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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61 0013-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油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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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61 0013-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油茶 0013 2016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陕 西 省 食 品 安 全 地 方 标 准 DBS61 DBS 61/0013—2016 代替DB61/T 430—2008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油茶 2016–08–30发布 2016–09–01实施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DBS 61/0013—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同DB61/T 430—2008的区别: ——理化指标里增加了食盐、还原糖的指标规定,增加了镉、铬的限定,取消了铝的限定; ——理化指标里对过氧化值的限定由“0.38g/100g”修订为“0.5 g/100g”; ——微生物指标里,菌落总数由“≤5000 CFU/g”修订为“≤10000 CFU/g”;大肠菌群由“≤90 MPN/100g”修订为“≤0.4 MPN/g”;致病菌按照GB 29921进行修订。 本标准由陕西德富祥食品餐饮有限公司修订。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何斌、郭崇旭、万军、罗朝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61/T 430—2008。 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油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茶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玉米粉等谷物粉为主要原料,按照产品要求适量添加食用动物油脂(牛油)或食用植物油(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等),以花生仁、杏仁、核桃仁、葵花籽、黑芝麻、白芝麻等果仁为辅料,适量添加食用盐、白砂糖、香辛料等调味品,经炒制、混合、冷却、包装工艺制成的油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355 小麦粉 GB/T 1532 花生 GB 1534 花生油 GB 1535 大豆油 GB 1536 菜籽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1761 芝麻 GB/T 10463 玉米粉 GB/T 11764 葵花籽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T 20452 仁用杏杏仁质量等级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LY/T 1922 核桃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配料的不同,产品可分为:咸味油茶、甜味油茶。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小麦粉:应符合GB 1355的规定。 4.1.2  玉米粉:应符合GB/T 10463的规定。 4.1.3  牛油: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1.4  花生油:应符合GB 1534的规定。 4.1.5  大豆油:应符合GB 1535的规定。 4.1.6  菜籽油:应符合GB 1536的规定。 4.1.7  花生仁: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 4.1.8  杏仁:应符合GB/T 20452的规定。 4.1.9  核桃仁:应符合LY/T 1922的规定。 4.1.10  葵花籽:应符合GB/T 11764的规定。 4.1.11  黑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 4.1.12  白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 4.1.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1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1.15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甜味油茶 咸味油茶 色泽 浅黄色至黄色 气味、滋味 甜淡适口,具有甜味油茶及果仁浓郁的香气,无霉味、哈喇味及其他异味 咸淡适口,具有咸味油茶及果仁浓郁的香味,无霉味、哈喇味及其他异味 组织形态 粉末状,无结块,具有花生仁、杏仁、核桃仁、葵花籽、黑芝麻、白芝麻等辅料颗粒 冲调性 易冲调、搅拌均匀的糊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甜味油茶 咸味油茶 水分/(%) ≤ 6.0 脂肪/(g/100g) ≥ 2.0 5.0 食盐(以NaCl计)/(g/100g) ≤ — 6.0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100g) ≥ 1.0 —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5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镉(以Cd计)/(mg/kg) ≤ 0.1 铬(以Cr计)/(mg/kg) ≤ 1.0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0 4.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 —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菌落总数/(CFU/g) ≤ 10000 大肠菌群/(MPN/g) ≤ 0.4 霉菌/(CFU/g) ≤ 50 4.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 4.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4.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 4.7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去除产品外包装,取100g样品,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实验室内光线充足的地方目测其色泽,并检查有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按照产品规定的冲调比例和温度冲调后,鉴别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物、异味。 5.2  理化指标 制样:在两个独立包装的样品中分别取样200g样品,混合并于捣碎机中捣碎,并盛于棕色的广口瓶中,密封作为理化项目检测用样。 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2.2  脂肪:按GB/T 5009.6规定的方法检验。 5.2.3  食盐: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 5.2.4  还原糖:按GB/T 5009.7规定的方法检验。 5.2.5  酸价: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检验。 5.2.6  过氧化值: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检验。 5.2.7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5.2.8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 5.2.9  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2.10  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检验。 5.2.11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检验。 5.3  微生物限量 5.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5.3.2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3.4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5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6  霉菌:按 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允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每批产品由本单位质量检验部门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4个最小包装,抽样质量不得少于2kg,其中5个用作微生物检验,7个用作感官及理化检验,2个留样备查。 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出厂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出具检验报告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允差。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生产工艺条件有较大改变时; b)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原料发生重大变化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合格,则判为合格品,如复验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次为不合格品。 6.5.2  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次为不合格,且不得复验。 7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GB 28050的规定。 7.1.2  箱外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内包装材料用塑料袋包装,应符合GB/T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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