 本标准由阜阳市天星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阜阳市天星化工有限公司、阜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颍东分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亚平、郑向阳、王化一、申李。本标准首次发布。DB34/T 9932009 含硫氮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硫氮肥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尿素、硫磺、硫酸铵为主要原料,经配料、搅拌、造粒等工艺生产的含硫氮肥。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7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 15063 复混肥料 GB/T 2441.2 尿素测定方法缩二脲含量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 19203 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 GB/T 2449 工业硫磺 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 18382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外观 白色或浅色球型颗粒,无机械性杂质。3.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1 要求。表1 理化指标 指 标 项 目 型 型 氮含量(N)%(干基)28 30 全硫含量(S)%(干基)19.5 16.3 水份(H2O)%5.0 5.0 缩二脲%0.9 1.0 pH 值 5.58.0 5.58.0 粒度(1.004.75 mm)%80 80 3.3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DB34/T 9932009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目视法检验 4.2 氮含量测定 按 GB/T 8572 规定执行。4.3 全硫含量的测定(包含单质硫和硫酸根硫)全硫%=硫酸根硫%+单质硫%其中:4.3.1 硫酸根硫 按 GB/T 19203 中 3.5 条规定执行。4.3.2 单质硫 按 GB/T 2449 中 5.1.2 条规定执行。4.4 水份测定 按 GB/T 8577 规定执行。4.5 缩二脲测定 按 GB/T 2441.2 中 3、4、5、6、7、8 条规定执行。4.6 pH 值 按 GB 18877 中 5.8 条规定执行。4.7 粒度测定 按 GB 15063 中 5.6 规定执行。4.8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本标准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断,采用 GB/T 1250 中、“修约值比较法”。5.2 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产品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净含量、总氮含量、全硫含量、本批准号。5.3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核检其质量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5.4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取样品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中,即使有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5.5 按批检验,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一批量为 1500 t。5.6 袋装产品按表 3 取样,超过 512 袋时,按式(1)计算结果采样,计算结果如遇小数时,则进为整数。采样袋数=33N.(1)式中:N每批肥料总袋数。按表 3或式(5)计算结果,随机抽样一定袋数,用采样器从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 34 处,取出不少于 100 g的样品,每批采样总量不得少于 2 kg。DB34/T 9932009 表2 采样袋数 总包装袋数 采样袋数 总包装袋数 采样袋数 110 全部袋数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5.7 散装产品 按 GB/T 6679 规定进行采样。5.8 样品缩分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粒状样品缩分至约 1 kg;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500 mL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作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保存二个月,以备查用。5.9 试样制备 由 5.8 中所取一瓶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 100 g样品,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 2 mm试验筛,混匀,收集到干燥瓶中,供有效磷、有机质、水分测定用。余下样品供粒度测定用。5.10 净含量检验 出厂检验以产品袋平均净含量的称量值为准;厂外检验以产品抋平均净含量的折算值为准。袋平均净含量的折算值(m9)按式(2)计算:8190m wmw=(2)式中:M8产品袋平均净含量的厂外检验称量数值,单位为千克(kg);w1有效五氧化二磷质量分数的测定值,以表示;w0有效五氧化二磷质重分数的标明值,以表示。5.11 当供需双方对产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产咚质量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仲裁执行。6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识 按 GB 18382 中的相关要求执行。6.2 包装 本产品采用编织袋内衬聚乙烯薄膜袋或内涂膜聚丙烯编织袋包装,包装材料质量应符合 GB 8569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晒、防渗、防破裂。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