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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4582004
辣椒粉质量安全标准
辣椒
质量
安全标准
DB52
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52/458-2004
辣椒粉质量安全标准
2004-05-20发布 2004-09-01实施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2/458-2004
`
前 言
本标准为规范我省辣椒粉制品的质量安全而制定,为条文强制标准。
本标准第4.2、4.3、4.4、4.5及7.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贵州省食品工业办工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辣椒专业委员会及贵州省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主
持起草;遵义大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老干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乡下妹食品有限责任
公司参与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杨世尧、 杨远猷、 周介济、 王永庆、 王 遵、 邓承仁、
邓盛毅。
DB52/458-2004
辣椒粉质量安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辣椒粉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生产、加工和销售的辣椒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的
修改单[不包栝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志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T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测定
GB/T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容血性链球菌的测定
GB/T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5009.11 食品中砷的测定方法
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T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3 产品分类
产品按工艺配方进行分类;
3.1 辣椒粉
以辣椒干为原料,经烘焙粉碎制粉而成的纯辣椒制品。
3.2 风味辣椒粉
以辣椒干为主要原料,在制作过程中分别配入一定量的花生、大豆、芝麻、花椒、食盐、味
精、脱水蔬菜(葱、姜、蒜)等辅料,分别经烘焙或用植物油炒制后粉碎成粉末调制而成的不同风
味的辣椒粉制品。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关国家食品标准及卫生标准,无霉变,无虫害、无杂质。
4.2 感官特性
感官特性应符合表1的规定。
DB52/458-2004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暗红褐色或浅朱红色,间有炒制的焦黑色。
组织状态
粉状,无大片辣椒,无霉变无杂质,无结块,无虫害,均匀一致。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其辣椒香气浓郁,咸味适中,无异味。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和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辣 椒 粉
风 味 辣 椒 粉
细度(Φ5.0 mm筛下物) %
≥90.0
细度(Φ4.0 mm筛下物) %
≥90.0
水分 %
≤ 5.0
≤ 6.0
盐份(以Nacl计) %
≤ 10.0
铅(以Pb计) mg/kg
≤1.0
砷(以As计) mg/kg
≤0.5
黄曲霉毒素B1 цg/kg
≤5.0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2760标准的规定,并不得添加人工合成色素。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 cfu/g
≤1000
大肠菌群 MPN/100g
≤30
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4.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特性
按感官品评法进行。
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份按GB/T5009.3进行检验。
5.2.2 盐份按GB/T12457进行检验。
5.2.3 砷按GB/T5009.11进行检验。
5.2.4 铅按GB/T5009.12进行检验。
5.2.5 黄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2 进行检验。
5.2.6 细度按表2规定筛孔径,用电动筛选器,顺、反时针筛分各1分钟后,称取筛下物重量的
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5.2.7 食品添加剂按GB/T5009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进行检验。
5.2.8 微生物按GB/T4789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DB52/458-2004
6 检验规则
6.1 交收(出厂)检验
交收(出厂)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和菌落总数、大肠杆菌指标。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要求中4.2、4.3、4.4、4.5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定期进行,每年至少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 新产品定型时;
b ) 老产品改型,更改主要原辅料或关键工艺时;
c ) 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6.3 批次
同一天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6.4 抽样
产品以同一配料,同一品种日产量为一批,日产量超过100件的以100件为一批。每100件
产品内随机取样3件,每件至少随机抽样 2 袋,每增加100件数量,抽样量增加 1 袋,数量不
足100件,按100件计算抽样。抽样量一个检验单位最少不得少于6袋。所取样品分别做感官特
性,理化,微生物检验,并加倍留样,妥善保管以备复检。
6.5 合格判定规则
6.5.1 交收(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判为合格,合格产品应附产品合
格证方能出厂。
6.5.2 交收(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
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后仍不合格,判为不合格品。
6.5.3 仲裁
当供、需双方因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指定的检验机构或当地法定检验部门按
本标准6.5.1、6.5..2进行判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包装标签内容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外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质监总局产品标识标注的规
定。
7.1.2 原料中使用转基因食品的,应在标签上标明。
7.1.3 油辣酸和佐餐型辣豆瓣中使用的食用植物油应在标签上注明类型。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包装封口应密闭,不得泄漏。
外包装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瓦楞纸箱,并应有明显的“小心轻放”,“勿倒置”,“易碎”
等标识。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或剧烈震动,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和有污染的的物品混运。
7.4 储存
7.4.1 产品应储存于阴凉、干躁、通风、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
品混合存放。
包装箱叠放高度不得